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我国制定《动物福利法》的建议
(一)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是一部法的目标和宗旨,它影响立法基本原则的确定和基本制度的创设。对比国外的动物福利法立法目的,笔者认为作为一部专门的动物福利保护立法,我们应该把确认和保护动物的内在价值、尊严提高国民动物保护意识,促进人与动物的和谐相处作为立法目的。通过法律的强化作用提高人们的道德情感和责任意识,在爱护动物的行为中实现人类高尚的价值观。同时我国《动物福利法》作为《环境保护法》的子法,在立法目的上必须体现出环境保护的理念。人与动物最基本最首要的关系是生态关系,二者关系是否协调不但影响二者的自身发展,而且影响生态系统的完整与稳定,保护动物就是保护大自然。随着生存环境的恶化,人类越来越认识到自身并非万能,在处理人和动物的关系时必须转变保护动物就是为利用动物的传统观点,而要在二者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即保护动物是为保护环境,为人类的美好发展。
基于以上的立法目的,我国动物福利保护法中定义的动物的范围应当是广泛的,不能局限于目前动物保护法律体系中的若干动物,珍稀动物有生命的权利,非珍稀野生动物和非野生动物同样有生命的权利。
(二)基本原则
动物福利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动物福利立法之中的,为动物福利法确认和体现的反映动物福利保护法性质、基本特征并能对动物的饲养、繁育、运输、仓储和利用等活动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的指导方针或准则。
1.动物福利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原则
比较国外动物福利立法状况可知,一般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动物福利标准也相应高,德国的动物福利水平就比菲律宾的动物福利水平要高,在立法上也更加完善具体。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仍比较落后,在制定动物福利法时就不得不考虑经济承受能力、科学技术应用状况及水平、公民的人文素质和道德观念等等因素。目前我国仍是一个城乡二元化的社会,城市和农村在经济、科技、人文等方面有存在巨大差异,给予动物多大程度的福利保护与生产经营成本、技术标准之间的关系需要立法来权衡。动物福利法过分超前,将给经济社会发展造成负担与障碍,并且本身的苛刻也将得不到广大民众的支持。我认为有必要在培养民众的动物保护意识的同时进行多方面的调查研究,确定公民对动物福利标准的承受力;在法律颁布以前进行小范围试点,对比法律实施的应然效果与实然效果后再进行修正补充。动物福利立法因其敏感性,在处理福利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问题上须慎重。
2.动物福利保护的公众参与原则
动物福利本身是一个社会公益与道德性的问题,几乎每个人身边都有动物身影的存在,动物的需要由它的主人来满足,动物的福利要由它身边的人来维护。公民在动物福利保护中受到教育,动物福利意识由浅层次的水平逐步内化为道德价值观。动物福利法的遵守与贯彻依赖于广大民众的参与。
公众参与是一种全过程的参与,它包括预案参与、过程参与、末端参与和行为参与四个过程。 预案参与是公众参与的前提,也即在制定动物福利法前要征询公众的意见,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及各界代表的建议。过程参与是公众参与的关键,是一种监督性的行为,表现为接受群众对虐待动物案件的举报,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报道作用等。末端参与是指在动物福利案件中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例如对积极履行作证义务的公民给予物质及精神奖励等。行为参与是公众参与的根本,包括宣传动物福利保护(如国外规定“善待动物周”),成立民间性动物福利保护组织(其成员包括动物专家及法学家)等,以实现监督与自我监督的有机结合。
(三)基本法律制度及措施
法律制度是法的生命与灵魂,因此加强我国动物福利法建设必须从构建完善的动物福利制度入手。从国外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看,主要是动物福利分类管理和全面、全过程的立法经验。分类管理指对不同物种的动物采用不同的分类标准设立不同的动物福利标准。全面保护是指受到保护的动物包括野生动物、农场动物、娱乐动物、伴侣动物和工作动物。全过程保护指对动物的福利保护涉及养殖、运输、检疫、利用、实验、手术和屠宰销毁等各个环节。全过程的动物保护由动物养殖、运输、贸易和利用许可证制度、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与培训制度、禁止虐待动物制度、实验动物的替代减少和优化制度、资金与技术援助制度、动物福利保护信息的交流保密、共事与转让制度、司法审查制度等多项制度所组成。面对国外如此繁多的法律制度措施,我们是需要冷静看待的。有一部分制度已经为我国的相关立法所参考借鉴,有一些制度我们照搬照抄是不现实的,因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约着,而且国情历史也相异。例如动物福利司法审查在我国的适用就是不现实的,而诸如动物实验替代制度、动物贸易利用许可制度等目前我国相关法规已经借鉴进来。所以我们对一些急需建立又能切实贯彻的制度进行辨证吸收是应该的。
(四)监督管理体制
监督管理体制的良好设置对实现动物福利保护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目前我国对动物保护的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是: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和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畜牧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国实验动物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地的实验动物工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实验动物工作;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从整体上讲我国动物保护监督管理是统一监督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模式。我们所建议制定的《动物福利法》因其涉及受保护的动物范围十分广泛,对动物福利法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值得探讨。例如,在韩国由农渔业部负责监督管理工作,菲律宾的督导和管理工作由动物行业管理委员会负责。我国香港地区由高级兽医官、卫生主任、卫生督察、警察等监督管理动物福利工作。有学者认为我国应组建专门的监督动物福利法实施的行政机构,并赋予其特殊的行政职权,包括对保护动物福利有功者的奖励和对违法者处以罚款的权力。 笔者认为设立专门的动物福利行政机构具有合理性。因为目前有关动物保护的行政机构都有各自的管辖范围,如果受保护动物的范围扩大,他们就不能完全胜任动物保护工作了。在建立专门的动物福利管理行政机构时要注意与其他动物保护行政机构的协调。笔者认为动物福利行政机构的人员组成上要包括其他动物保护行政机构的代表,在分工上,动物福利行政机构重点监督管理其他动物保护行政机构管辖领域外的动物福利,如非珍稀野生动物、工作动物、娱乐动物等。并且动物福利行政机构对其他动物保护行政机构的监督工作有建议权和联合执法权。它们可以通过定期召开会议的形式讨论动物福利的保护现状及改进措施。它们之间通过分工协作共同致力于动物福利事业的发展。
