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申请遭"开头难" 学者称其"像行为艺术"(一)
信息公开申请遭"开头难" 学者称其"像行为艺术"
来源:检察日报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两个多月,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意识明显增强,但公民申请公开信息,却遭遇一些尴尬。以“信息不存在”等理由不予公开,对答复不满而提起的诉讼难立案,这些阻碍着信息公开进一步前行
“申请更像行为艺术”
在北京,《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实施两个月以来,媒体报道市民已经提出5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中有3例提起行政诉讼,其原因是“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结果不满意”。
56岁的北京市海淀区居民朱福祥就是其中一个。今年5月4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朱福祥向北京市海淀区政府、海淀区环保局申请公开他所在的海淀区四季青门头村在建商品房的环境评估报告、人口总数及动迁人口情况、原土地总面积及历年土地征收利用情况等一系列与建设用地有关的信息。但得到的却是《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6月中旬,他向海淀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有关部门不作为,要求判令政府部门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但法院拒绝受理此案,理由是政府部门已经答复了,不存在“不作为”。
“我已经穷尽维权手段,现在没有办法了。”朱福祥说。
同样是在条例实施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家住北京市昌平区的陈育华来到北京市公安局,要求公开养犬费数量及用途等信息。
对养犬费的关注缘于陈育华自己养了一条狗。从2003年开始,退休的陈育华养了一条巴吉度犬。第一年,他向公安部门交了500元注册费,第二年开始他每年交200元。“除了每年打一次25元的免费疫苗外,没见到公安机关有什么管理行为,我们交的费用和得到的服务很不对称。”
他从媒体上看到北京全市有70万条狗,“如果每条狗收300元,就是2.1亿元。这笔钱怎么花的?从来没看到公安部门公布过。”6月13日,他收到北京市公安局寄送的告知书,上面告知“信息不属于公安机关的掌握范围,建议向市或区县财政机关咨询”。
“我不理解,《北京市养犬规定》明确公安机关是主管机关,而且我们交注册费收据上盖的章就是公安机关,他们说不知道收了多少养犬费,这是说不过去的。”陈育华扬了扬手中一叠交费收据,上面盖的章均是“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
“如果政府不重视公民的知情权,很容易形成民意‘堰塞湖’。”陈育华表示,自己将向公安部、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举报,如无回复,不排除用法律手段促使公安机关公开信息。
在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眼中,“这些公民的举动让人赞赏,但目前更像行为艺术,有象征意义,但难有实质效果。政府信息公开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难以逾越的“障碍”
和陈育华一样,追问首都机场高速公路收费去向的北京大学三位教授也被有关部门一句轻飘飘的“不存在”挡在知情的门外。
今年6月,北京大学法学院王锡锌、沈岿、陈端洪三位教授以公民身份,向北京市发改委、北京市交通委、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公开首都机场高速公路收费数额、流向等信息。最后,北京市发改委、北京市交通委告知首都机场高速公路的投资总额以及2004年至2007年的通行费收入,但对于他们申请公开的“首都机场高速公路的投资总额中的贷款总额、1993年至今的收费流向”等信息,两机关以“不存在”为由未予公开。
“信息不存在是条例施行的一个难点。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如果说某个信息不存在,责任原则应该怎么用,确实不好办。”条例的起草人之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周汉华说,他到上海讲课,也碰到同样的问题。
他认为,由于政府对信息公开的准备不足,有的信息可能确实不存在。“但这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公民要求公开的信息不是条例规定的,必须要经过一定研究后才能得到的。这种情况下,政府不可能因为要答复公民而专门去研究,他作出的不存在的答复是合理合法的。第二种情况是政府应该保存的信息没有保存好,当公民要求公开时拿不出来,这是失职行为,要承担行政责任。公民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在周泽看来,之所以有的政府部门没有给公民提供信息,是因为他们可能觉得公民申请公开的信息和他本人的生活、生产没有直接关系,公民是在给政府添乱。“可是有的信息看起来和个人利益没有直接相关性,但事关公共利益。比如说,我想在某个地段买个房子,想知道这里以后要不要拆迁,要求政府部门公开规划意见书,这个要求既涉及公共利益,也与本人利益有关,政府部门应该公开。”
他认为,在条例的施行过程中,政府部门不要狭隘界定个人信息和公共信息,只要个人基于正当需要申请信息公开,而且使用正当的,政府部门应该予以公开。
除了“不存在”,以涉及“商业秘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及社会稳定”为由而不予公开的案例也不鲜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