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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上海导盲犬“卡杰”和“纺如”上路遇难题

转载:上海导盲犬“卡杰”和“纺如”上路遇难题


导盲犬“卡杰”和“纺如”上路遇难题

新民晚报08-7-4

    不能乘公交、上地铁,怕碰到人车混道、非机动车闯红灯

  经过一年多幼犬培育、专业培训以及与盲人的磨合训练,浑身黝黑、高高大大的“卡杰”和一身黄毛、体态轻盈的“纺如”,从20多条纯种拉布拉多犬中脱颖而出,穿上导盲犬的“工作服”,开始和新主人配对试训。昨天下午和今天上午,“卡杰”和“纺如”分别第一次正式上路回头率几乎100%,但也遇上不少难题

  “纺如”自述

  想和主人一起乘地铁

  我的个头也许没有“男生”大,但在南京训练基地里,我以智商高、接受力强、反应快而著称。我的主人,是一对家住长宁区新泾镇的小夫妻。女主人胡麟在静安寺一家盲人按摩院上班,离地铁站很近。配对训练结束后,她最希望我能带她一起乘地铁上下班。我知道自己能胜任,但每次我和主人还没走到站厅层,就会被拦下来,公交车也不让我上。就算身上的“工作服”上写明“导盲犬”,工作人员还是认为我就是一般的狗 ,按规定不能上车。唉,谁让国内没有先例呢。

  这不,今天早上我们再次来到二号线淞虹路站“碰运气”。主人拿出市残联给我开的证明,工作人员才让我进去。但他们声明,今天是个例外,因为有媒体的记者在,否则这个证明是不作数的,必须要有主管部门的通知才行。

  《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规定,除领证、检疫、免疫接种和诊疗外,禁止携带犬类进入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只有执行任务的警犬才能放行。但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其中有一条“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残疾人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熟悉残疾人事业的都知道,我们导盲犬就属于“必备的辅助器具”,只不过是活的。

  如果今后正式上路时,我的特殊“身份”还是得不到认同,还是不能带主人一起乘地铁、逛超市,那我的存在还有什么价值?我想,主人的权利和其他公众的权利同样要兼顾。在这一点上,日本的做法值得借鉴,1978年,日本的《道路交通法》增加了关于导盲犬的有关规定;2002年出台《身体障碍者辅助犬法》,相关法律法规都规定导盲犬可以出入任何公共场所。我想,目前国内导盲犬项目刚刚起步,“同行”数量极少,不一定急着为我们制订法律,可不可以人性化操作,为我们工作亮起“绿灯”呢?

  “卡杰”自述

  工作时“请勿打扰”

  回上海之前,我和50多岁的主人董大林,已经在南京的训练基地互相适应了18天。训导员说,我的稳定性好且身材高大,和主人性格、体形相符,所以把我们配成一对。

  昨天下午,天很热,我和主人的散步计划却没变。从成都北路的家出发,沿南京西路到石门二路,这条线路我已经比较熟了。沿途有一家面包房,是主人经常光顾的。到了店门口,我就停下脚步,看他是否要进去。我们导盲犬都是听指令工作,口令全是简单的英文单词,世界通行。

  一般来说,主人带我去的地方,最多二三次我就记住了。但他青光眼导致失明后,很少独自出门,对周围环境不熟悉,所以,一开始还需要南京来的训导员在一旁提醒。

  上海闹市区的车多、人多,一些小路上停满自行车,害得我时不时要原地坐下 提醒主人前方有障碍 最难的是过马路,虽然每次都会把主人带到横道线停下,但我们导盲犬是分不清红绿灯的,还得听人指挥。由于那种带语音提示的信号灯还少有路段设置,主人都靠听车声判断过马路时机但人车混道、非机动车闯红灯、右转弯车辆不避让行人等现象,常常会让我们捏一把汗。现在主人不得不带着盲杖,过路口时举起来“示意”。

  我走在路上,总会引来人们好奇的目光,胆子大一点的,还会走上来摸我。大家的举动是善意的,但我真的想说,我不是宠物狗,工作时“请勿打扰”,否则会让我分心,影响主人出行安全。

  我相信,在大家的理解配合下,今后的路会越走越顺。昨天,在石门二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得知,今后我领主人来看病,直接拐进底楼的“便民接待室”,就能享受一站式服务,不用楼上楼下跑,既方便主人,也不会因为我这个“大块头”惊扰其他病人。

  主人爱好广泛,在家里开推拿诊所之余,还敲得一手好木琴,常常应邀演出。过去他出门,都要老母亲陪着或是别人接送,现在有了我这“活拐杖”,他最大的心愿就是能多出去走走,有可能还要带我一起去看北京残奥会呢。

  相关链接

  上海市导盲犬训练培育项目去年3月2日启动,由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财团法人日本导盲犬协会及公安部南京警犬研究所合作开展。一条导盲犬从接受培训到正式“上岗”,约需两年时间。2岁的“卡杰”和“纺如”结束与盲人的磨合训练后将正式上岗,一般工作到10-12岁左右退休。

http://hd.xinmin.cn/index.php?app=hd&controller=Expansion.Content&indexId=13110

附件

20080704143636522691.jpg (112.93 KB)

2008-7-4 23:10

导盲犬“卡杰”为视力障碍者董大林带路 栗荣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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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导盲犬亮相申城街头 驯导员提醒:莫因好奇干扰其工作

