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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侣动物、动物福利相关法律、讨论和资料--转自猫咪有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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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宠物和野生动物保护有关的法律(不断整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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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小动物福利保障法律法规摘抄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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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养犬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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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黑色加粗为重要和推荐文章)

2、动物与人:西方动物权利思想的来龙与去脉

3、动物法律地位之探讨——兼析我国民事立法对动物的应有定位

4、民法走向荒野?——动物法律地位的双重分析

5、“动物福利”首次入我国法规

7、中国法学界应当关注的话题:动物福利法

8、(反对意见)动物福利法二题

9、网友评论:我们必须了解动物福利的概念

10、[专题]两会——关注动物福利(注:2006年)

11、首届中国伴侣动物研讨会 会议笔记(学习篇)

12、演讲稿 亚洲动物基金创办人谢罗便臣 欢迎辞

13、演讲稿中国伴侣动物生存困境 亚洲动物基金创办人谢罗便臣

14、伴侣动物救助的基本原则

15、动物福利与动物福利法

16、演讲稿 北京人与动物环保科普中心 张吕萍

17、狗肉,吃还是不吃

18、狗肉,吃还是不吃讨论 (转载自网易)(反对观点仅供驳斥,勿拍)

19、从美国法院的这一判决说起

20、关于完善动物保护的立法思考

21、西安 宠物后事牵出处理空白

2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修正)

23、关于对第五批试点使用“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的企业及其产品的公告

24、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

25、WAN动保立法专栏介绍(爱尼宠物论坛)(英文太烂,英文好的筒子帮翻译一下吧)

26、环保史话:动物法律世界200年

27、动物福利立法在中国 超前还是落后?

28、动物福利与动物伦理

29、《动物福利法》 (找不到全文,只能从目录上了解一个大概,供参考)

30、黄维义委员:动物福利立法已关系到国计民生、社会和谐

31、新闻调查内容:是有关于动物福利方面的话题的!

32、专家建议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动物保护体系

33、人与动物要和谐共处 欲为“动物福利”立法

34、我国动物福利现状及其法律保护初探

35、中国首次将“动物福利”列入法律中

36、关于制定我国《动物福利法》的思考

37、(有反方观点)我来告诉你动物福利法为什么难产

39、《为动物立法东亚动物福利法律汇编》 (找不到全文,只能从目录上了解一个大概,供参考)

40、虐待动物已经严重制约了中国经济的发展!   再说动物福利

41、香港法例第169章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

42、台湾的动物保护法律

43、台湾动物保护法施行细则

44、韩国-------《动物保护法》

45、瑞典动物福利法

46、欧盟动物福利制度及对我国猪业生产和贸易的影响

47、(反方观点)动物福利主义者的困境

48、动物福利考验人类道德:动物的痛苦不应忽视
动物总是有机会去检验人类那脆弱的友谊和忠贞--我爱我的老大  我是一个自私的人http://home.ani8.com/blog/my/1504/index.htmlMSN:zll851112@hotmail.com 视频博客http://blog.sina.com.cn/85baj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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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与人:西方动物权利思想的来龙与去脉

转载自中国法律研究网:
http://www.lexchina.com/BigClass.asp?typeid=29&BigClassid=74

动物与人:西方动物权利思想的来龙与去脉
  发表日期:2005年5月20日      作者:沈睿        

    议题的意义:动物与人

  2001年4月,总部在华盛顿的一个动物权利保护组织,名字叫“杀戮之上的同情”(Compassion Over Killing),在得到内部消息后,向离他们不太远的一个养鸡场提出访问申请。这个养鸡场是世界上最大的养鸡厂之一,也是美国养殖工业有代表意义的企业。自然而然,他们的申请被养鸡厂拒绝了。在不被养鸡厂知道的情况下,这个组织的人,在夜间悄悄地钻进了养鸡厂,并摄下了养鸡厂内鸡的生存情况。这个实况录像记录了成千上万只鸡是怎样挤成一团,被关在用各种电线管道制成的笼子里。那些笼子一个一个地从地上码到空中。 这样的装置,被称之为“电池笼子”。关在笼子里的鸡,许多甚至连羽毛都没有,看起来光秃秃的,简直像怪物。还有很多鸡奄奄一息,看起来就像死了似的。这个录像被电视台公开播了,一时间,举国哗然,动物的权利成为舆论的中心,成为人们众口交谈的议题。禁止使用“电池笼子,”改善动物的生活状态,改善那些会是我们的食品的动物的生活状态,杀戮之上的同情,成为举国瞩目的大事。1与此同时,麦当劳公司宣布他们在全世界的饭馆都将只卖入给鸡提供良好生活条件的养鸡厂的鸡蛋。具体的,每只鸡必须有72平方英寸的居住条件。这个标准,比目前美国工业标准养鸡厂的鸡居住条件大一半。美国的动物权利运动声浪一时一浪高过一浪。人们在讨论给与动物的权利的时候,不仅表现出人类对动物的同情,还表达了对人与动物的关系的新的理解。与此同时,欧洲联盟决定,到2012年彻底废除电池笼子,要求养鸡厂必须给鸡提供健康的生活条件。2002年,德国修改了宪法,全国人民一致投票通过在宪法上写上保证动物权利,并在国家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的条目上,加上了“以及动物”的字眼,明确表示承认动物的尊严。这些是人类历史上有根本转折意义的事件。这样的事件标志着一个新的文化观念的确立和一个新的人与动物关系世界的到来。

  这个新的观念,就是动物权利运动向长久以来的、传统的、对非人类的动物的“道德地位”的观念的挑战。这个新的世界,就是我们重新思索现代性和环境的关系,现代性和其他动物的关系的新时代。当然,反对动物权利的人的声音并不示弱。反对动物权利的人觉得动物权利运动荒谬可笑,愚蠢奇怪,居然为老鼠和虱子的权利牺牲人这个主宰世界的动物的利益。支持动物权利的人认为那些反对的人自私自利、缺乏思考、冷漠,道德盲目、是要退出历史舞台的思想观念。双方各执一词,争论的声音震耳欲聋,争论的强度十分紧张。我手里的几本书都是这些论争文章的合集: 由Cass R. Sunstein 和Martha C. Nussbaum 合编的《动物权利:目前的争论和新方向》(牛津大学出版社, 2004);Susan Armstrong 和Richard G. Botzler 合编的《动物伦理读本》 (Routledge出版社, 2003);Francine L Dolins 编的《对动物的态度:动物福利的观点》(剑桥大学出版社, 1999)等。这些书收录了在动物权利争论中的主要人物的主要 观点,是我走入这个领域的入门读物。

  可以肯定地说,世界上文明国家的大多数人都是反对虐待动物的,大多数对动物有先天的同情。当看到一只弱小的毛驴被无辜地鞭打的时候,大多数都会身不由己地同情毛驴。但是,从哲学上看,为什么不能虐待动物?动物与人类到底有什么关系?反对虐待动物的人认为,动物是有“道德重要性”的存在,不是为人类的存在而存在的。动物存在的本身是自主的,自治,人类没有凭借自己的智力特权而压榨或蔑视动物存在的独立性。但是,传统的认为动物是为人所用的观念还深深地植根在人们的信仰和日常生活实践中。根本地,在与人与动物的关系中,怎样理解动物的地位?动物是否有道德地位?要回答这些问题,牵涉到历史、文化、哲学和经济学的诸多问题。不是简单地一个议题。好在传统派和动物保护派双方都一致同意,理解动物必须从动物出发,回答几个根本的问题, 也就是,动物是什么样的存在?

  要回答这个问题,要理解人类对动物的观念和态度,我们必须从我们的思想是怎样被历史和文化塑造的入手。詹姆斯•特纳(James Turner) 说,“我们对我们最基本的态度的行状与源泉思索得太少了。”2我们的思想不是平白无故地产生的,古往今来的思想家对我们的思想有根本的塑造意义。因此,在这篇文章里,我要做的是极为简略地回顾西方思想对动物的思考史,考察动物权利这个问题的来龙与去脉。在中国动物福利与权利运动似乎刚刚开始,本文的目的是为这个运动提供一个西方的参考物,希望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在这篇文章中,我不仅要为动物权利这个议题勾勒一幅思想历史简图,还希望令人信服地论证我们必须尊重动物的权利。我认为,动物的权利与人权息息相关。在现在的社会和文化现实中,凡是没有人权的地方,动物权利就无从谈起。凡是没有人权观念的人,一定对动物的权利置若罔闻。反之,提倡动物权利的人,几乎都是人权的捍卫者。在某种意义上,看一个人是否真的捍卫人权,就看他是否也为动物的权利斗争。

  古代希腊哲学与宗教

  动物与人的关系是什么?西方思想史上对这个问题的思考,早期主要来源于是哲学与宗教。值得注意的是,西方的哲学与宗教是两个不同的类别,对哲学与宗教的区分,是西方文化独有的,在中国文化中不存在的。随着现代科学的出现,哲学与宗教与科学互相作用,对动物与人的关系的思考,也逐渐发展,才产生今天的动物权利运动的思想基础。

  远古时代是一个人类与动物共存的时代。我们对那个时代所知甚少。然而有一点是肯定的,在狩猎时代,人们对动物有根本的尊敬。动物被看成是有理性、感情、智力、又灵魂的存在。这点,可以从残存至今日的狩猎文化的仪式中看出来。被狩猎的动物必须有合乎仪式的、尊敬的处理。远古时代的狩猎文化被渐进的农业社会代替。农业文化中,神祗与农业的生产相连,牲畜祭祀成为向神祗乞福的一种方式,动物成为牺牲品。从远古时代向农业时代转变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西方的历史上有很长的一段素食主义阶段。据历史学家研究,在八千多年前,素食群体就已经在地中海地区存在着。古希腊诗人海西奥德(Hesiod)在诗歌中怀旧地谈论人类的黄金时代,那时,人类从忧愁,劳作,悲伤和罪恶中解放出来,他们吃的是丰盛的水果。这个时代到底是怎样的,苏格拉底之前的希腊哲学家Empedoles (495-35)宣陈,屠杀动物作献祭品或食物,是“人中最令人恐惧的事情。”3

  数学天才和神秘的Pythagorus大概生活在纪元六个世纪之前。他是一个素食主义者。他的素食的信仰建立在他对动物和人类灵魂的相互转换上。他认为人类没有权利引起不必要的痛苦。动物和我们一样都有灵魂,那些对杀害动物无动于衷的人是凶手。即使在他取得非凡的数学成就的时候,他也忠实与他的素食信仰。在他发明勾股定理之后,他用面粉做的牛来献祭。

  古希腊的哲学家,思想家苏格拉底(470-399 BC)对人类是否可以吃肉与否似乎无动于衷,因为他没有对此做任何评论。但是他的著名的学生柏拉图(428-347)却受Pythagorus的影响很深,是素食主义者。柏拉图认为,哲学家必须是素食主义者,因为动物与人类分享灵魂的一部分,这部分灵魂虽然不是不朽的,但是并非内在的非理性的。与柏拉图差不多同时代的亚里斯多德 (384-322 B.C.) 认为动物,虽然“有种自然与美丽”, 但是,因为动物没有“理性”,也就没有道德感,因此,在自然的等级里,远远地低于人类,也因此可以是被屠杀和食用的。亚里斯多德还认为,男人先天地比女人高贵,因为男人比女人有更高等理性能力。人类中那些体力比智力强壮的人先天地适合作奴隶。古希腊的思想是西方思想的基石,虽然也有不同的声音,比如,Plutarch (45-125) 是古希腊的一位祭司。他为素食主义辩护,理由是普世的仁爱、仁慈,而不是灵魂转换等等。普鲁达奇试图说服人们,知觉是有程度不同的,动物是有理性的。人类不应该伤害不伤害我们的动物。普鲁达奇成为现代动物保护者走会去的哲学源泉之一。但是,亚里斯多德的声音在后来的西方哲学家的书房里回荡得更为响亮,因此,动物缺乏理性这种论断成为不假思索的既存思想。

  从西方的宗教上看,《圣经》通过宣传上帝以自己的形象创造了人类,强化了亚里斯多德的观点,认为动物是可以随人类的愿望被人类为所欲为地支配。另一方面,《圣经》 同时也宣布,所有的人都是上帝的以自己的形象创造的,因此,人性(神性)存在在每一个人身上。这种观点与亚里斯多德的人的等级观念是对立的。在漫长的中世纪,基督教哲学家奥古斯丁(Augustine)和汤马斯•阿奎斯(Thomas Aquinas)都认为动物缺乏理性,因此他们的服从地位是合法的。这种观点被基督徒们广泛接受。犹太教有些不同,特别是传统犹太教认为,上帝创造的所有东西都值得怜悯与同情,因此犹太教对纯娱乐的打猎,斗牛,斗狗等都表示鄙视,而且强调在杀动物上要减轻动物的痛苦。伊斯兰教,第三个从亚伯拉汉宗教传统形成的宗教,认为人类有独一无二的重要性,其他的动物的存在只是为了人类的应用。但是,在可兰经里,先知默罕默德说,“任何对阿拉的造物慈善的人,就是对他自己慈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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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思想家的各执一词