动物福利的司法工作由人民法院实施,人民法院接受虐待动物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给动物福利保护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考虑到一般虐待动物案件数量多,案件事实不特别复杂,法院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简易审判程序,以尽快解决纠纷与冲突。
(五)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人们以公共权力为后盾,由公民个人或国家机关依据法律程序要求行为人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以此来惩罚违法行为人,从而以文明的方式平息纠纷和冲突。 法律责任具有惩罚、救济与教育的功能。通过了解德国、英国、我国香港地区的动物福利法可知,它们在法律责任一篇中往往针对各种违法行为明确规定处罚措施及幅度。我国环境立法中有时存在的*作性不强的原因除了原则性规定居多以外,法律行为与法律后果的不配套也是原因之一。法律法规中的义务性条款若没有法律责任条款的支持和保障,其作用、意义和评价就会大大减弱,在社会实践中一旦遇到违反义务条款的行为就会发现这些义务性条款显得软弱无力。 基于此,我国的《动物福利法》要避免以上弊端,法律责任要明确,处罚力度应适当加大,以增强预防效果。
笔者认为,在民事责任部分应注重法律责任的救济与教育作用,也就是说虐待动物的违法行为人应对与保护动物有关的第三人的合理损失给予足额赔偿。在行政责任部分,可以综合多种处罚措施。除一般的罚款、责令改正、吊销营业许可证、没收等措施以外,还可以采取公布黑名单、信用污点记录等处罚措施。在刑事责任部分,应该增设虐待动物罪,对虐待动物后果恶劣、情节严重的行为人以犯罪论处。中国科技大学法学专家宋伟教授认为,虐待动物的行为应从立法上规定实行监禁3-6个月,高额罚款或是罚做义工,禁止再接近动物,其个人社会信誉也应受到相应限制。 笔者对他的观点极为赞同。
最后,要注意的是动物福利法律责任条款不宜采用原则式或兜底式的表述方式。因为这样将存在二个缺陷:一是义务条款与责任条款的对应性不强,二是导致一些义务性条款的行为后果被疏漏。 这无疑与我们的立法目的不符。
结论
在动物福利问题倍受世界关注,国外动物福利立法与实践逐步走向成熟的今天,动物福利问题已经引起我国广大民众的关注和政府部门的重视。动物福利立法不仅是我国适应国际社会发展趋势的要求,也是提高国民环境保护意识,促进经济发展与建立和谐社会的要求。
本文的写作介绍了国外一些动物福利立法与实践经验,分析了国内民众动物保护意识和动物保护立法现状,并结合一定的最新立法内容。目的在于建议我国能借鉴包括西方发达国家以及东亚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丰富的立法经验,同时考察本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然后在此基础上,制定一部适应我国国情并具有民族特色的《动物福利法》。笔者关于构建我国《动物福利法》的一些建议是不成熟的,但笔者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为动物立法的理论和实践会逐步完善。
Abstract: In the society of advocating the ideal of harmony between human and animals, the legislation of animal welfare has a long history. Such kind of legislation provides lots of theories and practices of animal protection legislation. Now many countries have established animal welfare laws, and the animal welfare laws have been matured in western developed countries. But in China the situation of animal welfare is much worse, the sense of animal protection is inadequate, the cases of maltreating animal happen constantly. There are some deficiencies in China’s animal protection laws which leave the animal welfare a blank space. Besides these, since China has been a member of WTO, animal welfare problem may easily become a new trade handicap. As a country with the tradition of cherishing animals, innovation and striving for peaceful development, China has to learn the advance experience of foreign countries and draft her own animal welfare law on the basis of understanding the reality of herself. By doing this, China can cultivate her citizens’ love for animals and environment, develop economic in a sustainable and healthy way and step into the world’s common tide.
Key words: animals; animal welfare; animal welfare law
作者简介:杨兴,男,湖南攸县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武汉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
李凤,湖南望城县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环境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动物总是有机会去检验人类那脆弱的友谊和忠贞--我爱我的老大 我是一个自私的人http://home.ani8.com/blog/my/1504/index.htmlMSN:zll851112@hotmail.com 视频博客http://blog.sina.com.cn/85baji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