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问:警方为什么不给我的中型犬上户口?——致北京市人民建议征集办的第5封信
北京市人民建议征集办:您好!
我饲养了一条国际公认的中型工作犬,我真心实意地想给它上个户口,我上户口的目的并不是像最近养犬办人员所说的想钻政府的什么空子,而是真心实意的希望自己的养狗行为得到政府的管理,真心实意的得到政府的监督,真心实意的支持政府提出的文明养犬的号召,但是令人遗憾的是,我们这个非常合理的、非常简单的、一个守法公民最基本的权利要求就非常粗暴的被公安局养犬管理机构给与拒之门外。
我作为一个北京的市民真的不理解,我要求给狗上户口的要求,哪些地方是违法了?为什么将我们的这一点儿基本要求拒之门外呢?
一、大型犬视觉恐怖论,所以不能上户口?
小区饲养大型犬会对居民产生视觉恐怖,这是警方所称的重要罪责之一
我相信,所有在小区饲养大型犬的守法居民无一人将其犬用于恐吓他人、袭击他人、用于危害社会治安之用,均为自娱自乐而养之,无任何伤他人之企图。
如果有人面对有主人陪伴的既无犬吠又无攻击的无过错大型犬仍怕之有余,那么,这究竟是狗的错还是怕狗人的心理问题呢?在这世界上令某些人害怕的事情很多,如果有人怕水,难道就是水的错,就禁水吗?有人怕火,难道就是火的错,就禁火吗?有人怕车,难道就是车的错,就禁车吗?狗的身高和相貌是大自然进化赋予的形态,就像人的身高相貌各有不同一样,既然我们对人皆有“不可貌相”之说,何况狗乎?
其实,有些人对狗的恐惧感是来自对狗缺乏科学的认识,这就像原本世界上没有鬼,但是封建迷信宣传多了自然怕鬼的人就多了,这种恐惧心理的产生是与有关部门的对狗的“妖魔化”的舆论宣传密切相关。例如,06年的新闻媒体报道中有一标题为《北京宠物伤人数量激增 致死人数已居传染病之首》的文章,这个标题十分恶毒!(1)它把传染病的感染率,传染病种的致死率,非传染病感染三个不同的概念混淆在一起,(2)它把传染病的病死率与患病人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混淆在一起,经过作者龌龊的加工,就给群众画出了一幅可怕的图画!狗是多么的凶残呀?不到一年居然咬人死伤11万,这是何等血淋淋的代价啊!面对这样的报道,试问,狗如此的凶残,究竟是人类的朋友呢?还是凶残的野兽?
有关部门利用舆论的权威性,采用玩文字游戏的方式,而制造假象,引发人们对狗的仇视,对养犬人的憎恶,引发不养狗人对养狗人的怨恨!为杀狗煽风点火,为打狗行动推波助澜。有关部门这种回避科学,宣传愚昧,制造社会的不安定,破坏社会的和谐的行为,怕狗的人群能够减少吗?
试问:如果仅仅视觉上的不平衡并无对他人切身利益的伤害就给与法律的制裁,就让我们失去给狗上户口的权利,这符合公正的法律原则吗?
二、大型犬野性论所以不能上户口
由于大型犬有野性的一面,所以城镇不能饲养大型犬,这是警方所称的重要罪责之二
在世界上凡事物都有它的双重性,狗有野性的一面,人当然也不例外,甚至更甚,如果公安机关害怕狗的野性万一发作,而不能给上户口,那么,人又当如何呢?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无罪推定,如果违背这个法律原则,那么我们公安机关的男人们都可以是强奸的嫌疑犯,女性都可以是卖淫的嫌疑人,因为大家都具备这种功能,这样说你们是否服气呢?如果有关部门仅仅因为害怕某种未知的意外发生大型犬身上,而给与法律的制裁,就让我们失去给狗上户口的权利,这符合公正的法律原则吗?
三、何为大型犬?
至于在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中,大型犬是指超35公分犬的规定是来自于北京畜牧兽医总站的胡编滥造的依据,我在此就不费笔墨了。
如果真正按照正规的、科学的犬类生理分类,其规格如下:
根据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卫生行政法学教授张立波主编的2003年第二版实用养犬大全一书中对犬类体高的分类描述是:
根据犬的体高进行分类。犬的体高和人的测量方法有很大差别。测量时,是从髻甲的最高部分,经前肢的肘部,到达地上的垂直距离。
极小型犬……体高25.4厘米以下,如吉娃娃犬(Chihuahua)。
小型犬……体高25.5~40.7厘米,如可卡犬(Cokerspadel)。
中型犬……体高40.7—61厘米,如松狮犬(ChowChow)。
大型犬……体高61厘米以上,如大丹犬(GreatDane)。
由此可见,35公分限养标准是一个毫无科学依据的标准!
根据这种科学的分类标准,有关部门没有理由不给我们的型犬种上户口!
四、请尊重法律专家的意见
06年10月19日人民日报发表了关于“养狗管理”的文章《法律专家为养狗立法支招:"开门"管理透明收费有情有理》文章写道: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湛中乐说:
任何法律都涉及到普通百姓的生活,特别是宠物饲养,直接与老百姓的生活相关,立法多听老百姓的意见,那么这个法律会科学得多,执行也会容易得多。比如到底该不该收费,该收多少,应该有一个明确的标准,而这个标准,应该是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结果;再比如,关于一些城市禁养35厘米以上大型犬的规定,为什么是35厘米,得有个说法,在这方面,征求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很重要。
在立法方面,一些城市的探索可以借鉴。比如贵阳市在制定《贵阳市城镇养犬规定》时,最初的草案是参考北京、上海等城市的规定制定的,但在向市民征求意见时,争论激烈,最终吸纳市民意见做了较大修改,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汪劲说:
一部法律如果不能对现实进行控制,那么只能表明立法的失败。养狗已经成为一个公共问题,对其立法涉及公众利益,因此,一定要从历史和现状出发,从养狗人和非养狗人的角度综合考虑,鼓励公众参与,让社会的习惯上升为法律,这样的法律,才能是一部获得普遍遵守的法律。而我们现在的养狗法规由相关管理部门制定,部门一般从方便、好管的单一角度出发,难免与人情习惯有差距。立法不仅仅要考虑条文自身的“科学性”,更应该与人们的需求、人们的行为特点结合起来。
综上所述,我真诚地希望,我们的政府能够尽早地纠正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中损害市民文明养犬权益的不科学条款,废弃北京市畜牧兽医总站提供的荒谬的“35公分”,使我们的爱犬能够有合法的身份,使我市的养犬管理工作能够早日走上正常的轨道!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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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yi@beijing.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