  欧洲的十六和十七世纪是社会急遽转变的时代。早期资本主义的影响,现代科学的起源,和哲学思想与神学思想的分家,使西方人对动物的态度有了新的转变。这个转变的方向是强调人和动物的不同,强调人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其中的一个原因是文艺复兴对神学的挑战的影响。文艺复兴时代,为了扔掉神学的枷锁,思想家们强调人的独一无二性。大自然以及动物都被看成是低于人类的存在。另外一个原因是启蒙时代的到来,人更是相信理性的力量。对人类的信心和对理性的信仰,表达了科学到来时代人类对自然的重新认识。现代科学使人感到他们可以改变自然,不必惧怕自然。自然被看成无魂无灵的存在。大自然的一切都是为人而存在的。现代科学以机械方式想象和看待自然,亚里斯多德的自然观被赋予新的重要性,那就是相信自然存在的目的性。在这个背景下,法国哲学家笛卡尔(Descartes 1596-1650)宣布,动物一半是自然,一半是植物机械,不仅没有理性,也没有感情。他认为,人类的身体,虽然也一半是自然的,但是,人性的精髓――通过语言和人类的特殊行为,存在与人的心灵,人类的精神和灵魂里。而只有心灵或灵魂才有意识。在笛卡尔之后的启蒙时代的哲学家相信,由于人有说话和推理的能力,因此人类有道德责任的能力,有不朽的灵魂。这是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笛卡尔的观点,对大多数的哲学家来说,都令人吃惊地与他们的生活常识相佐,因为,动物比如狗是能感到痛苦的。 其他的哲学家,比如汤马斯•霍比斯 (Thomas Hobbes),约翰•洛克 (John Locke 1632-1704),康德等都纷纷论证动物是有感情和知觉,但是他们否认动物有理性的能力,也就是掌握基本概念的能力。这种能力,据这些哲学家认为,至关重要,是道德地位的必需。在康德的影响深远的道德哲学里,人类的“自治”(autonomy) 能力,是决定人高于动物的原因,也是人在道德上可以杀害动物的理由。

  虽说西方的现代思想都宣布人的至高无上的地位的重要性,另一种思维方式也并不是不存在。文艺复兴时代的伟大艺术家达•芬奇是一个著名的素食主义者,他在市场上买鸟,然后释放他们。散文家蒙田在其1580年的散文中批判对动物的残酷行为。莎士比亚在其戏剧中生动地描绘了动物的苦难。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认为教育孩童善待动物。大卫•休莫(David Hume) 认为,同情心是道德思想的基础,同情是可以伸延到动物身上的,是可以伸延到除了人之外的有感觉的存在身上的。比休莫更激进的是实用主义哲学家杰若米•本特汉(Jeremy Bentham) 。他认为,正确的行为是在某个行动对他者产生的愉快与痛苦之间找到最大的平衡。根据这个观点,本特汉认为实用的原则必须把有感觉的动物也包括进来,因为动物也感觉愉快和痛苦,他们的愉快与痛苦并不比人类的轻微。因此,他把那些习惯性地让动物遭受痛苦的人称作“暴君。”他还说,“那些残酷地对待动物人在处理与其他人的关系中也心肠冷库。”4另一位实用主义哲学家约翰•斯图亚特•弥尔(John Stuart Mill) 对“实用”进行了比较复杂的解释。他认为人类的愉快,也就是智力的,美学的或道德的愉快比一般意义的感觉的愉快要高尚,高级。但是,这并不说明人类可以对其他的感觉的愉悦或痛苦熟视无睹或漠然。叔本华,由于否定理性,自治,自我意识任何权力等是道德底线的决定因素,因此他认为,有道德的存在必须有对一切可以感受痛苦的存在的怜悯。但是叔本华也认为人类的智力使人类感受痛苦的能力比其他的都强,因此人类的道德地位还是至高无上的。

  在现代科学中,真正改变了我们对动物的理解的是伟大的达尔文的工作。达尔文论证到人类是从其他动物中发展过来的,他还强有力的论证,虽然影响可能没有第一个论断那么深远,那就是,人类和动物的能力,其区别并非是种类的,只是程度的。根据达尔文的观察,许多动物都有基本概念能力,有一定的推理能力,有基本的道德感,和复杂的情绪。虽然科学家几乎忽视了达尔文的这个理论,近年来,随着基因科学的发展,科学家们感到,人类和动物就感知的区别来说,是否有鸿沟,是很难确定的,我们比我们想象的要动物性得多得多。

  虽然东西方人都认为生命的神圣和宝贵,与西方相比,东方的佛教和印度教对生命的理解则真正地包罗一切生命。佛教和印度教都强调人与其他的有生命的存在的相互联系的关系,推荐人们实践素食主义,反对用动物祭祀。佛教和印度教都有保护动物的伦理观。中国文化对动物的观念,似乎比较模糊。儒家的现世现实现时的思想,认为动物是身外之物,无足轻重,但是由于中国文化受佛教的影响,转生来世说也对人的行为和思想有很深的影响。道家的思想,比如庄子的“蝴蝶梦,”把动物和人看成是有同样主体的存在,人与动物都具有同样的感受和思考能力。这三大哲学思想使中国人的对动物的态度有自相矛盾的复杂,我将另文叙述。美国本土人的思想,东方更为接近,他们认为动物是有精神的,因此他们对动物都有相当程度的尊敬,同时由于他们的生活方式,他们对杀戮动物也觉得理所当然。从以上极为简单的勾勒中,我们可以看成,西方的思想传统大部分都认为人类有无与伦比的道德地位,因为只有人类才能做到自治,理性,自我意识,有理解正义的能力。动物为人类而存在。非西方的思想,呈现出更为复杂的情况。将西方的传统作综合考察,我们也可以看到另一个潜流,那就是在道德意义上试图找到人和动物关系的平衡。不过,总的来说,西方的思想还是人为主体的,动物被放在次要的地位。

  动物权利运动的起始

  然而,无论如何,现代的动物权利运动却是从西方开始的。开始的根本原因在于资本主义的发展带来人们生活方式的变革, 以及资本主义社会激发了人们对“权利”这个概念的认识。 十七世纪开始,宠物成为英国中产阶级生活方式的一部分。首先,宠物是财产的一部分、宠物属于个人的概念被人们接受。 其次,人与宠物的关系使人们意识到人和动物的相互依赖的感情关系,间接地挑战了人主宰动物的这种概念。其三,西方家庭的宠物都有自己的名字,也就是有自己的“身份。” 名字的出现给予动物独立与他人的身份。动物作为有主体的存在的观念为后来的动物福利运动奠定了广泛的心理基础。除了人们的生活方式的变革外,工业革命的发展产生的中产阶级在发出自己的声音的同时与传统的贵族阶级划分了界线。传统的贵族阶级喜欢打猎,因为打猎激发战争。他们喜欢斗鸡或逮熊,因为这些活动代表了贵族所欣赏的生活方式。居住在城市里的中产阶级对此没有什么兴趣,他们呼吁的是停止这些无谓的牺牲,指责这些活动的对动物的残酷性。从十七世纪晚期,以人为中心的传统逐渐遭到了侵蚀和破坏。根据托马斯的观点,这种侵蚀是西方现代思想史上一场伟大的革命,一场很多因素促成的革命。这些因素包括对自然史的研究。自然史的研究促进了动物学研究的发展。根据动物的身体结构来给动物进行分类,而不是根据人的表针来定义动物,使人类认识到动物并不是依靠人类而生存的,动物有自己的自治性。这些因素还包括人和动物的接触和经验。经验教育人们各个动物都有其禀性和性格。动物有感情,也善于表达感情。动物可以理解很多事物,并对很多事物进行判断。人们的经验告诉人们动物是比宗教所说的更接近人。十八世纪,非人类中心的想法愈来愈受到广泛地接受,结果是人人都开始对残酷对待动物喊打。这种道德的觉醒与英国多年实行的宰杀动物方式有关。那种毫不人道的宰割方式激发了人们的厌恶和愤怒。英国的浪漫主义思潮运动强调感情和同情。认为感情和同情是道德的基础。这种思潮席卷欧洲,对人们对动物的态度有很直接的影响。一旦动物被肯定有感情,屠杀有感情的存在被看成是野蛮行为,非文明世界的作为。1790年,素食运动在英国广泛发展。动物屠宰厂在压力下停止在公共场所屠杀动物。宰杀行为必须不让人看见。

  到了十八世纪晚期,虽然比人类要低一等,动物的确能思想,推理和有感情--这种观念被很多思想家接受和讨论。一些哲学家论证,人类和动物是亲戚关系,汉姆夫瑞•普瑞马特(Humphry Primatt) 发表了他的著作《慈善的职责和残酷对待动物的罪行》(The Duty of Mercy and The Sin of Cruelty to Brute Animals) 。他的论点基本概括了成后来的几个世纪的动物保护运动的主要思想,至到今天还在被重复。同时,动物和人类的关系,由于解剖学的发展,人们意识到,从骨骼结构到生理结构,人类和动物都极为相像,相像得就像远亲近邻。德国和英国的法律开始惩罚那些对动物施暴的人,其根据是因为动物不能自己站出来为自己的权利呼吁,人残酷地对待动物违反了人对上帝的职责,必须受到惩罚。十八世纪的美国作家托马斯•潘恩 (Thomas Paine) 和赫尔曼•达基德 (Hermann Daggett) 重申动物的道德位置。1800年禁止诱捕熊被写成法案。虽然法案没有被通过,但是,1822年,另一个法案终于被通过了。这个法案禁止无辜地殴打、虐待和对待任何驴、马、牛、羊或其他牲口,除非牲口先攻击人。这个法案的立法参与者之一,托马斯•额斯肯爵爷(Lord Chancellor Thomas Erskine) 本人,一次他看到一个人无辜地打马,气得过去把这个人打了一顿。这个法案被称之为“马丁法案”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国家法律规定反对残酷对待动物。

  在这个时期,动物福利运动逐渐涌现。民主,个人权利以及社会的相当富裕使广大的中产阶级开始参与这个运动。这个运动浩浩荡荡,结果导致了立法改革,以及英语世界中动物保护权利组织的诞生。1824年,英国议会的议员和三位神职人员组成了两个委员会。一个委员会负责发表刊物,教育大众,影响大众观念。另一个委员会制定条例,监查对待动物情况。结果在成立的第一年,这个委员会就处理了一百五十多例残酷对待动物的事例。这个委员会还反对用动物做让动物痛苦的实验等等。这个委员会影响之大,几年之内,北欧几个国家就成立了同样的委员会。1840年,维多丽亚女皇给予这个委员会“皇家”的名义,从此这个委员会就被称作为“皇家防止残酷对待动物协会”。四名这个协会创始人是世界知名的反对奴隶制的改革者。两位是著名的反对死刑的知名人士。人道主义思想决定了这些人,不仅为他人的权利斗争,也为动物的权利斗争。在某种意义上,这是必然的。很难想象一个拥护奴隶制或毫无人权概念的人对提倡善待动物。所以在整个的十九世纪,凡是反对奴隶制,主张监狱改革,反对虐待儿童的人也是反对残酷对待动物的人,这些人同样是妇女权利的支持者,清理贫民窟运动,卫生运动的参与者和支持者。

  维多丽亚时代最重要,也是影响最深远的动物保护活动是反对用活的动物进行实验运动。这个运动的起始是一个法国的科学家用猫和狗做解剖实验展示,这些猫狗都没有麻醉。他的做法引起公众的愤怒不满,成千上万的人开始抗议这种毫不人道的实验行为。英国于1876年制定了残酷对待动物法案,要求任何要实验的研究者都必须向政府提出申请,获得批准才能用动物做实验。这个法案对研究者来说,自然很不方便。在反对用活动物做实验这个运动中,妇女起了很大的作用。其领导者就是笛卡尔的侄女。十九世纪,大部分的科学家还在认为,妇女都像孩童一样,或者像动物一样。妇女属于大自然,而不属于文明和知识。知识,智力,理性,逻辑等等是属于男性的。因此,反对运用动物做实验是一种女了女气的,情绪性的,非理性的,感伤的行为。不但对女性很看不起,也看不起支持动物福利的人。

  反对用活动物进行实验运动是二十世纪动物保护运动的直接先驱。它与其他的动物福利保护不同的是,后者是从人道角度出发,而前者是从动物角度出发;后者是针对事件,前者是针对整个科学研究的机构。反对用活动物进行实验虽然在英国声势极为巨大,但是与此同时,医学科学研究在医学实验的基础上急遽发展,为人类的健康带来很多从未预料的结果。医学科学实验在十九世纪最后十年赢得了愈来愈大的权力,反对用活动物做实验的运动在世纪末逐渐落寞了。进入二十世纪,整个世界都进一步迷狂科学和技术,人类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

