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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公盟评论:城市“狗患”的背后是行政管理低效

[转帖]公盟评论:城市“狗患”的背后是行政管理低效

源自:www.gongmeng.cn   2006-11-20 18:06:57  点击数:36
 
  汤啸天

  常言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事实上,巧夺天工的玉器不是雕刻出来的,而是利用硬度高于其的金刚砂、石英等“他山之石”,辅以水研磨、琢制而成的。如果说其他山上的石块,可以用来磨玉石,也许只说对了一半。更为重要的是,玉石是按照预先设计好图纸以及根据情况变化采取的改进措施研磨加工的,“攻玉”就是主体展示其意志和审美情趣的过程。通俗地说,“他山之石”是可以利用的工具,“攻玉”是把主观意识付诸于客观现实。

  最近,国内不少城市都在强化对饲养宠物犬的管理,学界也大量介绍国外的相关管理经验。而我深感忧虑的是,为期两个月的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结束之后,“狗患”能否得到根治,宠物饲养的管理能否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据资料,美国现有4500万宠物狗饲养者,共养了6300万只犬,堪称世界养犬大国。但是,美国的一些城市却没有“狗多为患”的局面。有人认为,关键在于美国具有严密的法制体系。在美国直接涉犬的法律就有三部,即《恶犬法案》、《联邦动物保护法》和《妨碍公共利益法》。这三部法律细致地规范和约束了市民养犬行为,形成了强有力的管理体系。其实,制定得再好的法律,也要贯彻实施到位才能取得应有的效果。如果一方面“立法如林”,另一方面“执法如零”,结果必定是违法者获利,人们服从法律权威的意识永远也不会建立起来。美国没有严重的“狗患”,除了法律制度的严密之外,还得益于有效的犬类饲养和管理市场服务体系。目前在我国,并不是没有机关和人员负责宠物犬的管理。按照职责及权限分工,人的疫苗接种归属卫生部门,动物的免疫接种由农业部门所属的畜牧兽医站负责,动物的登记注册归城管或公安部门负责,狂犬疫苗的生产经营由药品监督部门管理,工商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宠物及其相关产品的销售。所以讲,我国城市养狗的管理至少涉及公安、工商、城管、农业、卫生等五个执法部门。但是,在具体管理的实施层面,由于相关行政职能部门争权、争利、推责任、避风险,从而出现了“五顶大盖帽”却管不好一条狗的局面。从根本上说,“五顶大盖帽”管不好一条狗的局面,反映了行政管理的缺位和低效。城市“狗患”是表面现象,背后的实质是行政管理的低效运转。“狗患”的严重程度与行政管理的低效运转成正比。

  特别令人不满的是,管理就是为公众服务的正确理念不知从何时开始演变成为管理就是“收费”,只要不是当事人找上门来,管理工作基本上处于不作为状态。如果高层领导的注意力指向于此,专项整治等“一阵风”立即就会刮起,滥作为也混杂其间闹得鸡犬不宁。类似的现象绝非仅仅表现在宠物饲养管理上,我国社会管理的落后已经众所皆知。我们不能说,我国宠物饲养的管理是无法可依;也不能借口国外宠物饲养管理已经积累了150年经验,我国的宠物饲养管理只有短短几年的过程;更不能埋怨中国的宠物饲养者素质不高。正如2006年9月4日,温家宝总理在“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进政府管理创新”电视电话会议上所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突出问题,主要原因在于体制不完善,特别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滞后。”希望不要因为有知名人士对城市“狗患”提出了批评,就刮起了重视宠物饲养管理“一阵风”;希望不要因为国外有严密的宠物饲养管理法规,又刮起组团去国外考察养狗“一阵风”;希望不要翻译几本国外的相关法规,就又在国内刮起为养狗立法的“一阵风”。实事求是地说,我们的差距一是缺乏公共服务的理念,二是缺乏良好的社会管理机制,三是缺乏扎扎实实的工作态度。美国的《妨碍公共利益法》中有一条“三吠”原则,其规定的大意是,在居民社区中养犬时,邻居对第一声和第二声狗吠声是可以忍耐的,但狗叫过“第三声”后,邻居的忍耐力就要耗尽,因此,主人务必要想办法不要让狗叫出第四声。如果狗的主人不能控制连续的狗吠,就要受到相应制裁。试想,如果不从管理理念、管理机制、工作态度上解决问题,“三吠”原则能在我国得到贯彻落实吗?!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无疑是正确的,关键是“攻玉”必须是有计划的自觉行动。国内也有学者提出了为在城市养狗设定严格的条件,对养狗者实行严格的管理等建议,问题是不具备养狗条件的人养了狗怎么办,养狗人与管理者“打游击”怎么办,管理者懈怠管理又该怎么办?诸如此类的问题不解决,国外宠物饲养管理的经验就难以在我国立足,即便强行移植,也会出现“水土不服”的窘境。

  (作者系上海政法学院编审,发展规划处处长)

狗是我们与天堂的联结,它们不懂何为邪恶、嫉妒、不满,在美丽的黄昏和狗儿并肩坐在河边,有如重回伊甸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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