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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解放》[英] 彼得·辛格(7a)

《动物解放》[英] 彼得·辛格(7a)

大多数人都是物种歧视者

    到目前为止,关于对动物造成痛苦我说了许多,可是还没有提到杀死动物的问题。这个做法是有意的。用平等原则来处理制造痛苦的问题,至少在理论上相当单纯。疼痛与痛苦本身便是坏事 ,应该防止或者减少,无论感受痛苦的对象属于什么种族、什么性别、什么物种。一次疼痛有多严重,要看它有多强烈、持续多久,强度与长度一样的疼痛便是一样坏的事,不管感受者是人还是动物。
    但是杀害一条生命的错误,要来得更为复杂。在本书里,我将不直接探讨杀生问题,因为就 当前人类对其他物种的残虐暴政状态而论,对于疼痛与快乐做平等考虑的单纯原则,已经足 以让我们指出并且抗议人类对动物的一切主要虐待行为。不过,关于杀害仍有必要略做交代 。
    大多数人都是物种歧视者,不忌对动物造成痛苦,却不会愿意因同样的理由对人类造成同 样的痛苦;与此类似,大多数人都是物种歧视者,不忌杀害其他动物,却不会愿意杀害人 类。不过,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的讨论须要更为谨慎,因为正如关于堕胎以及安乐死的持续不 断争议所显示的,人们对于何种情况下杀人是正当的,持有极为不同的看法。而对于杀人为 何是错的、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有理由杀死一个人,道德哲学家也没有一致的想法。
    有一种看法,认为杀害无辜之人类生命在任何情况之下都是错的,我们先来检讨这种看法。 这种看法,可以名之为“生命神圣观”。采取这种看法的人,反对堕胎及安乐死。不过他们 一般不会反对杀害非人类的动物——因此也许较准确的称呼应该是“人类生命神圣观”。认 为人类生命——并且惟有人类生命——神圣不可侵犯,乃是一种动物歧视。何以如此,从下 面的例子可以见出。
    假定一个有时的确会发生的情况出现了:一个婴儿生下来脑部就遭受大幅度而无法治疗的伤 害。伤害极为严重,这个婴儿注定永远是个“植物人”,不可能说话、认人、独立活动、或 者发展出自我意识。双亲了解不能指望这孩子的情况有任何改善、同时根本上也不愿意自行 负担或要求国家负担每年多少万元的照顾费用,遂请求医生以无痛苦的方式将这个婴儿杀死 。
    医生应该照这对父母的请求做吗?在法律上,医生不可以做这种事;在这方面,法律反映了 生命神圣观:每一个人的生命都是神圣的。可是针对上例中的婴儿有这种观点的人,却并不 反对杀害人类以外的动物。他们能证明这种差异的判断是合理的吗?成年的黑猩猩、狗、猪 、 以及其他许多物种的成员,无论就与别人沟通、独立活动、自觉等能力而言、或任何其他可 以合理称为给生命赋予价值的能力来说,都要远远超过上例中脑部受了严重伤害的婴儿。即 使受到最仔细的照料,一些严重智障的婴儿也永远不会达到狗的智力水准。我们也无法借用 上例中婴儿父母的关怀来立论,因为在这个假想的例子中(以及在一些实际的例子里),他们 自己也不想让这个婴儿活下来。在主张这个婴儿拥有“生命的权利”的人眼里,这个婴儿与 动物不同之处,仅在于它在生物学的意义上属于智人(Homosapiens)这个物种,而黑猩猩、 狗、猪则不然。但仅以这一项差异为据,赋予婴儿生命的权利,却不给其他动物同样的权利 ,当然是赤裸裸的物种歧视。它和最原始、最露骨的种族主义者恣意设定用来 支持种族歧视的差异,其实并无二致。
    以上的说法,并不表示我们一定要主张杀死一只狗和杀死一个心智正常的人一样错误,才不 算物种歧视。要知道,只有当我们完全按照人类物种的界线划出生命权利的界线,才算是无 可救药的物种主义。主张生命神圣观的人正是如此,因为他们在严格区分人类与动物之余, 并不承认在人类物种之内也可以做区分,从而他们强烈地反对杀死严重智障者以及衰老痴呆 无救者,一如反对杀死正常成年人。
    要避免物种歧视,我们必须承认,在一切相关方面均相似的生物,便有相似的生命权利—— 仅仅在生物学意义上身为人类这个物种之成员的身份,在道德上并不是这项权利的一个相关 标准。在这项限制之内,我们仍然可以主张(例如)杀死一个正常成年人,要比杀死一只老鼠 来得更严重;我们的理由可以是因为前者具有自觉能力、能够计划未来、与他人发展有意义 的关系,而后者咸信并不完全具备这些特色;可以是因为人类拥有紧密的家族以及其他私人 关系,而老鼠的家族关系等并没有高到同样程度;也可以是由于其他人会受到的影响构成了 关键性的差异,因为杀死正常成年人会令其他人担忧自己的生命;更可以是根据这些理由的某种混合、或者与其他理由的混合。
    不过,无论我们选择的标准为何,我们都必须肯定这个标准并不与人类物种的界线完全吻合 。我们可以正当地主张,某些生物所具有的一些特色,使它们的生命比其他生物更有价值; 可是无论根据的标准是哪个,某些人类之外动物的生命,无疑会比某些人类的生命来得有价 值。举例来说,一只黑猩猩、狗、或者猪自觉的程度、或者与其他人建立有意义关系的能力 ,都要胜过一个严重智障的婴儿或者极度衰老痴呆的人。因此,如果我们认为生命权利的基 础在于这些特色,我们就必须赋予这些动物与这些智障人或衰老痴呆人同样甚至更多的生命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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