导盲犬亮相申城街头 驯导员提醒:莫因好奇干扰其工作
解放日报08-7-4

  去年3月,上海市残联、日本导盲犬协会、公安部南京警犬研究所共同启动上海导盲犬项目。经过一年多幼犬培育、培训以及与盲人的磨合训练,两条导盲犬正式“上岗”。昨天下午,记者目睹了导盲犬卡杰协助主人逛面包房、进社区卫生中心的出色表现。

  今年2岁的卡杰是一条黑色的拉布拉多犬,和主人董大林已相处一个月,彼此间建立起了深厚感情。记者昨天下午来到董大林家中时,他正打算和卡杰外出走走。给卡杰穿上黄色导盲服,套上导盲鞍,董大林一手拿着盲棍,一声“Go”,蹲着的卡杰立刻站起来往门外走去。

  出小区右拐走上成都路的人行道,一半路面被停放的自行车占据。当走到一辆停放突出的自行车面前时,卡杰停了下来,一旁陪同的导盲犬训导员告诉记者,导盲犬一旦碰到障碍物,就会坐下不走,以此提示主人。董大林摸摸卡杰,说了一声“Good”,绕过自行车,继续往前。“导盲犬的训导口令全世界一致,全是简单的英文单词。行走过程中,每隔一段时间主人可以适当鼓励、安抚一下,有助于它更好地工作。”

  经过南京西路一家面包房时,卡杰再次停下脚步。“这是我平时常去的地方,卡杰每次经过都会停下脚步提示我。”董大林说,一般走过两三回,导盲犬便会记住,非常聪明。驯导员赖杰告诉记者,卡杰的特点是稳定性高,稳重不容易冲动,一旦适应盲人的常走路线,不太会因为外界的影响而“走神”。

  行至石门二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卡杰进门后毫不犹豫向左拐。“上次带它来打疫苗,这次再来,它就记住了!”

  目前,董大林和卡杰还处在配对试训阶段,还需要不断磨合。在石门二路上,由于红绿灯都不带语音装置,导盲犬也无法辨别,董大林只能凭感觉过马路。还有一些市民看到导盲犬经过,忍不住上前抚摸、召唤。在南京西路上,一名七八岁的小朋友尾随许久,竟冲上前拉住卡杰的尾巴

  赖杰表示,这类举动会使导盲犬分心,严重时会危害导盲犬使用者的人身安全。他提醒市民看到正在工作的导盲犬,不要干扰它,即使导盲犬不在工作状态,也不要在未征得使用者同意的情况下与它玩耍

  记者了解到,除了卡杰,另外一只名叫“纺如”的导盲犬正与家住长宁区的盲人夫妇胡麟、徐淳配对试训。

http://sh.xinmin.cn/shehui/2008/07/04/12204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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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找到《身体障碍者辅助犬法》,搜到了台湾高雄市的一个条例:


高雄市视觉障碍者使用导盲犬自治条例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高市府社四字第0930029821号
发布日期:2004-6-7
执行日期:2004-6-7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七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社四字第093002982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14条;本自治条例施行日期由主管机关以命令订之

第1条 为建构无障碍空间,维护视觉障碍者(以下简称视障者)使用导盲犬之权利,以促进其自立更生及社会参与,特制定本自治条例。

有关视障者使用导盲犬权利之保障,依本自治条例之规定,本自治条例未规定者,依其它法令之规定。

第2条 本自治条例主管机关为高雄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执行机关为本府社会局。

第3条 本自治条例所称导盲犬,系指经国际导盲犬联盟 (International Guide Dog Federation) 之会员机构训练合格并取得证明文件者;所称导盲幼犬,系指未领有相关导盲犬合格证明文件,尚在国际导盲犬联盟会员机构训练中之导盲犬。

第4条 使用导盲犬之视障者对于导盲犬之身体清洁、预防接种、健康检查及公共卫生应予注重及遵守相关规定,并须接受国际导盲犬联盟会员机构及合格兽医师等人员之相关指导。

第5条 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场所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绝视障者及其随行导盲犬进入或以附加任何条件进入,并应给予随行导盲犬免费进入。

第6条 各类大众运输系统及公共交通工具不得拒载视障者及其随行导盲犬或以附加任何条件载运,并应给予随行导盲犬免费搭乘。

第7条 导盲犬训练师及相关训练人员于前二条之处所进行导盲幼犬训练工作时,应具备国际导盲犬联盟会员机构之证明文件,并经处所之管理人员同意后始得进行。

前项训谏工作之导盲犬训练师及相关训练人员,其驾驶于高雄市路边、路外收费停车场停放时,应主动出示驾驶执照、行车执照及训练证明等文件予以免费停车。

第8条 导盲犬引领视障者行走或从事活动时,他人不得触摸或以各种声响、手势等方式干扰该导盲犬。

第9条 故意骚扰、虐待或伤害导盲犬、导盲幼犬者,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连续处罚。

第10条 违反第四条规定者,经劝导并命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得收回导盲犬使用权。

第11条 违反第五条规定者,经劝导无效者,处新台币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连续处罚。

第12条 违反第六条规定者,处新台币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连续处罚。

第13条 违反第八条规定,经使用该导盲犬之视障者或其它在场人士劝阻而拒不听从者,处新台币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连续处罚。

第14条 本自治条例施行日期由主管机关以命令定之。


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1200/23155/23157/23192/23214/2006/4/wu0944335751242460023127-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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