  在十九世纪末期,美国的反对用活动物进行实验运动没有取得什么成功。原因一个是美国的研究者似乎从英国吸取了教训,他们运用支持他们的政治势力做舆论宣传。他们把自己说成是有理性的,从事科学研究的科学家,论证说动物实验是科学研究的一部分,并把反对用动物做实验的人丑化成“提倡人道的,中产阶级的,城市里的怨妇们。”另外一个原因是美国社会和文化对科学发明的态度与英国不同。美国欢迎各种各样的新鲜东西,全民的态度很不一样。第三个原因是美国没有英国如皇家那样的重要政治力量支持这个运动。美国刚刚从蛮荒中醒来,西部还是人烟稀少,动物出没,因此,也没有这个文化来支持这个运动。不过,英美同时都出现了素食主义运动。这个词本身是1842年出现的,但是到世纪末,素食主义已被中产阶级的一小部分采纳。著名的人物如诗人雪莱,作家梭罗,剧作家肖伯纳等都是素食主义者。二十世纪最著名的素食主义者甘地,据他自己说,就是读了《请求成为素食主义者》(Pleas to Vegetarianism)(1897)一书,成为素食主义者的。

  十九世纪末,对人与动物关系的思考不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而且进入了行为阶段。进入二十世纪,人类进入了一个对此进行新的认识的阶段,遗憾的是,二十世纪是以两次世界大战对人的毁灭贯穿其前半页的。因此,二十世纪的最初五十年,人类在自相残杀的间歇中无暇顾及对其他生物的保护,动物福利呼声陷入沉寂。直到五、六十年代,动物福利运动才重新冒出火花,并形成巨大的声势。二十世纪下半页,我们看到了一个新的文化与社会运动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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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西方的动物权利运动的发展

  动物福利运动在战争的硝烟中陷入低谷。根本的原因是当人类不尊重自己的生命权利的时候,是无法尊重他者的生命权利的。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这个运动重新回来,也是因为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自己生命和生活质量的重视,以及社会思潮和知识分子思想的作用。从英美看,五六十年代,知识分子和政治环境都向更人道的方向转移。首先是根本地改变了美国社会面貌的民权运动反对种族歧视,要求种族平等。马丁•路德•金成为民族的精神领袖。他所代表的是平等--人与人的平等。同时第二浪潮女权主义运动开始,要求性别平等,反对性别歧视。女权主义要求的还是平等,是两性之间,无论种族的两性平等。这两个思潮深深地改变了美国社会,为反对其他形式的歧视打开了大门,其他形式的歧视包括动物歧视,性倾向歧视等等。从历史上看,反对歧视要求平等的人对人类的生存环境和生活状态要关怀得多。这些人成为控制污染,保护环境意识的积极参与者。而在美国,由于教育水平和生活水平,这样的参与者是多数,而非少数人的行为。与此同时,在科学上,特别是动物学上,曾经占统治地位的“行为论”逐渐开始其缓慢的消亡。行为论禁止讨论动物的内在状态,只观察动物的行为并根据行为做结论,认为动物的内心生活不重要,结果是把动物和人完全分离。1975年,批特•森格(Peter Singer)的《动物解放》(Animal Liberation)一书,带来了一个认知论上的哲学解放。森格以强有力哲学推论和容易阅读的行文,使本书成为那年的重要书籍之一。这本书是一本哲学书,考察动物的道德位置问题。这个问题在二十世纪的哲学发展中基本被忽视了,森格的书激励了很多人成为动物权利的活动分子。1976年,唐那德•格里芬(Donald Griffin) 发表了动物的意识问题一书,开创了新的科学研究方向:认知伦理学。认知伦理在进化论的语境里研究动物的行为,并对动物的内心世界,特别是他们的感情,欲望,信仰等等开始研究,打开了一个鲜为人知的认知的世界。

  正是各种各样的人权思想和对世界的深入理解,创造了一个动物权利运动可以产生和发展的政治、文化空间。美国的“全国反对动物实验协会”成立于1929年,但是这个组织真正发挥作用是从五十年代开始的。五十年代,“动物福利学院”和“人道协会”相继成立。美国是一个立法国家,这些组织除了发表刊物,宣传动物权利和福利之外,还致力于立法。这些组织共同工作,导致立法“人道宰杀法案”和“1959年野马法案”被国会通过并实施。同时,“国际动物权利协会”和“动物基金会”也成立了。这些组织的纷纷建立,标志着新的思想的到来。但是总的来说,五十年代的动物福利运动还陷于初期的组织阶段。六十年代看到了这些组织工作的有效成果。动物福利运动向动物权利运动方向转移,形成了现今的动物权利运动。

  动物权利与福利运动与以往的动物福利运动不同,在于权利运动认为动物有其自身存在的道德地位和自治性,人类必须公正地、平等地对待动物。如同人类对待人类自己。1963年,英国的“狩猎捣毁者”(The Hunt Saboteurs)成立,要求对待动物要向对待人类一样尊重。这个组织是“第一个在现代意义上的动物权利运动的组织”,他们毫不妥协地,公开地为动物的权利而呼吁和行动。。以往的动物福利运动主要成员是中产阶级,这个组织还标志着工人阶级对动物权利运动的参与。1964年,如斯•哈瑞森(Ruth Harrison)发表了《动物机器》(Animal Machines)一书,分析现代的养殖业的伦理基础,指出,现代的动物工业是一个关起门来的工业,人们对这个工业的内部所制甚少。这个工业内部。, 也就是大规模的“工厂养殖”,对动物的态度和方式违悖人类的伦理道德信念。她的呼声在英国引起强烈的反响,导致英国议会决定成立一个官方组织,由科学家和关注者组成,调查工厂养殖业的生产方式。其结果是1965年,这个组织向议会汇报,建议成立官方机构,实施强制措施,管理工厂养殖业对待动物的方式。这个报告在国际上产生了很大影响,为英国以及欧洲的动物福利改革设定了舞台。1971年,牛津大学的一组年轻的哲学家和社会学家出版了他们的合集《动物,人和道德》(Animals, Men and Morals)。这本书从哲学与社会学的角度探讨动物与人的关系,对思想界影响很大。批特•森格为这本书写评论,结果是应邀把这本书发展成一本专著,《动物解放》就是成果。这本书使议会议员道格拉丝•候顿(Douglas Houghton)提出“把动物放进政治”,领导议会最终通过了“1986年英国动物法案”,从立法上给予动物权利与福利。

  七八十年代是这样的年代,立法和行动结合起来。一方面是各种法律的制定,另一方面是行为主义者采取极端行动。比如,1972年,英国的“动物解放前线”组织,领导很多人冲击动物实验室,动物养殖厂。这些活动遍及欧洲和美国。到了八十年代,英美的政治气候开始转变,撒切尔夫人和里根的保守政治环境认为这些极端行为破坏了资本主义的发展,这些行动遭到贬斥,极端行动主义不得不减少或停止活动。九十年代以来,以英国为中心的欧洲的动物权利运动又重新活跃起来,养殖厂动物代替了实验室的动物,成为关注的中心,我在本文开始讲述的故事就是这个方向的一部分。英国首相邀请动物权利保护者到唐宁街作客。到1995年,英国有4.5%的人口是素食主义者。近年来由于疯牛病的影响,这个数字上升到10%左右。

  美国的动物权利运动一直在持续发展。批特•森格和汤姆•里根(Tom Regan)成为动物权利运动的声音。七八十年代,美国成立了很多动物权利和保护组织,诸如“伦理地对待动物之人”(People for the Ethical Treatment of Animals)(PETA),“养殖动物改革运动”(Farm Animal Reform Movement),“为动物行动起来”(Mobilization for Animals),“保御动物”(Defense of Animals) 等等。八十年代美国的动物权利组织主要关注的是实验室的动物,九十年代与西方国家同步进入关注养殖动物。美国的“动物解放前线”(The U.S. Animals Liberation Front) 组织,在八十年代组织过很多行动,到实验室去拯救动物等等。他们的极端行动,虽然解救了一些动物,但是,负面影响也相当大,因为,问题并不是一两只动物的问题。问题是人类的道德立场和动物的道德位置问题。这个问题并没有在公众领域达成共识。但是,九十年代以来,成千上万的各种的动物保护组织遍布西方,动物保护已经成为文化中理所当然的一部分。西方社会文化的变化,特别是人权思想的深入,是动物权利运动产生的根本基础。对动物的研究也更为深入,不仅对动物的行为独到研究更为深入,动物心理学,动物的感情,道德位置的研究已经相当深入。从哲学思想上看,一些哲学家和神学家在探讨到底西方社会中的“道德盲点”起源于何方?有些人论证,西方的宗教传统并不是以人为中心的,而是以神为中心的。神,而不是人,是一切事物的意义。从这个角度上看,上帝创造了动物,动物也反映了神的意义。神父托马斯•霍普寇 (David Hopko )用“上帝的兔子性”来描述这种关系:“上帝的自我在创造兔子时表达了出来。”这种哲学和神学思考有很重要的精神意义。它从新的角度解释动物与人,动物与神的关系,对西方的宗教精神世界有新的启发。哲学家戴维•德吉拉兹亚提出对动物的“美德伦理”论。美德伦理强调一个人品格和态度。我们的行动表达我们是什么样的人。因此,不尊重动物也许并不直接伤害动物,但是,表达了这个人的品格。这些哲学思考说明对人与动物的关系的思考仍然在继续,并向新的方向发展。在西方,很多著名的知识分子都是动物保护的代言人。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约翰•库切 (John Coetzee) 的几本主要著作都在从哲学的意义上探讨动物与人的关系问题。他本人就是素食主义者。不理解库切的立场,恐怕很难理解西方知识分子今天在社会的思考与位置。

  当代西方动物权利运动的主要论点

  毫无疑问,当代西方动物权利议题已经从边缘移到政治和法律争论的中心。动物保护是人们生活的一部分。美国有三千六百万家庭有狗,狗的人口超过6千万。据说,一半以上的家庭给他们的狗圣诞礼物。不仅狗,猫也如此。人与猫、狗共同生活的经验教育人们理解猫、狗。人们热爱自己的动物,极其关心自己的动物,和动物有密切的感情联系。正是这样的生活方式形成了动物权利保护运动的广大基础。

  动物权利保护运动从大的方面看,有两个基本派别。一个是动物福利,另一个是动物权利。强调保护动物福利的派别要求更严格的法律,从法律上防止残酷对待动物,要求人道地对待动物。“美国防止残酷对待动物协会”是这个派别的代表。这个组织完全献身于这个事业。强调动物权利的派别反对人类“利用”动物的所有方式,包括科学实验、动物园、马戏团、狩猎等等。他们的理由是康德的理论:人类必须以人道的方式对待自己,那么,人类也应该以人道的方式对待他者。他们对现今的很多现象提出挑战,“伦理对待动物人”和“美国人道协会”是这个派别的代表。在许多情况下,这两个派别是一起工作的,并非对立的。他们的出发点虽然不同,终极目标虽然也不同,但是近期目标往往重合,因此常常在现实问题上合作,配合,形成美国的动物权利保护运动的基础。在某种意义上,为动物福利斗争的人也是动物权利的相信者,因为,如果你不相信动物有一定的权利,你也不会为动物的福利斗争。但是,他们也有很大的不同。动物福利的人认为如果痛苦可以减少到最小的地步,科学实验,食肉是可以接受的。动物权利的人认为,问题不在于是否减少动物的痛苦,问题是动物有自身的存在的理由,人类没有权利剥夺动物的存在,生存权利。人类和动物是在同一地平线上平等的存在。

  当人们谈福利的时候,实际上福利本身就包涵权利概念,因为一个没有权利的存在也不可能有福利的待遇。比如一张桌子是没有权利的(没有主体),因此也没有福利。再者,动物权利这个概念本身并不是一个陌生的概念。如果我们把权利理解为在法律保护下的不受伤害,那么动物在西方的法律上已经有相当权利。从态度上看,几乎所有的人,不管你是否赞同动物权利或福利,不管你是否关心这类问题,如果被问到,人是否可以随便想虐待动物就虐待动物,想杀动物就杀动物。恐怕人类的绝大多数都会说,这样恐怕不应该。 就像虐待孩子一样,对一个无法为自己辩护的存在,人类不应该虐待或折磨他们。因此,法律应该保护和防止残酷对待动物。这个被广泛接受的思想是西方国家的很多立法的思想根源。很多西方国家都有具体的法律,不仅禁止随便殴打,伤害动物,而且对看管动物的人有具体的责任要求。如果看管动物的人玩忽职守,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比如, 纽约州的法律就明文规定,任何要养动物的人,必须为动物提供住所、足够的空气、水和食物。任何把动物用汽车或火车从一个地方搬到另外一个地方的人,必须每五个小时让动物出来休息,吃饭,喝水。任何随便抛弃动物的人,都会受到罚款或其他形式的制裁。天气变化,如果不为提供必需的保护措施,是犯罪。如果动物身体不好,迫使其工作是犯罪。

