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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解放》彼得·辛格 (五b)

本主题由 受不了 于 2007-11-28 17:13 移动

《动物解放》彼得·辛格 (五b)

这个平等原则的一项自然引申,就是我们对他者的关怀、我们考虑他们利益的意愿,不应该 系于他们是何许人(或生物)、或者他们有什么能力。我们的关怀或考虑究竟要求我们做什么 ,会因为我们的作为将影响到的对象的特质而异:对于在美国成长的儿童之福祉的关怀,会要求我们教他们识字;对于猪之福祉的关怀,所要求我们做的则只是让它们与同伴在一个食物适足、活动空间宽敞的环境里生活。但是根据平等的原则,对当事者的利益有所考虑——不管这些利益为何——这个基本要件,必须施用于每个对象,无论黑与白、男与女、或者人类与非人类。    当年把人类平等的原则写进美国独立宣言的杰佛逊(Thomas Jefferson),对于这点有所认识 。他因而反对奴隶制度,虽然他仍无法完全摆脱自己的蓄奴背景。有人写了一本书,强调黑 人的特殊智能成就,以便驳斥当时流行的黑人智力有限的论调;在一封给这位作者的信中, 杰佛逊写道:
    对于他们(黑人)天生智力程度的怀疑,虽然我本人亦有同感、 也曾不忌表达,但是请你放心,世上没有人比我更诚心希望这些怀疑被全盘驳倒,证明他们与我们并无轩轾……不过无论他们的才智程度为何,均无足以决定他们该有什么权利。牛顿爵士诚然才智超人,他也不会因此就是其他人人身或者财产的主人。
    与此类似,到了19世纪50年代,美国出现了要求女性权利的呼声时,一位名叫楚思(Sojourn er Truth)的不平凡的黑人女性主义者,在一场女性主义者大会里,更率直地表达了同样的 论点:他们总是要谈这个在脑袋里面的东西;他们管它叫什么来着?(旁边有人轻声说,“智力”。)对了,就是那玩意。可是那玩意跟女人的权利或者黑人的权利有什么关系?如果我的杯子只能装八两,你的杯子能够装一斤,你不让我把我只有一半大的小杯子装满,岂不是太小气刻薄了?
    反对种族主义与反对性别主义的论据,最根本的基础均应该在这里;也就是根据这个原则, 我们比照“种族歧视”一词而可以称为“物种歧视”(speciesism)的那种态度,应该受到谴 责。物种歧视——这个新词不够晓畅得体,但我想不出更好的字眼——是一种偏见、一种偏 颇的态度,偏袒人类成员的利益,压制其他物种的成员。毋庸赘言,杰佛逊与楚思针对种族 主义与性别主义所提出的反驳,对于物种歧视同样成立。如果拥有较高的智力,并不等同赋 予某人权利去使用他人以达成自己的目的,因此又岂能赋予人类权利去为了同样的目的利用 非人类? 许多哲学家与其他的作者,在不同的形式下都曾提出对利益的平等考虑这项原则,以作为基 本的道德原则;但是他们中间没有几个人看出,这项原则对其他物种与人类一样适用。边沁是少数有此认识的人之一。当法国人已经解放了黑奴,可是在英国属地黑奴仍遭受我们今天 对待动物一样的待遇时,边沁写过了一段具有前瞻意义的文字:或许有一天,动物可以取得原本属于他们、但只因为人的残暴之力而遭剥夺的权利。法国人已经发现,皮肤的黑并不构成理由,听任一个人陷身在施虐者的恣意之下而无救济之途。有一天大家也许会了解,腿的数目、皮肤是否长毛、或者脊椎骨的终结方式,也是同样不充分的理由,听任一个有感知的生物陷身同样的命运。其他还有什么原因可以划下这条不容逾越的界线?是理性吗?还是语言能力吗?可是与一个刚生下一天、一周、甚至一个月的婴儿比起来,一只成年的马或者狗都是远远更为理性、更可以沟通的动物。不过即使这一点不成立,又能证明什么?问题不在于“它们能推理吗?”,也不是“它们能说话吗?”,而是“它们会感受到痛苦吗?”
    在这段话里,边沁举出感受痛苦的能力(the capacity for suffering),视为一个生物是否 有权利受到平等考虑的关键特征。感受痛苦的能力——严谨的说法应该是:感受到痛苦或快 意或者幸福的能力——并不是与语言能力或者高等数学的能力同一范畴的众多特质之一。边 沁的意思并不是说,当有人企图划出“这条不容逾越的界线”、判断某个生物的利益是否应 该受到考虑时,他们所选的特质不对。他的说法是,凡是具有感受痛苦之能力的生物,我们 都应该将其利益列入考虑;这个说法,完全没有把任何利益武断地排除在考虑之外——可是 那些根据拥有理性能力或者语言能力这类特质划出人类与动物界线的人,却在进行这种排除
工作。感受痛苦或者快意的能力,乃是有利益这回事可言的必要条件,满足了这个条件,我 们才能够有意义地谈利益这回事。说学童沿路踢一颗石头有违石头的利益,乃是没有意义的 一句话。石头没有利益可言,因为它不可能感受到痛苦。无论我们对它做什么,都不会影响 到它的福祉。不过,感受痛苦与快意的能力,不仅是说某个生物有利益可言——最起码的利 益就是不要遭受痛苦——的必要条件,同时也是其充分条件。举例而言,老鼠的一项利益便 是不要被沿着路踢,因为被这样踢会使他痛苦。

