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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解放》[英] 彼得·辛格(6b)

《动物解放》[英] 彼得·辛格(6b)

……我们认为,生理学、尤其是解剖学的证据,也充分证明并且 加强动物会感受疼痛的常识看法。
    接着,委员会的报告在讨论了疼痛的演化价值后,又认定疼痛“具有明确的生物功用”,这 构成了“动物会感觉疼痛的第三类证据”。然后,委员会成员探讨肉体疼痛以外的其他形式 的痛苦,并且表示他们“确信动物会因为强烈的惧怕与恐怖而感到痛苦”。后来英国政府针 对动物实验以及大规模养殖业里的动物之福利所设立的两个委员会,也提出这个看法,认定 动物会感受到的痛苦,包括了直接的肉体伤害以及惧怕、焦虑、压力等等因素。
    到了最近十年来,冠以《动物思想》、《动物思维》《动物之痛苦:动物福利 的科学》 之类标题的科学研究不断出版,已足以显示人类之外动物的意识知觉已普通被认为是值得探 究的严肃课题。
    问题大可以就此作一结束;可是还有一个反对的说法,需要加以处理。人类疼痛时,毕竟拥 有一种行为表示方式,乃是人类以外的动物所没有的:一套较完备的语言。其他动物也可以 在彼此之间沟通,不过其复杂显然不及人类。包括笛卡儿在内的某些哲学家认为,人类可以 彼此详细告知自己的疼痛经验而动物无此能耐,乃是一件不容忽视的事实。(说来有趣,如 今发现了黑猩猩可以学会一套语言,这条在人类与动物之间一向简单明确的界线,恐有遭模糊之虞。)但是正如边沁早已指出的,使用语言的能力,与一个生命应该受到 何种待遇的问 题毫不相干——除非能够证明语言的能力与感受痛苦的能力有关联,也就是说证明语言的阙如足以令人质疑感受痛苦的能力是否存在。
     要建立这种关联,可以循二途为之。第一,哲学里有一个略嫌模糊的思考方向,来源可能是 由深具影响力的哲学家维特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所发展出来的某些学说,认为我 们 无法有意义地说不具有语言的生物有意识状态。这个主张在我看来极难置信。语言对于抽象 思考或许是必要的,至少在某个层次上是如此;可是疼痛之类的状态较为原始,与语言毫无 关系。
    第二种连结语言与疼痛之存在的途径较易理解,那就是指出,我们有关其他生物感到疼痛的 最强证据,就是由它们告诉我们它们感到疼痛。这是一个完全不同的论证途径,因为它并没 有否认非语言使用者也可能感到疼痛,而是否认我们有可能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它们感受到了 疼痛。可是,这个论证方向一样失败。在其研究黑猩猩的著作《在人的阴影下》(In the Sh adow of Man)一书中,辜达尔(Jane Goodall)已经指出,就感觉与情绪的表达而言,语言的 重要性远次于非语言的沟通,例如在背上鼓励性的一拍、高兴的拥抱、拍掌等等。我们用来 传达疼痛、畏惧、愤怒、喜悦、惊讶、性冲动、以及其他许多情绪状态的基本信号,并不是只有人类才有。“我感到疼痛”这句话,可以是得知说话者疼痛的证据之一, 可是它并非唯一可能的证据,同时有鉴于人有的时候会说谎,它甚至并不是最好的证据。
    认为缺乏语言的动物不可能有疼痛的看法,纵使还有更坚强的根据,可是这个看法的后果也 不免迫使我们拒绝这个看法。人类的婴儿和幼儿也不会使用语言。难道我们要否认一个一岁 的幼儿会感到疼痛?如果我们不能这样做,语言就不可能是关键所在。当然,大多数父母了 解自己小孩的反应,胜过他们对于其他动物之反应的了解;但这只是因为与动物比起来,我 们对于人类的知识相对而言较多、与幼儿的接触较多。对于其他动物之行为做过研究的人、 以动物为友伴的人,很快就学会了解他们的反应方式,不仅不逊于我们对于幼儿的了解,有 时候甚至还更胜一筹。