  从法律上看,反残酷法为动物提供了必要的保护,使他们减轻或免除痛苦,伤害或过早死亡。但是,“反残酷”法律在现实中有很大的局限性,因为实施这些法律需要公众监督。可是,如果一个人在自己家的后院殴打动物,可能没有人看见,这个人就受不到惩罚。一个人可能把动物关起来,不提供必需品,可是没有人看见或知道,因此,这个法律的落实必须依靠每个人的自觉性。而自觉性与法律没有关系。另外反残酷法律也有很多例外。比如,这样的法律并不反对狩猎,并不是适用做实验的动物,也不适用于作食物的动物等等。因此目前的美国的动物福利和权利状态是法律与现实有很大的分离或距离。法律很好,但是,实施情况却不能完全具体落实。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实施既存的法律,有人建议创立“动物代表”来替动物说话。其理由是如同儿童一样,儿童的利益是由父母、监护人或检察官代表的。由于儿童无法为自己辩护,法律上会有代表为儿童说话。以此类似,动物也可以有代表。但是,这个代表制也会有问题。比如,可能有人会由于意识形态的动机而提出很多过小的案件,制造不必要的法律纠纷等等。不过,无论是否是动物福利或权利的提倡者,实施法律几乎是众所同意的。

  但是,这还不够,有很多人要求不仅要真正落实法律,对目前法律还没有涉及的范围,比如狩猎,动物科学实验,用动物娱乐和养殖动物业,也应该进一步立法,确定动物不受虐待或遭受痛苦。在这方面,很多欧洲国家已经开始。比如,如果医学实验需要用动物来做,必须保障用做实验的动物有必需的、良好的生活条件。如果要养殖鸡鸭牛羊等食用动物,必须为这些动物提供适当的生活条件。

  从公众舆论上看,以上的对动物的福利要求基本都是被公众接受的,因为以上所谈论的还是在福利范围。但是,如果我们仔细地想一下,就会发现这些福利本身的意识形态还是可疑的。比如也许是为了某种新的药物要做动物实验。一个健康的动物被注射某种药物导致死亡等等。这种事情的实验中是司空见惯的,也似乎是正常的。但是,如果我们停下来想一想,就会发现在这个行为下,支持这种实验的,是以人为中心的哲学思想,以人为中心的意识形态。因为医学上不允许拿人做实验。比如一个癌症病人,即使到了晚期,法律也不允许用这个病人做实验,为什么法律允许用动物做实验,仅仅因为动物不会说话?仅仅因为动物有与人类不同的生活方式?婴儿也不会说话,也没有保护自己的能力,我们是不是可以用婴儿做实验?正是在这点上,动物权利者与动物福利者在立场上产生了差别。

  动物到底有没有自治性,有没有主体性?“自治性(autonomy)”“主体性(subjectivity)是有文化和历史特定涵意的概念。自治是指一个主体的自我决定能力。主体是自我意识能力。动物权利者相信动物不是为人存在的,动物有自己的自我决定能力,比如,看到危险,他们会想法子逃脱。如果一个动物可以区分自己和他人的区别,这在实验上说明,这个动物有一定的主体性。(十八个月内的孩童是没有主体性的,因为他们还不能分清楚自己和他人的区别)。对具有自治能力和主体性的动物,人类没有权利为动物决定他们要什么。人类更没有权利以自己的利益为中心利用动物。因此,动物权利者要求一,停止以人中心的动物实验,人类不应该为自己的利益牺牲动物。二,停止食肉,因为鸡鸭鱼牛等并不是为被人吃而存在的。他们的存在有自己的理由。三,停止现在一切用动物为人服务的实践,包括马戏团,动物园等等。动物不属于人所有,动物应该属于自己所有。然而,最后一个要求引起更多的哲学疑问:动物到底是财产还是独立的个体?关于这个问题,争论十分激烈。动物权利者认为动物不应该是人的财产的一部分,因为如果动物是财产,潜义就是动物是奴隶,就是人可以决定动物的生死存亡。但是,谁赋予人这种权利?但是,如果说动物不是财产,而是独立的个体。动物的个体性到底有多少?很多人说,动物的个体性与孩童相似,但是,即使这样,人仍然对动物有控制的权利。也有人论争说,应该把动物看成是财产。因为,如果动物被看成是财产,财产的拥有人就有责任照顾和保护动物,这样有利于动物的福利。

  在这个争论中,有很多具体问题。比如,如果说动物的确有基本的权利,但是,是什么动物有权利?人们一般同意人类应该保护狗猫马牛等与人类关系密切的动物的福利和权利,但是难道人还要保护蚊子,臭虫,蟑螂的权利吗?这不是荒谬吗?反对残酷对待动物的人认为,有权利或福利的动物应该是能够感受痛苦的动物。不能感受痛苦的动物不在此例。但是,一只蚂蚁的痛苦,人类怎么知道?人类怎么能定义?

  当代的西方对动物权利与福利的争论既是哲学意义的,也是现实的。从现实角度看,这些争论主要可分为,一是人对动物的态度现状如何以及应该如何;二是动物的道德位置,动物的独立性和个性,行为与社会结构,动物的感觉与思维方式;三是动物的福利,保护动物的具体方式;四是动物与科学研究的关系。西方的文化在变化,对动物权利的思想也愈来愈接受,而且对探讨有关的问题也愈来愈严肃。现在不会有人对动物权利这个问题引起公众注意而大惊小怪。动物权利,不仅是人如何对待动物问题,而是人如何对待自己和自然的关系,人如何理解自己在自然,环境中所位置的问题。西方公众对这些问题的讨论是展开双臂的。在很多大学里都有动物权利哲学课。虽然对具体采取的对动物保护或处理的措施不同,新的文化和概念已经生根。关于争论中的具体的观点,有待于更深入的介绍和研究。

  Bibliography (本文写作的主要参考书目)

  Armstrong, Susan, J. and Richard G. Botzler, ed. Animal Ethics Reader. London: Routledge. 2003.

  Degrazia, David, Animal Rights: A Very Short Introductio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Ldolins, Fransine. Ed. Attitudes to Animals: Views in Animal Welfar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

  Sunsterin, Cass R. and Martha C. Nussbaum, Animal Rights: Current Debates and New Direction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4

  【注释】

  1 David DeGrazia. (2002) Animal Rights: A Very Short Introductio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

  2 James Turner. (1980) Reckoning with the Beast: Animals, Pain, and Humanity in the Victorian Mind, Baltimore: Hohns Hopins University. 140.

  3 Dombrowshi, D. A. (1984) The Philosophy of Vegetarianisim, Amherst: University Massachusetts Press. 19-22.

  4 Jeremy Bentham,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s. (1781). NY: Prometheus, 1988. 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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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法律地位之探讨——兼析我国民事立法对动物的应有定位 (转自中国法律研究网)

动物法律地位之探讨——兼析我国民事立法对动物的应有定位
  发表日期:2005年5月20日      作者:陈本寒 周平        


内容提要: 动物保护是一个全球性的话题。对动物的保护是否必须通过改变动物的客体地位,使其人格化、主体化的方式方能实现?笔者通过对《德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和国内外学说的考证,以及对动物主体化观点的剖析,认为动物不可能成为人类道德和法律的主体,动物在法律上仍是特殊的物,动物保护立法是动物商品价值与非商品价值、当代人利益与后代人利益冲突的产物,对动物的区别对待,实质上体现的仍是不同动物对人类的不同利益。因此,在民事立法上,动物仍然只能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而存在。

关键词: 动物 法律地位 利益冲突 法律保护

长期以来,人类对自然资源无节制的攫取与不合理的利用,导致人类的生存环境日益恶化。特别是为了获取高额的商业利润,人们对野生动物无止境的猎杀行为,已导致许多动物物种的灭绝,而作为生物链的重要一环,大量动物物种的灭绝,必然导致生态失衡,并直接威胁到人类的生存。许多人已意识到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因而,近些年来,纷纷呼吁各国立法者通过立法的方式加强对动物资源的保护。但在法律上如何才能够更有效的保护动物呢?本来,在传统民法上,动物一直是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看待的。作为一种有体物,动物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只是权利主体支配的对象。一些学者认为,这样规定是很不合理的,因为“从自然的角度看,人并不比动物更优越,在大自然的宴席上,一切存在物都是平等的。一切存在物都有其存在的理由、价值和意义。”[1]因而,主张将动物由法律关系的客体上升为人类道德关系的主体,并进而升格为有限的法律主体。[2]特别是1990年8月20日,德国立法者在《德国民法典》第90条项下增加了关于“动物不是物。……”的a款规定之后,这一修改更是被一些学者认为是动物由权利客体上升为权利主体的立法实例而加以引证,并认为这代表着最新的立法动态,代表着人类对动物态度的转变在法律上的体现。[3]对于动物主体化的观点,笔者深感困惑,因为这一观点如果能够成立的话,意味着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立法将会产生一场革命性的变革,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将不得不重新界定,并对我国正在起草的物权法和民法典的一系列相关条款的拟订产生直接的影响。那么,如何理解《德国民法典》第90条a款的规定?动物主体化在道德上与法律上是否可行?动物处于法律关系客体的地位,是否就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对于上述问题,笔者不揣陋见,谈一点不成熟的意见,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对《德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的考证

《德国民法典》第90条a款的规定,是动物主体论者经常引用的一个立法实例,那么该条款的原意是什么?立法背景是什么?立法者是否有将动物上升为有限法律主体的意思呢?我们不妨结合德国立法例及国内外学者对此问题的评述,作一番简要考证。

众所周知,现行《德国民法典》制定于1896年,生效于1900年。在1991年1月1日之前,《德国民法典》第90条对“物”的概念的表述是非常明确的,即“本法所称的物为有体物(korperliche Gegenstande)。”依照德国学者的解释,所谓有体物是指除活着的人体之外的,一切为人能够把握的东西。它既包括可交易物,也包括不可交易的公共物(offentliche Sachen)。动物(Tiere)作为一种有体物,当然属于民法典所界定的“物”的范畴。[4]《德国民法典》颁布后的半个多世纪以来,德国民法学界对于该条的规定,并无人提出异议。但自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随着世界范围环境保护保运动的兴起,“动物权利论”的观点开始盛行。这一理论的代表人物美国学者雷根就竭力鼓吹,动物是具有与人类相同的、重视自己生命能力的生物,具有其固有价值和对生命平等的自然权。保护动物权利运动是人权运动的一部分。[5]“动物权利论”者的观点在德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德国的动物保护主义者以民法典不适当地忽略了动物的特殊性为由,对第90条的规定加以攻击。为了应对这一攻击,1990年8月20日,德国立法者在民法典第90条项下增加了一条a款的规定,即:“Tiere sind keine Sachen Sie werden durch besondere Gesetze geschutzt. Auf sie fur Sachen geltenden Vorschriften entsprechend anzuwenden, soweit nicht etwas anderes bestimmt ist.”这一条款如果翻译成中文,即“动物不是物。动物应受特别法律的保护,除另有规定外,准用关于物的规定。”同时,为了表明第90条a款的规定,并没有改变立法者对动物法律地位以往定位的态度,立法者在增加该条款的同时,在民法典第903条关于“所有权人的权限”的条款中,又加上了“动物所有权人在行使其权利时,应注意有关保护动物的特别规定”的词句。[6]从上述增加和修订的条款内容来看,人们看不出德国立法者有将动物从法律关系的客体升格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意思。立法者将动物从“物”中分离,不过是为了满足人们保护动物的呼声,而将动物作为特殊物看待,对动物所有人随意处分动物的行为(如捕杀、买卖等)加以必要的限制而已。

《德国民法典》上述条款的增加和修改,虽然满足了动物保护主义者的要求,但在德国民法学界,学者们对此却很不以为然。因为早在1989年6月23日公布的德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就已对野生动物的特殊保护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而在此后颁布的《动物保护法》(1998年11月4日颁布)中更是将这一保护范围作了进一步扩大。依照德国法上“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这两部特别法的出台,已使动物获得了比普通物更特殊的保护,民法典中再增加上述条款并无实际意义。德国著名民法学家科拉(Kolher)就曾直言不讳道:“德国动物保护法已设有保护动物的规定,民法此项规定乃‘概念美容’。”[7]德国学者迪特尔·梅迪库斯(Dieter Medicus)也认为:“虽然动物不再是普通物,但在缺乏特殊规定的情况下,仍应将它们当作物来看待。否则的话,(人)就不可能对动物享有所有权了!……。有人认为,应将动物当作权利主体来看待,这种看法是荒谬的”[8]

我国台湾学者在探讨这一问题时,也持与德国学者相同的观点。如王泽鉴教授就指出,德国民法增设第90条a款之规定,“旨在表示对有生命之‘物’的尊重,盖以动物与人同为受造者也。在民法上,动物仍属物(动产),惟对动物的支配,应受特别法的规范,受有限制,自不待言。”[9]黄立教授说得更为明确:德国民法典第90条a款的修正结果“并不是将动物人格化,或当成权利主体,而是动物的所有人不能任意对待动物。”[10]

从民法解释学的角度来考量,德国立法者似乎也无改变动物客体地位的意思。因为从《德国民法典》的体系上看,总则编第一章规定“人”,其中第一节规定了“自然人”,第二节规定了“法人”;第二章规定了“物、动物”。这种编排方式很清晰的划分了主客体的界线。如果立法者真有意承认动物的主体地位,那么也应该在第一章主体制度中对“动物”加以规定,而不是把“动物”和作为客体的“物”并列放在第二章中规定。如果不承认动物是客体,就难以理解德国立法者为什么既然已经将动物排除在物之外,但又使用“动物所有权人”一词,把动物仍纳入物权客体之内,[11]并明确规定动物准用物的规定的条款的含义。假如立法者的本意是要承认动物为主体,这岂不是严谨的德国人所犯的一个明显的错误?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德国民法典》在1990年增加第90条a款的规定和修订第903条的内容,是有其特定背景的。立法者在法条表述上,将“物”与“动物”分离,事实上只是为了满足动物保护主义者的要求,而在立法上对“物”的概念所做的一种技术处理而已。无论从德国立法者的立法旨趣来看,还是从德国学者对此条款的解释来看,均没有将动物人格化的意思,更无法得出《德国民法典》的此项修订,就使动物成为有限法律主体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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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动物主体化的几大障碍

抛开《德国民法典》的规定不谈,单纯从学理上论证动物主体化的问题,似乎也存在着难以逾越的障碍。

(一)动物能成为人类道德的主体吗?

