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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饲养“超35公分犬”市民的心声——致“民意征集办公室”第二封信

文明饲养“超35公分犬”市民的心声——致“民意征集办公室”第二封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您好!
085月我市的养犬管理年检(收钱)的时间就要到了,关于这个年检问题,我要提出以下意见:
我市养犬管理法规中将在“城镇饲养超35公分犬的市民”判定为“违法的不文明养犬人”,这显然是对公民文明养犬权利的侵害!
从科学的角度说,犬的温顺与暴烈是与其品种有着密切的关系,而与其的身高体重无任何关系,自古至今的刑罚中还没有以身材高矮量刑的法规(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除外)。就因为这种不科学愚蠢的法规,致使我国举办残奥会所使用的导盲犬都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
在这样一个科技飞速发展的时代,对照胡主席所说:“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的指示,这不能不令我们深感痛心!
政府这种将“文明饲养超35公分犬的市民”判定为对抗政府的刁民、逆子的法规,明显的违背了法律的最基本原则——无罪推定。如果仅仅因为狗的身高超标就构成对他人人身的伤害,那么,是不是凡是男人就应该是强奸犯,凡是女人就是应该是卖淫女呢?(其中都暗藏着犯法的条件)
因此,我认为北京养犬管理法规中的这些不合理的恶款必须修正!
以下是我去年给市长信箱中的一封信的内容,但是今天仍旧适用,内容如下:
《面对扑朔迷离养狗年检,静等5月的到来……》
楼主 嘎拉 发表于 2007418 18:57
http://bbs.chinapet.com/dispbbs_358869.html
075月的养狗年检又要即将开始了,对于我们这些饲养温顺的超35公分犬的主人不知道有意味着什么?不知道我们的犬管部门究竟是仍然坚持拿着那些不科学的条款继续威吓我们这些文明的养犬人,制造敌对情绪?还是出台一个维护养犬人与不养犬人共同利益的、科学的条款?使无过错的超35公分犬能够有一个合法的身份!使文明养犬的行为在社区开花?
我们文明的养犬人之所以渴望给超35公分犬的无过错犬上户口,也是出于能够荣幸的规范于政府的管理范围之内,能够加入政府所规定的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科学养犬健康养犬的行列之中,使我们们的养犬行为能够更好的得到政府和群众有效监督。
户口本身并不能体现物种的好坏,善良与凶残,并不能体现文明与不文明。户口本身只是证明物种本身的身份,及其责任的归属。这是一种法律认可的证明,一旦该物种出现了问题即可有法律依据可查。
我们的管理部门为什么非要把我们这些拿着钱,要求对自己的爱犬承担法律责任的养犬人拒之门外呢?这是尊重法律,尊重科学的表现吗?
如果说,“管狗的不懂狗,怎能管好狗?”我市的养犬管理部门听到这句话肯定很不服气,但是在养犬管理规定出台的2年里,尤其是06年,几乎每一两个月社会上就会出现一次抓捕所谓大型犬的战役,每次风潮到来,养超35公分狗的主人就要和我们的查狗警方进行一次游击战争,以至于最后出现了要“入户查狗”及“坚壁清野”的局面……。
在去年的媒体报道或专项整治讲话中,凡是狗吠都与大狗挂钩,凡是狗咬人都与大狗相连,凡是狗拉屎都与大狗沾边,凡是狂犬病都是大狗引发,凡是倒霉事都与大狗有关,在整治9条不文明养犬行为中,第一条就是养大狗……
“犬伤人并不是由身材大小决定的,而是由品种、性格、教养、环境等等因素形成”,如果作为一个养犬的管理者和法规连这种基本理念都不具备,又怎能去谈管狗呢?
在加拿大、美国家庭犬登记中多年保持第一的拉布拉多犬及金毛猎犬、哈士奇犬是世界公认的三大无攻击性犬,性格出奇温顺,它们都属中、大型犬。事实上许多大型犬的性格比小型犬还要温和。为什么导盲犬、救护犬都是中、大型犬呢?其体形是一方面原因,性格也同样是一方面原因。在一项易攻击儿童犬的调查中,体型最小的吉娃娃排名第一,同样为小型犬的博美也在其中。关于这一点,管理者们也可向防疫部门了解,在众多伤人的犬只中,中大型犬决不是多数。“没有恶狗,只有恶人。”是否安全,关键还在于犬的品种、性格和主人的教养、约束。
我相信,任何一届的领导都希望自己能够创建一个人民幸福,社会和谐的政局,这也是我们百姓所渴望的。例如,在去年凤凰卫视“一虎一席谈”《城市狗患谁之过》节目中可以看到,我们养狗人和不养狗人都一致反对不文明的养狗行为,都一致认为不文明的养犬行为与有关部门的管理不利有关,与不科学的养犬规定有关。因此,我觉得网民拉拉爷爷说的非常好:
“我们说的胜利是一个共胜的概念,即养犬人、不养犬人和政府管理部门共同的胜利,这样一个多赢局面,这就需要有一部科学、民主、可操作性强的法规。法规的定立,关键是程序要公正,论证、听证要科学、民主,起草委员会的成员要有广泛的代表性,专业多样性和权威性以及不同利益的代表人群参与,只有这样,一部好的法规才能出台,这是目前我们要关注的。”
我们渴望着在今年的养狗年检中能够增添对无过错超35公分犬上户口的条款,这样做才是管理部门对社会和人民负责的表现。
我们面对扑朔迷离的云雾,静等5月份的到来……
我还要重复文章中的一句话:“我们的管理部门为什么非要把我们这些拿着钱,要求对自己的爱犬承担法律责任的养犬人拒之门外呢?这是尊重法律,尊重科学的表现吗?”
以上柬言望领导能够认真考虑,如果我以上言辞有不妥之处,我愿意与领导对话为盼!
谢谢!(这是我给您发出的第二封有关养犬管理的意见书)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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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管理部门为什么非要把我们这些拿着钱,要求对自己的爱犬承担法律责任的养犬人拒之门外呢?这是尊重法律,尊重科学的表现吗?”

不能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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