    总而言之,要否认动物能感受到疼痛,无论在科学上、哲学上都没有坚强的理由。只要我们 不怀疑其他人会感到疼痛,我们便也不应该怀疑其他动物会感受疼痛。
    动物有疼痛感。前面我们已经指出,在道德上并没有理由认为动物感受到的疼痛(或愉快)之 重要程度,不及人类感受到的等量疼痛(或愉快)。可是这个结论又有什么实际涵蕴呢?为了 避免造成误解,我要较具体地发挥我的意思。
    如果我在一匹马的屁股上用肉掌重拍一巴掌,他会吃一惊,但是他大概不会感到什么疼痛。 他的皮够厚,能够抵挡一巴掌。可是如果我用同样方式打一个婴儿一巴掌,它会大哭并且定 会感到疼痛,因为它的皮肤细嫩得多。因此同样的打两巴掌,打婴儿比打马严重得多。但是 一定有某种击打方式——我不确知什么打法,或许是用粗棍子重击——对马所造成的疼痛, 就跟用巴掌打婴儿造成的疼痛一样严重。我所谓的“等量的疼痛”就是这个意思,而只要我 们认为在没有好理由的情况下给婴儿造成该程度的痛苦是错的,我们就必须承认——除非我 们是物种歧视者——在没有好理由的情况下给一匹马造成程度的痛苦也是错的。
    人类与动物的其他差异,会进一步造成另外一些困扰。正常成人具有的心智能力,会使他们 在某些情况里感受到的痛苦,比同样情况里的动物来得多。举个例子来说,假使我们决定进 行一种极端痛苦或者会致死的科学实验,必须随机在公园里绑架正常成年人作为实验对象; 那 么喜欢在公园里散步的成年人,会开始害怕自己会被绑架。因此产生的恐惧,是在实验本身 造成的疼痛之外的另外一种痛苦。同样的实验若是对动物实行,造成的痛苦会比较少,因为 动物不会有担心被绑架、被当成实验对象的恐惧。这当然不是说对动物进行此种实验是对的 ,我们只是说,如果一定要做这种实验,那么用动物而不用正常成年人,有其不流于物种主 义的理由。不过我们必须指出,这种论证也让我们有理由使用幼儿——最好是孤儿——或者 严重智障的人进行实验,因为幼儿及智障人也不会预知他们将被如何处置。就这个论证来说,动物与幼儿、智障人属于同一个范畴;因此,倘使我们有意用这个论证去证明对动物进行 实验是合理的,我们便得自问,是否也愿意容许对幼儿以及智障者进行同样的实验;可是,倘使我们要在动物与这两种人类之间有所区别,那么除了对我们自己物种赤裸裸的——也就 是在道德上无法辩解的——偏袒之外,这种区别又能有什么基础呢?
    在许多方面,正常成年人较为高超的心智能力是会造成差异的:例如预期能力、较为精密 的记忆、对于自己所处的情境较多的理解等等。可是这些差异并不一定都表示正常人能感 受到的痛苦会比较多。有时候,动物会因为他们的智力较为有限,而感受到更多的痛苦。举 例来说,若是在战争中我们抓到战俘,我们可以向他们说明,虽然他们必须遭受俘虏、搜身 、监 禁等待遇,可是不会再受到其他伤害,同时一旦战争结束他们便可以恢复自由之身。但是我 们捕捉的如果是野生动物,我们却无法对它们说明我们并无意杀害它们。野生动物无法分辨 你只是要擒捉、囚禁它,还是要杀害它;对它而言,你的行为造成的恐怖是一样的。
    有人会反驳说,对不同物种的痛苦做比较毫无可能,因此当动物的利益与人类的利益冲突之 时,平等原则无法告诉我们该怎么做。不同物种成员的痛苦或许无法做精密准确的比较,可 是精密准确并不重要。即使我们的方针是:只有在十分确定人类的利益受影响的程度绝对远 远 低于动物受影响的程度时,才同意防止对动物造成痛苦,我们也都必须剧烈改变我们对待动 物的方式,包括我们的饮食习惯、饲养动物的方式、许多科学领域的实验程序,对野生动物 、 对狩猎、对陷阱捕捉、对穿戴毛皮的态度,以及诸如马戏团、牛仔技能表演、动物园等娱乐 活动。极大分量的痛苦将可以因为这些改变而避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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