社会学的研究早已表明,道德作为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是与特定主体、特定时空乃至特定文化相联系的,不同的群体具有不同的道德。假定动物间也存在类似于人之间的行为规则,那么说动物是动物道德的主体,应是无庸置疑的。但动物主体论者所要主张的是“扩展人类伦理的共同体”,要求接纳动物为人类道德的主体或者人与动物间道德的主体。[12] 这就让人不可思议了。动物能够成为人类道德的主体吗?人类能够在人与动物间构建正义的、公平的道德关系吗?如果动物被列入了道德的范畴,成为人类道德的主体,他们就能够获得拯救吗?

不可否认,人类的道德确实同中存异,那么能否也在人与动物之间构建求同存异的道德关系呢?尽管人和动物都具有自然属性,但是人的自然属性与动物的自然属性相比较也是不同的,最根本的原因是在于人是有理性的。人的吃穿住行和生育繁殖等生理活动,与动物的同类活动相比,有着天壤之别,在人的这些自然属性中处处渗透、体现着人的理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曾明确指出:“饥饿总是饥饿,但是用刀叉吃熟肉来解除的饥饿,不同于用指甲和牙齿啃生肉来解除的饥饿。”[13]假设一条野狼在人群中间得到了主体般的认同与尊重;那么一个人身处于一群野狼中间,能不能同样得到主体般的认同与尊重呢?人类是地球上已知的最高等的生物,拥有最高级和最复杂的道德,即使人类肯将这些道德“施惠”于动物,恐怕那些动物也难以消受这些“恩惠”。显然,在现阶段,动物与人的本质差异,不会因动物主体论者的美好愿望或坚定信仰而消除,人与动物还难以成为道德的共同体。

退一步讲,如果要构建人与动物之间的道德,程序正义也要求应当由人与动物来共同构建。但迄今为止,动物尚未发展到与人类对话的水平,又怎么可能来与人类一起平等的构建所谓“道德”呢?舍弃最基本的程序正义,我们能够奢望人类靠自己的正义、公正来构建自己与其他物种间公正的道德关系吗?人眼中的事物永远是人看到的,就如同熊猫眼里的世界,永远是熊猫的世界一样。事实上,动物主体论者不仅希望制定人类所应遵循的道德规则,更企图证明这些规则同时也符合动物的正义,应为动物所遵循。而现实告诉人们,由于人与动物的本质差异,将人类的道德规则适用于动物,只能是一种乌托邦式的幻想。

再退一步讲,泛化的道德能够拯救动物吗?首先,人类能够停止食肉吗?人不过是食物链上的一环,生来是个杂食主义者,在人类放弃食肉之前,“命中注定”人与动物的矛盾永远存在。一些动物主体论者回避了这个严峻的问题;另一些学者则宣扬“素食主义”;[14]还一些学者则主张采用区别对待的做法,野生动物和家养宠物可以作为人类的道德主体,而将“农场里的动物或专为人类提供肉、蛋、乳的动物”排除在道德主体之外。 “素食主义”的观点在实践上显然存在着巨大困难;区分对待的方案虽然具有实用价值,但却缺乏令人信服的理论依据,连这些学者自身也坦承心情很矛盾,因为“把它们排除出去,仅仅基于对人类作为物种之一员这一生物学属性的让步。”[15]。

其次,我们能够禁止肉食动物再食肉吗?自然界有自然界的规则,用人类的眼光来考量,不妨也可以称为“道德”。如此,则狮子有狮子的“道德”,羚羊有羚羊的“道德”,人类有人类的“道德”。“但是,在每个地方都存在道德的同时,并不是每个地方都存在同样的道德”[16]。在处理人与动物的关系问题上,我们究竟应当适用谁的“道德”?“主体吃主体”的判断,无论是在情感上还是逻辑上,都是我们所无法接受的。我们无法把动物提升到人的境界,所能作的恐怕只有将自己降低到动物的境界。问题是即使适用动物的道德,依然也存在无法解决的难题。狮子的“道德”与羚羊的“道德”恐怕也是水火不容吧?

最后,如果说动物搭上了道德的救生索而获得拯救的话,那么又有谁来拯救同样拥有生命的植物呢?现代生物学的研究已经证明,人、动物、植物的DNA并无本质区别。美国学者C·D斯通早在1972年发表的《树木当事者适用资格》一文中,就主张一切自然物都享有“法的权利”,[17]只是,如果法律果真采纳上述主张,恐怕后果不是自然与人的和谐发展,而是人类的灭绝,因为人类不会进行光合作用,无法自给自足。人们会在因忙于调解物种间纠纷而累死之前就会饿死,而自然界也许不会改变什么,只是上帝会悲伤地发现,自己制造的智慧动物死于他们自己的智慧。

(二)动物能成为有限的法律主体吗?

动物主体论者还从权利进化论角度出发,认为法律权利的主体是在不断扩大的,如奴隶、子女、黑人、妇女等都是逐渐从客体上升为主体的,因而,动物也可以成为法律主体,而其行为能力的欠缺问题,可以通过监护制度来补救,例如为动物设定保护人或代理人。[18]但是,“若为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一下子给予它们完全的法律人格,那也无异于束手自杀。这意味着,虽然赋予生态、环境、自然以法律人格,也只能是准主体资格或限制的法律人格”[19],换言之即“有限的法律主体”。

所谓“有限”的法律主体,依据动物主体论者的主张,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主体权利范围的有限性。即动物只享有某些种类的权利,如生存权、生命权等,而选举权、被选举权等则专属于人类。二是主体范围的有限性。即野生动物与宠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而其他动物还是应当安心充当客体。对此,笔者不禁感到困惑:为什么同为动物,一部分动物可以成为与人平起平坐的法律主体,而另一部分却只能成为受人支配的客体呢?这与动物主体论者一贯宣扬的平等观念岂不相矛盾吗?显而易见,这是在该理论无法解决实际的问题时,动物主体论者不得不作出的一种无奈妥协。同时,动物主体论者主张赋予动物以有限的权利,那么动物如何行使来行使这些权利?有些学者提出,应建立相应的动物利益代表机构。即为动物设立监护人,由动物监护人来行使动物所享有的权利。如果说,这种设想对于家养动物还较为可行的话,那么对于数量庞大、种类繁多的野生动物,又该如何设定监护人呢?是为每一个动物设定一位监护人?还是为每一种动物设定监护人呢?这样庞大的社会成本可行吗?同时又怎么能够保证监护人的行为符合被监护动物的利益呢?

(三)法律是人的法律

从以上对动物主体化观点的剖析中,我们不难看出,动物主体化的设想虽然是出于保护动物的美好愿望,但要将这一愿望变为现实,则缺乏起码的条件和基础。法律是人的法律,法律对人与动物关系的调整,只能从主体与客体关系的角度加以规范。如果动物成为法律主体,则意味着法律不仅仅调整人们间的行为,也要调整动物之间的行为。但是,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方法要起作用,至少需要满足这样一个条件:即“它们必须是可理解的”[20];同时依据法治精神,动物既然是法律主体,法律对他们至少也应当是公开的。问题是,又有谁能够告知动物们法律对它们的要求呢?

不错,从法律发展史考察,权利主体的范围确实是在不断扩大的,它从部分自然人发展到所有自然人,但是这些主体具有共同的特征是他们都具有理性。理性或运用理性来正确地认识和应用自然规律,在行动中运用理性来制定计划、确定目标,并在自然界上打下人类意志的烙印,这是人的实践和动物活动的根本区别,也是人的本质的一个重要方面。毕竟,“迄今为止,只有人打破了自然的进程,将自己的意志加在了自然之上;他在自然界发展的各种可能性当中进行选择,让自然按照有利于自身的方向发展”。[21]马克思说:“最蹩脚的建筑师从一开始就比灵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是他在用蜂蜡建筑蜂房以前,就已经在自己的头脑中把它建好了。”[22]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虽然暂时没有理性,但是精神病人可以被治愈,从而恢复理性;未成年人可以被教养,从而培育出理性。而动物由于选择了不同于人类的进化道路,是永远也不可能进化到人类理性水平的。因而,动物不可能理解作为人类高度文明成果的法律。而被自己不知道的法律统治,对动物来说恐怕也是一件痛苦的事情。动物既不能参与法律的制定,也无法得知法律的内容,那么即使赋予其主体地位,又有什么实际的意义呢?法律是人制定的、调整人类行为的规则。“法律实施的目的,是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归属于国家的统治之下”[23]。法律是人的法律,这个道理是如此朴实,以致于有时人们竟会忘记了它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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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动物保护法理之我见

不赞成将动物人格化、主体化的设想,并不表明我们反对给予动物以法律保护;相反,在人类生存环境日益恶化的今天,为了维护生态平衡,我们认为,各国的立法都应加大对动物保护的力度。但利用法律手段对动物予以保护,必须遵循法律自身的规律,必须有相应的法理基础加以支撑,否则,人们良好的愿望就可能无法变成可*作的法律规范。以下我们想从两个方面就立法如何保护动物问题,谈一点意见。

(一)动物保护的法理基础

只要稍加思索就会发现,对动物的保护绝不只是因为动物自身的身份。利益是法律的产生之源,法律命令源于各种利益冲突。利益以及对利益所进行的衡量,是制定法律规则的基本要素。[24]动物保护立法是各种利益冲突的产物。这种利益冲突,从大的方面讲,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由于动物的多重价值而引发的利益冲突;另一类则是由于多极主体利益分配而引发的冲突。动物保护法的出台,就是基于上述两类冲突。

动物对于人类而言具有多重价值。“以人为尺度,自然界的价值可以分为两类:①它的商品性价值,即它作为生产性资产的价值;②它的非商品性价值,如它的生态价值、美学价值和娱乐价值、科学价值和精神价值等。”[25]动物特别是野生动物,作为自然界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们对于人类的价值是多方面的,以往人们更重视动物的商品价值,但是随着环境的日益恶化和科学的发展,使得人们认识到人类的长远发展必须建立在人与自然的和谐基础上,“以单一经济私利为基础的自然保护系统,是一个没有希望的不平衡系统。”[26]我们已经逐渐认识到了人与动物的相互依存关系,动物不仅仅可以作为商品满足人类的经济需要;动物的非商品价值在当前更值得我们珍视和保护。

在现阶段,对人类而言,野生动物最重要的已经不再是其商品价值,而是非商品价值,特别是生态价值,此外还有科学价值、美学价值、精神价值等。为了人类发展的长远利益与整体利益,必须对包括动物在内的自然界予以保护。生态价值、精神价值、美学价值等都是无法用商业性价值来计算的。这一点,可以用来解释《德国民法典》第251条第2项关于“医治动物所生费用,不得以因其费用超过动物价值而认其恢复原状需费过巨,而不予恢复原状”规定的立法价值取向。