    在上面引的那段文字里,边沁用的字眼虽然是“权利”,他的论证涉及的其实是平等而非权 利。事实上,他在另一本著作里(Anarchical Fallacies,1796)有一段有名的话,形容“天 赋权利”乃是“不通谬论”(nonsense)、“天赋而不赖法定的权利”则是“站在笔杆子顶上 的不通谬论”(nonsenseuponstilts)。他谈道德权利,不过对他而言这只是求方便的简称 ,实际指的是人和动物在道德上应该获得的保障;可是他的道德论证真正依赖的支撑,并不 在于肯定权利之存在,因为权利的存在本身还需要靠感受痛苦及快乐的可能性来证明。用他 的论证方式,我们可以证明动物也应该享受平等,却无须陷身在有关权利之终极性质的哲学 争议里头。 有些哲学家想要驳斥本书的论证,却认错了目标,费了许多力气提出论证显示动物并没有权 利。他们主张,一个生物要有权利可言,必须是自主的、或者必须是某种共同 体的成员、或者必须有尊重他人权利的能力、或者必须拥有关于正义的意识。这些主张,与主张动物解放的理由完全不相干。以权利为核心字汇的一套语言,乃是一种图求方便的简化政治语言。在这个每条电视新闻只能占30秒时间的时代,它的价值比在边沁的时代又要高出许多;可是在主张我们对待动物的态度需要基本改变的论证里,它完全多余。
    只要某个生物感知痛苦,便没有道德上的理由拒绝把该痛苦的感受列入考虑。无论该一生物 具有什么性质,平等的原则要求把他的痛苦与任何其他生物的类似痛苦——只要其间可以做 大概的比较——做平等的看待。如果一个生物没有办法感受到痛苦、或是经验到快意或者幸 福,就没有任何东西可以列入考虑。这也就是说,唯有感知能力(sentience)(此词只是“感 受痛苦或经验到快意之能力”的简称,求其方便而不求严格意义下的准确)的极限所构成的 界线,才让我们有理由去停止对他者之利益有所关怀。用其他任何特质——例如智力或理性 ——来划出这条界线,都是专断的做法。如果智力或者理性能算数,其他的特质例如肤色又为何不可以算数呢?
     种族主义者在自己种族的利益与其他种族的利益冲突时,看重自己种族成员的利益,结果违 反了平等之原则。性别主义者偏袒自己性别的利益,违反了平等之原则。同样地,物种主义 容许自己物种的利益优先于其他物种成员的利益。在这三种情况里,我们看到的模式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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