对动物的善待,主要体现了动物对于人类的精神价值,当然也含有一定的娱乐价值、美学价值等。禁止残酷对待动物,这既与动物的福利有关,也与人的德性培养有关,对动物的善待,能够给人们带来情感与道德上的满足。达尔文就认为,关心动物是一个人真正有教养的标志;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越高,其道德关怀的范围就越宽广。动物权利论的早期辩护者塞尔特则指出,禁止残酷对待动物,并不仅仅是为了作为受害者的动物,“也是为了人类自己。我们的真正文明,我们民族的进步,我们的人性……都与道德的这种发展有关。”[27]道德规则发展到一定水平,也可以转化为法律规则。美国各州都有保护动物的立法,其中伊利诺斯州的《人道地照料动物的法律》规定,动物养育者必须为动物提供足量的、质量好的、适合卫生的食物和水;充分的庇护场所和保护,使其免受恶劣天气之害;人道的照料和待遇,禁止任何人残酷对待、折磨、超载、过度劳作或用其他方式虐待。这表明上述道德要求已经被提升为法律要求,但是这丝毫不意味着动物获得了法律上的主体资格。

人对动物的保护,还涉及到多极主体利益的兼顾与平衡问题。社会的发展,使得人们认识到,平等的多极主体均对动物享有多重的利益,而不同主体的利益之间又存在着激烈的冲突。作为多极主体的人都有生存与发展的权利,而作为人类生存环境的地球只有一个。因此, 人们提出了可持续发展原则,而所谓可持续发展就是“即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28]可见,对自然的保护并不是为了自然的什么价值主体地位, 当然也不是为了动物的主体地位,而是为了作为多极主体的人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这就是人与自然关系的本质。[29]而“我们之所以这样做(保护自然),最终是出于对人类全局的、长远的生存利益的终极关怀”[30]。

由于人们对于动物的商品价值和非商品价值的取舍存在冲突;当代人的利益与后代人的利益存在冲突。各种各样的利益冲突导致了动物保护法的出台。借助于上述利益冲突理论,就可以更好的理解与解释我们为什么要保护野生动物,为什么要对动物区别对待,为什么要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往人们过于重视动物的商品性价值,而忽视了其非商品性价值;过于看重当代人的利益而忽略了后代人的利益,对自然界的生物(包括动物和植物)采取了无节制的征服、支配、掠夺、占有和挥霍的态度。表现在行动上就是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强调发展速度和数量,而忽视了对资源的保护和污染防止。我们虽然在这一过程中取得了无数次胜利,但是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今天,我们有必要纠正自己的过错,但“纠枉”不必“过正”,须知“过犹则不及”。现在,我们只要全面的认识动物的价值,注重代际利益的兼顾与平衡,据此合理的对待动物就足够了,而不必枉费心机的将动物提升为法律上的主体。

(二)我国民事立法应当将动物作为特殊物看待

动物非物?中国古代有一个著名的哲学命题“白马非马”。按照通常的理解,白马非马,并非否认白马作为马的本质属性,而是强调白马不同于其他颜色的马的特殊性。白马非马,白马亦马,两个命题似乎水火不容,但是在哲学上两个命题都是真的;前者强调事物的特殊性,后者强调事物的普遍性。对白马非马的解释,也可以用来理解动物非物的表述。动物非物,主要强调的是动物是一种特殊的物。在民法上,自罗马法以来,对物的划分,历来就有普通物与特殊物、可交易物与不可交易物的区别。[31]当人类需要对某些物给予特殊保护时,完全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将其列入特殊物或不可交易物的范畴,而不必将其升格为法律主体。这是人类现有的立法技术完全可以达到的。同时,民法上关于特殊物的规定,并非动物一种。就拿尸体来说吧,“有关物的一般规则不适用于尸体,除非尸体已经变成‘非人格化’了的木乃伊或骨骼”,[32]这是否意味着尸体就不是物了呢?并非如此,通说认为,尸体是物,构成遗产,属于继承人共同共有。但尸体与其他物又不同,应当以埋葬、管理、祭祀为目的,不能自由使用、收益或处分。[33]可见,尸体的特殊性,并不能否定它作为物的基本属性,只是法律对它的保护有一些特殊规则而已。同样道理,动物作为物的一种,也有其特殊性,不同于普通物,立法如果将其作为特殊物看待,对人类支配动物的行为加以严格限制,并制定特别的规则(如《动物保护法》)对动物加以特殊的保护,那么,人与自然的和谐就能够达到。但这样的特别立法保护,并不必然以动物的人格化、主体化为代价。在法律上,我们说,动物仍然是物,只不过是一种特殊物而已。

我国目前尚未制定民法典,因而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问题尚缺乏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但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27条关于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规定,是将动物作为物看待的,1988年颁布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也是将动物视为一种特殊物而予以保护的。笔者以为,上述立法对动物的定位是正确的,应当予以坚持。目前,我国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三:一是民事立法对动物的定位缺乏明确的规定,这是引起学术界对动物法律地位争议的主要原因。在今后出台民法典或物权法时,笔者以为,应当以法条的形式明确规定:“动物为特殊物,对于动物的支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二是现行动物保护法规对动物的保护范围还过于狭窄,许多珍稀动物还不能做到在任何环境下都得到应有的保护。事实上,由于生存环境的不断恶化,诸如白鳍豚、大熊猫、蒙古野马等珍稀动物,在野外环境下已缺乏应有的种群繁殖能力,不得不借助于现代科技手段进行人工繁殖。如果我国的动物保护法规只保护野生状态下生长的动物,而对人工环境下生长的、具有延续物种意义的动物不予保护,那么仍然无法防止某些人在动物园等非野生场合对此类动物的残害行为,而此类物种的灭绝,从生态学的角度讲,将是不可挽回的损失。此外,动物种群的繁衍、延续是一个动态的历史,今天看来种群数量较多的动物,立法如果不加以保护,也许明天将会沦为濒危动物。我们不能等到出现如此窘状,再来考虑对此类动物如何保护的问题。对于立法者来说,在动物保护问题上,未雨绸缪似乎比亡羊补牢更为重要。因此,我国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条关于动物保护范围的界定,仍有进一步商榷的余地。[34]笔者以为,立法者应当从维护生态平衡的角度出发,适当扩大动物保护的范围,不仅仅是野生动物,人工饲养下的具有延续种群意义的动物,也应得到保护;不仅仅是濒危、珍贵动物,一切具有生态效应的动物,都应给予同等保护。一句话,凡属具有生态效应的动物均属动物保护法的保护范畴。只是基于动物的种群数量不同、繁殖能力不同,其生态效应也不同,因而,对不同生态效应的动物,立法给予的保护力度也有所不同而已。三是我国现行立法对动物的保护力度还不够,这是导致对动物的滥捕滥杀行为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如前所述,动物对于人类而言,有着多重的价值和利益,在人类还不可能放弃食肉习俗的今天,禁止捕杀、交易一切动物,显然是不现实的。但对人类来说,动物的生态价值,显然要重于其商业价值。因此,从兼顾动物对人类不同利益的角度出发,我国立法应当将动物分为禁止交易物、限制交易物和可交易物,对于不同范畴的动物,采取不同的保护手段。对于列入禁止交易物范畴的动物,不得基于任何商业目的而捕杀、买卖或对动物实施残害行为,否则,将给予严厉的惩罚;对于列入限制交易物范畴的动物,虽然不禁止商业交易行为,但此类动物只可用于观赏目的,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和美学需求,但不得对之实施宰杀、残害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对于列入可交易物范畴的动物,人类尽可享受其本身具有的商业价值。至于哪些动物应当归入何种物的范畴,相信我国的立法者通过与动物学专家、学者的密切合作,在立法技术上是完全可以做到的。同时,我国立法从交易的角度对动物所作的分类,只具有相对的确定性。随着生态环境的不断变化和动物种群的盛衰增减,立法者在立法上应当及时调整可交易动物的范围,以达到通过法律手段维护生态平衡的目的。

笔者以为,在我国的民事立法将动物定位为特殊物的同时,如果相关的特别法能在以上三个方面作出修订,那么不仅无须通过改变动物的客体地位,就可以实现对动物更全面的保护,而且人类对动物的多重价值和利益也可以得到较好的满足。(全文约10670字;含注释为12353字)

(本文原载于《中国法学》2002年第6期)

[1] 严春友:《主体性批判》,载《社会科学輯刊》2000年第3期。

[2] [英]彼得·辛格:《动物解放》,孟祥森等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版;[美] T·雷根:《关于动物权利的激进的平等主义观点》,载《哲学译丛》1999年第4期;高利红:《动物不是物,是什么?》,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0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版;徐昕:《论动物法律主体资格的确立———人类中心主义法理念及其消解》,载《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2期;江山:《法律革命:从传统到超现代———兼谈环境资源法的法理问题》,载《比较法研究》2000第1期;等。

[3] 高利红:《动物不是物,是什么?》,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0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287~303页;徐昕:《论动物法律主体资格的确立———人类中心主义法理念及其消解》,载《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2期。

[4]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75~877页。

[5] [美]T·雷根:《关于动物权利的激进的平等主义观点》,载《哲学译丛》1999年第4期。

[6] 《德国民法典》第903条的原条文为:“在不违反法律和第三人利益的范围内,物的所有权人可以随意处分其物,并排除他人的任何干涉。”修订后的条文为:“在不违反法律和第三人的利益范围内,物的所有人可以随意处分其物,并排除他人的任何干涉。动物的所有权人在行使其权利时,应注意有关保护动物的特别规定。”

[7] [德]Kolher, AT, S. 97.

[8]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77页,第878页。

[9] 王泽鉴:《民法总则》(增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9页。

[10] 黄立:《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5页。

[11] 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页。

[12] 高利红:《动物不是物,是什么?》,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0卷,金桥文化出版社2001年版,第294页。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20页。

[14] 杨通进:《东西动物保护伦理比较论纲》,载《道德与文明》2000年第4期。

[15] 高利红:《动物不是物,是什么?》,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0卷,金桥文化出版社2001年版,第305页。

[16] [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56页。

[17] [日]岩佐茂:《环境的思想》,韩立新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7年版,第93页。

[18] 参见徐昕:《论动物法律主体资格的确立———人类中心主义法理念及其消解》,载《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2期。

[19]江山:《法律革命:从传统到超现代———兼谈环境资源法的法理问题》,载《比较法研究》2000第1期。

[20] [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03页。

[21] 章建刚:《“内在价值”的含义与环境伦理学》,载《云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报》2000年第5期

[2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202页。

[23] [美]博西格诺等:《法律之门》,邓子滨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309页 。

[24] 吕世伦主编:《现代西方法学流派》,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302页。

[25] 余谋昌:《生态文化论》,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396-397页。

[26] A?莱奥波尔德:《大地伦理学》,载《自然信息》1990年第4期,转引自余谋昌:《生态文化论》,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398页。

[27] 杨通进:《东西动物保护伦理比较论纲》,载《道德与文明》2000年第4期。

[28] 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世界出版社1989年版,第19页

[29] 袁祖社:《对非人类中心主义“自然界内在价值”观的质疑与辨析》,载《社会科学研究》2002年第1期。

[30] 刘福森:《自然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的理论困境》,载《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3期

[31] 周枬:《罗马法原论》(上册),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77~281页。

[32]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76页。

[33] 王泽鉴:《民法总则》(增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17页。

[34]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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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走向荒野?——动物法律地位的双重分析 (转自中国法律研究网)

民法走向荒野?——动物法律地位的双重分析
  发表日期:2005年5月20日      作者:佚名        

内容提要:生态伦理学的非人类中心论者将人之间的伦理关系扩展到人与动物之间,给予动物以主体地位。部分民法学者以此为基础,结合民事主体法的扩展历史,得出动物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主体的结论,而事实上,动物不符合伦理主体的要求,而法律只能是人的法律,动物不可能成为民事主体,在对待动物民事地位问题上,必须坚持以人为中心,不能矫枉过正。

  关键词:非人类中心主义动物权利论民事主体新人文主义

  一、问题的提出

  生态环境的恶化是现今人类极为关注的问题,人在经历了掠夺性的发展后开始尝到大自然的报复。于是人们开始反思,人怎么了,大自然与人的关系为什么会这样,罗尔斯顿认为,这是因为传统的哲学从人出发,只关注人的价值、不承认自然界的价值,但在事实上人类没有创造荒野反而是荒野创造了人类,自然界才是生命之源、价值之源,因此主张“哲学走向荒野”[1],这种思潮影响到德国法学家对实施了近百年的《德国民法典》的修订,《德国民法典》第90条原规定是:“本法所称物为有体物”,照此解释,动物作为一种有体物,当然属于民法典“物”的范畴,[2]而动物保护者们的攻击,使该条文增添了“动物不是物”一语,从而引发了动物民事法律地位的讨论,有学者甚至直接提出要给予动物以主体地位,这使得民事主体法不得不面临一个世纪问题,主体要不要向大自然扩展,是不是要向生态伦理一样突出“人类中心”主义,让民法也走向荒野?

  二、伦理学分析:“人类中心”还是“非人类中心”

  “人类中心”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指把人视为宇宙的中心事实或最后目的,二是指按照人类的价值观来考虑宇宙间所有事物的思维方式[3].在生态伦理学中,人类中心主义并没有一定精确的定义,作为一个庞大的学派和西方生态伦理学的主潮,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伦理学的基本观点是:“人类中心主义”是一种价值观,是人类为了寻找、确立自己在自然界中的优越地位,维护自身利益而在历史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种假设,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人是主体、自然是客体,人处于主导地位。人类的主体地位,意味着人类拥有运用理性的力量和科学技术的手段改造自然和保护自然以实现自己的目的和理想的能力。[4]

  人类中心主义的来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基督教,按《创世纪》中的记载是上帝给予人统治整个世界的权力(Genesis1:26-28),而其本体论与宣称“人类是大自然的主人和拥有者”的笛卡尔所主张主客二分以及机械论世界观密切相关,笛卡尔认为,物质与精神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彼此不可还原的实体,物质与精神的运动各自遵循根本不同的规律。与此相应,世界被划分为主体与客体,只有人才是主体,非人的一切都没有主体性,世界是一部巨大的机器,自然界一切都是可供人类发展经济的资源,人类尽可以利用它们,仅当它们能为人类所用时,才可以说它们有价值。最早质疑这位近代哲学之父观点的当推斯宾诺莎,他反对笛卡尔人类中心主义是因为他坚持泛神论的思想,他认为,所有存在物或客体都是上帝创造的同一种物质存在的暂时表现,人死后,融为土壤,帮助植物生长,植物又给食草动物食物、食草动物又会被食肉动物或人吃掉,这样主客体之间存在着极其紧密的联系,而不应该绝对的划分开。到19世纪,亨利。大卫。梭罗(HenryDavidThoreau)宣称:没有任何理由崇拜人类,要研究如何忘掉人类,要接受宇宙的更为宽广的视角[5].这种思想随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日益明显和环境运动的兴起而迅速得到人们的认同,这样形成了与人类中心主义对应的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学思潮,非人类中心主义主张把伦理学的视野从人扩大到一切生命和自然界,他们认为生命和自然不仅具有工具价值(instrumentalvalue)还应具有内在价值(intrinsicvalue),所谓内在价值就是主体所追求或趋附的不作为任何其他目的的手段的目的,因此人应当关怀它周围的所有人和所有生物的生命,给予所有生物以道德的关心,赋予生物以道德主体的地位。

  在非人类中心主义学派中,有动物权利主义、生物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论之分。三者所主张的道德主体范围依次扩大,一般认为,促使人类思考动物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问题,主要来源于以辛格为代表的动物解放主义和以雷根为代表的动物权利主义。辛格(P.Singer)是澳大利亚哲学家,他在《动物解放》一书中提出,人与动物是平等的,所有动物跟人一样,都有感受痛苦和享受愉快的能力。在这方面,人类与动物之间并不存在一条所谓分明的分界线,在动物身上做实验并吞食它们的肌肉是我们社会中的物种歧视主义的两种主要形式。如果我们从动物的角度来反思,就会发现,我们是靠牺牲动物的利益来使自己获利的团体的成员。雷根(T.Regan)是美国著名的哲学家,他认为动物也拥有“天赋价值”动物权利运动是人权运动的一部分,动物缺乏人所拥有的许多能力,但许多人,如幼童、弱智、植物人也没有这种能力,而我们并不认为这些人就拥有比其他人更少的天赋价值和更少的获得尊重的权利因此动物权利主义主张将人类伦理范围扩张到动物,将动物纳入道德主体的范畴。

  以辛格为代表的动物解放论建立在边沁的功利主义论的哲学基础之上,在功利主义看来,快乐是一种内在的善,痛苦是一种内在的恶;凡带来快乐的就是道德的,凡带来痛苦的都是不道德的。在计算一个行为的道德与否时,应考虑到该行为所影响的所有成员的个体利益。这样,具有感觉能力的存在物至少拥有一种利益、体验愉快、避免痛苦,如果我们既不想违背平等原则,也不想违背功利原理,那么就必须把动物苦乐利益也计算在道德因素之内。而康德的道义论则是雷根等人立论的基础,在雷根看来,人们用来证明人拥有权利的理由与用来证明动物拥有权利的理由是相同的,都源于一种“天赋价值”,即具有这种价值的存在物必须被当作一个目的本身而非工具或手段来对待。而人拥有天赋价值的根据是人是生命的主体,雷根罗列了成为“生命主体”的条件:拥有期望、拥有感觉、记忆、拥有情感生活、拥有偏好、拥有实现能力、拥有心理同一性和个体幸福状态[6].并指出这些特征动物也是具有的,因此决定了人类不仅仅把它们当做一种能促进其福利的工具来对待,而必须以一种尊重它们天赋价值方式对待它们。[7]

  强调动物权利乃至大自然权利出发点是为了分析解决当前日益恶化的环境,因此,非人类中主义者认为:环境危机从根本上是一种评价危机,即人类中心主义之世界图景的一种危机。[8]但是它无法解释世界上还存在着一些比我们更尊崇大自然神力的原始群落,他们没有受到过近现代工业的影响,但它们仍然过度放牧、烧荒造田,更不用说狩猎捕鱼,因为在他们看来,把人之间的平等原则延伸到大自然中,必然会导致人类文明的终结,因为人类必须依靠自然提供的服务才能得以生存,人类必须依靠牺牲其它动物的生命才能保全自己的生命,这一矛盾是人作为人无法避免的,而这种行为本身是不应遭到非议。的从认识论角度讲,人类是世间万物逻辑的起点,人类主体也是判定一切自然物存在价值的唯一标准,在人类出现之前,大自然无好坏之分,人类消灭之后,情况也如此,只有凭借能够做出价值判断的人类,世界才有了好坏之分。[9]以主客主相关的多极主体思维来看待动物权利论的观点就更容易发现其本身的缺陷了,功利论者强调动物的痛苦,但我们分析下来,不过是人感觉到的动物的痛苦,动物的苦乐也无外是人类以自身的好恶习价值标准给动物界定的苦乐,正如生物学家托马斯所说:“我们不能认为,野地里一只孤零零的蚂蚁有任何心事,实际上,它只有少数几根由纤维连在一起的神经元,它不可能被想象为拥有心灵,更谈不上思想,它倒象一段长着腿的神经节。”[10]

  我们强调,价值概念是一个关系范畴,否认动物具有内在价值,并不等于否认动物具有价值,自然是人类生存于其中且永远不能离开的客观环境,自然物、包括动物不仅仅是人类物质生活的材料对象,它也是人类周围有机环境的组成部分,也即是说,自然事物因其能够起到维持生态系统动态平衡的作用,因而被认为是有价值的。这样,我们提倡保护环境,保护动物,其根本点是从人类自身利益出发的,而以这种出发点的思考不应该超越人作为唯一具有内在价值的主体地位,人也不可能将自身的价值标准强加在动物身上,而代替其建立起价值的判断。动物不享有内在价值,也就不可能做为伦理学上的道德主体。

  三、民法学分析:主体扩展的界限

  在漫长的民法发展史之中,动物并不是一直都处于“物”的位置,在古代一些国家的法律中,动物曾经作为过法律的主体,例如猫在古埃及,白象在暹罗(今泰国),它们因为享有法律上的权利而成为法律主体,也有动物因为承担法律上的义务而成为法律主体,如在古犹太和古希腊,将动物视为义务主体最典型的例子是在中世纪,那时,动物可以被法院传唤、被逮捕、被投入监狱。[11]

  这似乎可以映证法律上的人不过是一种法律的拟制,法律上的人不必是有生命意志的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只要有资格享有民力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就可资格成为法律上的人,而这种赋予性(或者说承认性)的主体法制度是随着法律的发展和人的解放而不断扩展和补充的。

  在古罗马早期的法律中,家庭是国家最基础的单位,一个家族的首领具有宗法权,只有“家父”才能做为家庭代表在法律形式上承受主体身分,在家父之下的家子,包括妇女、弃属、奴隶对外都没有主体身份,梅因将这种状态称之为“人格统一”[12].但这反映出的,是作为生物意义上的人中,只有极少数才能成为法律上的人这一基本现实。随着罗马家族的分裂、家庭的分裂、个人的独立性最终在法律上得以确定,到了共和国和帝政初年,男性家属开始普通享有公权和财产权的主体资格,妇女、拉丁人也可享有部分权利,公元212年,罗马境内的居民都可取得市民地位,主体范围扩及全部自由人,奴隶也开始享有部分的财产。[13]

  实现民事主体扩展是第一个里程碑是奴隶民事主体地位的确立,罗马法上的奴隶主要是以出生、战役和债务三种形式产生。在早期,罗马法允许被自愿解放的奴隶成为自由人,并所赋予其主体地位,到《法国民法典》,其第8条直接宣告:一切法国人均享有民事权利。至此,以个人为中心的主体制度予以确立,在民事主体扩展过程中,所有生物意义上的人都允许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人,民事主体实现由部分人到全部人的扩展。

  民事主体扩展的第二步是法人主体资格的确定。最早在罗马法中,各种宗教组织,如城邦、市镇、僧侣会、殡仪会,一开始就促使罗马人团体实体化的思维,不同程度承认它们得为特定权利的主体。[14]如承认市镇人、移民区人,尤其是为开矿、采盐、承包公共捐税而组建的商业团体的蓬勃发展,马可。奥勒留第一次赋予团体以解放奴隶的权利,并有对遗赠的接受权。到后来,随着罗马国家对基督教的尊崇,罗马法开始承认教会、修道院的主体性。到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认可了商业组织具主体身分,《德国民法典》则创立了法人(juristischeperson)概念,符合法律规定的团体可以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成为具有权利能力的主体,使得法人可以和自然人一样进行民事活动,形成了主体制度的二元结构,将法人也纳入了法律意义上的人,使民事主体由全部人向拟制人扩展。

  这两步重要的扩展使人们对民事主体制度的拟制性给予了更高的重现,既然不是人的法人可以因为社会需要而被拟制为法律上的人,那么为了环境和人类发展的需要,是否也应该把动物拟制为法律上的人而赋予其主体地位呢。

  对动物成为法律的主体的设计,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要求给予动物完全的法律主体地位。因为其行为能力的欠缺问题,可以通过监护制度来补救,例如为动物设定保护人或代理人。[15]一种观点认为若为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一下给予它们完全的法律人格,那也无异于束手自杀。这意味着,虽然赋予生态、环境、自然以法律人格,也只能是准主体资格或限制的法律人格,即应赋予动物以有限的法律主体地位。[16]

  无论怎样设计动物的主体地位在实践*作和法理上都是经不足已推敲的。将动物赋予完全主体地位,必然需要配以监护或代理制度,那么,谁有资格监护动物,父母监护子女是以血缘关系为依据,某人监护某动物的依据是什么?动物的数量种类上众多,不同的动物是不是要由不同人代理,这样的代理以什么令他人相信是有权代理而不是无权代理,是不是还要为这种代表监护专门设置一个机构,在现实中人类是否能承受如此巨大的成本。而所谓的有限主体,是指动物只享有生存权之类的自然权利,不享有选举权之类的政治权利,而且家禽家畜不能成为主体,主体只针对野生动物、宠物,这就从根本上违背了民事主体的平等原则。一切将动物纳入主体,那就必须按民法基本原则予以规范,人格独立平等是最基本的要求,我们吃的鸡与野生的鸡本质上都是动物,为什么前者没有生命权而后者有?成为民事主体还要求承担民事义务,一只老虎伤害了另一只老虎应该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是赔礼道歉还是赔偿损失。

  这些看似荒唐的情况却的确是动物成为法律主体要引发的种种问题,引发这些问题的根源就是动物主体论者单方面强调动物权利而忽略了法律是人制定的,法律也只能是人的法律这一基本前提,法律是人的法律,是人根据自然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而制定的一种秩序,法律无论如何发展都无法超越人的范围,主体不断扩展的实质也只是人的不断解放,奴隶之所以成为主体,是因为奴隶是人,法人之所以成为主体,是因为法人由人组成,法人的意识以法人内部自然人意识为基础,法人制度是一层可以被“撩开的面纱”。一旦这种扩展突破了人的范围,那么主体制度本身也就失去了意义。即使从动物权利论角度讲,将人类自己设计的一套以实现人类自身幸福为目的的法律“强加”到动物身上,本身就是对动物权利的漠视,在动物根本不可能平等的参与到与人类活动中而共同作为法律主体、产生权利义务的情况下,象征性赋予其以主体地位,对动物没有任何的满足,满足的只是人类自己虚伪的同情心而已。

  四、新人文主义与动物的法律地位

  以人为中心思考方式我们称之为人文主义,这种思想自人类出现以来就一直延续,它使人在恶劣的自然环境中逐渐建立起高度的人类文明,近代科技之前,人文主义思想主要是和以教会,帝王为代表的神文主义的斗争,正是冲破了中世纪的神文主义,重现人的价值,才有了一系列推动人类进步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发展,包括以人理性为基础的民法典的颁布。而随着科技的发展,我们不得不重视审视,像以往人类一样,尊重人的价值,漠视大自然的价值,以一种一切为我所用的想法对待在自然必然会使我们自身的利益,我们后代子孙的利益受到损害,因而我们需要一种新的人文主义,萨顿就曾提出构建一种新人文主义,他的看眼点在于将现代科技与人文主义相结合,试图论证科技的发展是人文主义的发展。[17]而一种全面的新人文主义应当是对人的重新认识和对主体与客体之间关系的调整,强调人的价值和理性,但不夸大这种价值和理性;坚持人在自然界的唯一主体地位,但也要协调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做到和谐相处。提倡“新人文主义”有两层意思,首先是坚持以人为本,因为人是万物的尺度,是有机物存在的尺度,也是不存在物不存在的尺度。也正是从人类及子孙后代自身利益出发才有了对动物地位的讨论。同时也要对过分强调人认识改造自然的能力进行反思和修正。这种新人文主义在伦理学中体现出的是改善人与自然关系,以人与动物和谐相处为目的当代人类中心主义,主要有以墨迪为代表的“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以帕斯莫尔为代表的“开明的人类中心主义”,以诺顿为代表的“弱式人类中心主义”和以什科连科为代表的“现代社会实践的人类中心主义”[18]在民事主体法中表现为坚持肯定人,包括人构成的法人,才能成为民事法律的主体,动物只能做为物,一种特殊的物,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同时加强对动物的保护,特别是对野生动物而言,由于它们的生存发展不与人因生理需求而从事驯养的家禽家畜相同,它们的生存发展更具有自然性,且对整个生态环境的影响十分重要,所以国家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对人类的行为进行规范,已经出台的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等。经验告诉我们,保护动物的关键是要确定野生动物所有权、驯养繁殖权、狩猎权这三种权利的内容和归属,这三种权利都是从人的角度出发,以防止人因经济目的对动物造成的伤害而设定的,从这一点似乎也能证明动物的客体地位,因为如果承认动物主体地位,这几个权利就要变成人格独立、生育权、生命权,这种权利设计只会给其实施带来紊乱。可以肯定的是,不赋予动物主体地位,同样能够达到保护动物的目的。不只是动物,植物和整个大自然的资源我们都要加强保护,但不能枉矫过正,因为只有人才是人自身所有活动的目的和价值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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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福利”首次入我国法规 (转自中国法律研究网)

“动物福利”首次入我国法规
  发表日期:2005年5月20日      作者:        


    5月初,北京市法制办拟为“动物福利”立法,一时间引起了各方争议,最终因有关专家“给‘动物福利’立法过早”的反对意见,立法一事最终不了了之。近日,即将在今年颁布实施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新增加了“动物福利”的章节,尽管内容只有短短不到200字,但这是我国首次将“动物福利”的概念正式列入法律,专门负责起草这一章内容的中国实验动物学会副秘书长贺争鸣表示,这是“动物福利”立法工作从无到有迈出的一大步。

一、“动物福利”涵盖哪些内容?

    国外动物福利搞得比较早,1822年世界上第一部与动物福利有关的法律在爱尔兰通过。西方对于动物福利从组织机构、规章制度都很完善。按照国际公认标准,动物被分为农场动物、实验动物、伴侣动物、工作动物、娱乐动物和野生动物六类。动物福利被普遍理解为让动物享有免受饥渴的自由、生活舒适的自由、免受痛苦的自由、生活无恐惧感和悲伤感的自由以及表达天性的自由。

    在我们国家强调的动物福利和国外的动物福利,从出发点上可能有些不同。国外是完全站在动物的角度上,强调的是动物权,人和动物应该平等,不能因为人的特权来利用动物为人类服务。我认为,这就有些极端。

二、为什么要给“动物福利”立法?

    我国现行的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为数不多,没有一部专门的、完整的动物保护的总括性法律,动物保护的范围也有些狭隘。因此,人们对如何保护动物,以及保护动物的意义都缺乏整体的清晰印象。

    动物福利已不仅是一个观念问题,它是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到了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对诸多方面产生影响。欧盟及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都有动物福利方面的法律,WTO规则中也有明确的动物福利条款。如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决定从2009年起,在欧盟范围内禁止用动物进行化妆品毒性和过敏实验,也不允许成员国从外国进口和销售违反上述禁令的化妆品。这是一个典型的技术壁垒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三、立法为时尚早 怎么看待时间的问题?

    现在在我国提出“动物福利”合适不合适,确实有争议。我认为,制定一部专门的《动物福利法》还为时尚早。理由有两方面,一是社会民众的接受程度,在我国,人们的观念还没有认识到这一步,真正接受起来还需要时间;二是经济发展问题,比如人食用的猪、马、牛、羊,也属于动物,按照国际上动物福利有关规定,饲养的时候要考虑每种动物所需要的空间,而现在我国还是主要从如何降低成本、提高利润来考虑。比如说动物福利规定按照猴子的习性,在实验室要为其准备一些玩具和空间。我国实验室条件相对较差,空间相对紧张,如果泛泛地强调动物福利,饲养、实验或者保护的成本就会很高。

四、“动物福利”,制定的原则是什么?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对动物福利作出了相关规定,这是我国首次将“动物福利”列入法律条文中,为实验动物福利立法,明确实验动物的法律地位,使解决涉及到实验动物福利问题时有法可易,有章可循。它规定了人们在使用实验动物进行各项科学活动中应该怎样做,允许怎样做,禁止怎样做。

    所以,《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修订稿)中新增“动物福利”这一章节,就是在保证科学发展的原则下来强调动物福利,尽量减少动物的使用量,尽量优化动物实验环境,尽量减少动物痛苦。通俗说,使用动物做实验时要使用麻醉剂,做完实验给动物实施安乐死。

五、从哪些方面对动物福利进行了规定?

    新增的这一章,总共四条,字数不超过200字,但整个制定过程用了1年时间,从科学的角度,强调动物福利的内容,实验动物福利涉及到实验动物繁育、饲养、运输、使用诸多方面,其中动物实验是实验动物福利关注的热点。

    但不到200字的内容均为原则性的指导条款,而且条款数量少,难以覆盖实践中的各种情况。因此,非常有必要制定可*作性强、符合我国实验动物工作发展需要和推动科学进步的、与国际接轨的实验动物福利实施细则或指导原则。

    在发达国家,由于《动物保护法》的实施以及动物保护组织和社会的呼吁、宣传,尤其是有关动物实验技术研究的深入,使动物实验领域中动物福利工作取得了明显的进展,主要表现有:动物实验实行许可制度,对实施动物实验的目的、主体和条件等多方面进行严格审查;改善了实验动物生活条件,关注动物自身的康乐程度,满足动物生物学特性的需求,提高动物生活质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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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界应当关注的话题:动物福利法

中国法学界应当关注的话题:动物福利法                
宋伟

    ——宋伟博士9月20日在华东政法学院的讲演(节选)

    人类从多大程度上考虑过动物与人类在生命意义上的平等?人类在从动物的身上不断获取的同时应给动物们怎样的待遇和保障?这是我今天讲演的主要内容。

    动物福利法的起源

    动物长久以来的地位无异于私人财产或者商品,仅仅作为人的附属物而存在。很多动物不断地走向灭绝和天性的扭曲。如果人类能够听懂动物的语言,那么从这些关在笼子里的动物中,听到的只有绝望无助的哀求声。

    19世纪初,欧洲的一些有识之士就开始了他们捍卫动物的征程。1809年,有人在英国国会提出一项禁止虐待动物的提案,该提案虽然在上院获得了通过,但在下院被否决。在当时背景下,这样的提案遭到了很多人的嘲笑。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发展,在13年后人们关于动物利益的思考已经渐趋成熟。1822年,“人道的迪克”马丁提出的禁止虐待动物的议案——“马丁法令”获得了通过。这是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了动物的利益,保护动物免受虐待,是动物保护史上的一座里程碑。人们对待动物的态度从此开始了微妙的变化。

    现在,动物福利制度已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发展起来。英国现行的动物保护法是1911年通过的,目前英国正在修改这部法律。除了1911年通过的动物保护法之外,英国还陆续出台了很多专项法律,比如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园动物保护法、实验动物保护法、狗的繁殖法案、家畜运输法案等。自1980年以来,欧盟及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先后都进行了动物福利方面的立法。动物福利组织也在世界范围内蓬勃发展起来,WTO的规则中也写入了动物福利条款。

    动物福利的立法宗旨和福利标准

    动物福利的基本出发点是让动物在康乐的状态下生存,也就是为了使动物能够健康快乐舒适而采取的一系列的行为和给动物提供的相应的外部条件。至于康乐的标准,即动物心里愉快的感受状态,包括无任何疾病,无行为异常,无心理紧张压抑和痛苦等。动物的状态可以通过测量评定,可以测量动物受伤或生病的迹象,对疼痛的反应,由于诸如沮丧和压抑等行为失控而产生的行为及肉体后果与恐慌对动物的影响。动物福利更加强调保证动物康乐的外部条件。当外界条件无法满足动物的康乐时,就标志着动物福利的恶化。

    很容易理解,人类对于动物的利用和动物福利是相互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动物福利过高,会给生产者或者动物的主人带来过分的负担,造成浪费。动物福利不是片面的一味的保护动物,而是在兼顾对动物利用的同时,考虑动物的福利状况,并反对使用那些极端的利用手段和方式。动物福利法正是基于这样一个利益平衡的出发点而产生。

    根据各国现有的动物福利法的历史及渊源的考察,满足动物的需求是动物福利法的首要原则。动物的需求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维持生命需要,维持健康需要及维持舒适需要。这三个方面决定了动物的生活质量。动物作为一种生命形式,同人类一样有着基本生存需要和高层次的心理需要。人为地改变或限制动物的这些需要会造成动物的行为和生理方面的异常,影响动物的健康。解除动物痛苦,让动物在任何条件下享有如下五大自由是动物福利法的基本原则:1.享有不受饥渴的自由;2.享有生活舒适的自由;3.享有不受痛苦伤害和疾病的自由;4.享有生活无恐惧和悲伤感的自由;5.享有表达天性的自由。这也是目前国际动物福利一致认同的五大标准。

    只有当上述动物需求得到满足时,动物才能身心愉悦,享受大自然赋予的生命的乐趣。

    动物福利法的结构框架

    按照动物的生活方式以及与人类关系的不同,可以将动物分为如下六类:农场动物,实验动物,伴侣动物,工作动物,娱乐动物和野生动物。完善的动物福利法应根据不同种类动物的具体特质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法律。

    对于农场动物,其最终归属为人类的食品,但在成为食品之前,它们在饲养运输和屠宰过程中其福利不容忽视。科学证明,肉食动物在饲养、运输、屠宰的过程中,不能按照动物福利的标准执行,这些动物制品的检验指标就会出现问题,影响肉食品的出口。所以,动物福利的问题有可能就会成为一个经济问题。动物的饲养环境应符合它们的生活习性,在屠宰的过程中,为了尽量减少动物死亡的痛苦,应尽快使动物陷入无知觉的状态,通常是先电击或枪击致晕,然后迅速刺死。与此相关的工作人员都有必要理解动物处理及其福利待遇的重要性,并具有相应的屠夫执照和能力证书方可上岗。

    实验动物对人类的健康具有重大的贡献,但是如果漫无科学目的或者反复盲目进行动物实验,就会给动物的身体造成莫大的痛苦,故应尽可能的减少活体动物实验,更有必要寻求代替实验方法。对必须进行的动物实验要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制,将实验动物的痛苦减少到最低程度。欧盟的86/609命令制定了实验动物照料食宿的最低标准,并规定所有在实验中使用的动物都应保证适宜的住所环境,运动时间,自由,食物水以及适合于健康与福利的照料,保证所有实验动物能享受其肉体及精神权利。现在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逐渐取消了小学和中学的动物活体实验,这是近几十年来环境伦理观念和道德进步的结果。

    伴侣动物即人们常称的宠物,它们是人与动物之间的交流的纽带,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无限乐趣。欧洲立法会制定的宠物保护协约规定,不准将宠物卖给16岁以下的人,养主必须为宠物提供良好的食宿环境,保证宠物不会迷失,遗弃宠物将被判犯有虐待罪。1998年,英国的一个无证经营环境肮脏的宠物店里死了一只兔子,根据该国的《宠物法令》(1951)RSPCA以引起宠物不必要的痛苦为由对该宠物店提起了诉讼,最后判决罚款500英镑,剥夺5年动物照料权,10年内不得申请宠物执照。

    工作动物(如警犬、耕牛)和娱乐动物(如马戏团、动物园内的动物)与人类的关系也很为密切,它们因其特殊的身体机能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特殊的角色。在英国,一些地方建立了工作动物“退休”制度,即在动物从业一定年限或达到一定年龄以后,将不再从事任何工作,并且在余生会享受良好的福利待遇。此外,“安乐死”的制度也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