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伴侣动物、动物福利相关法律、讨论和资料--转自猫咪有约

中国首次将“动物福利”列入法律中

中国首次将“动物福利”列入法律中

发布时间:2006年5月28日 9时50分



新华网北京2004年5月26日电 实验人员要爱护动物、不得虐待、伤害动物;在不影响实验结果的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给动物造成不必要的不安、痛苦和伤害……这些词句,出现在日前报送国家科技部审批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修订稿)中。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主持起草该条例的中国实验动物学会副秘书长贺争鸣透露,《条例》中新增的“福利”一章,是中国首次将“动物福利”列入法律条文中。它规定了人们在使用实验动物时,该怎样做,允许怎样做,禁止怎样做。

  贺争鸣研究员说,按照国际公认标准,动物被分为农场动物、实验动物、伴侣动物、工作动物、娱乐动物和野生动物6类。动物福利被普遍理解为让动物享有免受饥渴的自由、生活舒适的自由、免受痛苦的自由、生活无恐惧感和悲伤感的自由以及表达天性的自由。

  在中国,现行的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很少,动物保护的范围也很狭窄。1988年,中国出台了《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了野生动物的法律地位,但对其他动物的保护还没有立法。

  “人们对如何保护动物,以及保护动物的意义都缺乏了解。”贺争鸣说,十几年前制定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并没有关于动物福利的具体内容,只是要求爱护动物,不能虐待动物。“但现在,动物福利已不仅是一个观念问题,它是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到了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体现了一个国家社会文明的进步程度。”

  “与国际接轨也是此次立法动因之一。”贺争鸣说。据悉,WTO规则中就有明确的动物福利条款。不久前,欧盟销毁了一大批从中国进口的肉食品,就是因为这些肉用动物在饲养、运输、屠宰过程中没有按照动物福利的标准执行。

  这位专家说,尽管只有不足200字,这也表明了中国在动物福利立法方面迈出一步。但目前制定一部专门的《动物福利法》还为时尚早。



动物总是有机会去检验人类那脆弱的友谊和忠贞--我爱我的老大  我是一个自私的人http://home.ani8.com/blog/my/1504/index.htmlMSN:zll851112@hotmail.com 视频博客http://blog.sina.com.cn/85bajie

TOP

中国首次将“动物福利”列入法律中

中国首次将“动物福利”列入法律中

发布时间:2006年5月28日 9时50分



新华网北京2004年5月26日电 实验人员要爱护动物、不得虐待、伤害动物;在不影响实验结果的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给动物造成不必要的不安、痛苦和伤害……这些词句,出现在日前报送国家科技部审批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修订稿)中。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主持起草该条例的中国实验动物学会副秘书长贺争鸣透露,《条例》中新增的“福利”一章,是中国首次将“动物福利”列入法律条文中。它规定了人们在使用实验动物时,该怎样做,允许怎样做,禁止怎样做。

  贺争鸣研究员说,按照国际公认标准,动物被分为农场动物、实验动物、伴侣动物、工作动物、娱乐动物和野生动物6类。动物福利被普遍理解为让动物享有免受饥渴的自由、生活舒适的自由、免受痛苦的自由、生活无恐惧感和悲伤感的自由以及表达天性的自由。

  在中国,现行的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很少,动物保护的范围也很狭窄。1988年,中国出台了《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了野生动物的法律地位,但对其他动物的保护还没有立法。

  “人们对如何保护动物,以及保护动物的意义都缺乏了解。”贺争鸣说,十几年前制定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并没有关于动物福利的具体内容,只是要求爱护动物,不能虐待动物。“但现在,动物福利已不仅是一个观念问题,它是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到了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体现了一个国家社会文明的进步程度。”

  “与国际接轨也是此次立法动因之一。”贺争鸣说。据悉,WTO规则中就有明确的动物福利条款。不久前,欧盟销毁了一大批从中国进口的肉食品,就是因为这些肉用动物在饲养、运输、屠宰过程中没有按照动物福利的标准执行。

  这位专家说,尽管只有不足200字,这也表明了中国在动物福利立法方面迈出一步。但目前制定一部专门的《动物福利法》还为时尚早。



动物总是有机会去检验人类那脆弱的友谊和忠贞--我爱我的老大  我是一个自私的人http://home.ani8.com/blog/my/1504/index.htmlMSN:zll851112@hotmail.com 视频博客http://blog.sina.com.cn/85bajie

TOP

关于制定我国《动物福利法》的思考(转自中国环境法网)

关于制定我国《动物福利法》的思考
作者:杨兴 点击量:[298] 2006-9-20

关于制定我国《动物福利法》的思考

杨 兴  李 凤
(湖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长沙410081)

摘要:在倡导人与动物和谐共处的当今社会,许多国家颁布了动物福利法。西方发达国家关于动物福利法的理论和实践已经日趋成熟。目前我国动物福利状况不容乐观,国民的动物保护意识比较淡薄,虐待动物的事件时有发生。而且我国动物保护法体系存在不少缺陷,动物福利立法仍处于空白状态。中国成为WTO成员国后,动物福利问题很可能成为新的贸易壁垒。中国作为一个有着良好怜悯生物传统、勇于创新和致力于和平发展的国家,在动物福利立法方面应迈出前进的步伐,即中国应当在充分考虑本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大胆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适时制定一部富有时代特色和民族精神的《动物福利法》。这样不但能提高国民保护环境和爱护动物的意识,而且能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注入新的动力,从而适应全球环境保护发展趋势的要求。
关键词:动物 动物福利 动物福利法


“一个社会的文明水平决定于人们对待生命的态度以及生命被尊重的程度。”
—— 范·威芬(Van Wifen)

一、绪论
国际著名环境伦理学家罗尔斯顿在他的“生态整体论”中,用生态学的事实证明地球并非为人类而存在,他认为人类应该用明智和理性来从事活动,来维护生物界的和谐发展。在这一层面上,人和动物应做朋友。事实上,动物在许多情形下表达了他们的友好。在9.11事件中,两条导盲犬在面临危险时没有离弃自己的主人,它们在世贸大楼倒塌前领着主人从大楼安全走出。2005年印度洋海岸国家发生的世纪大海啸浩劫中,蛇、大象救人的故事更是广为人知。
然而在日常生活中,许多动物的境遇让人寒心。家畜在农耕中被鞭抽和过度使用;家养宠物在SARS肆虐期间被主人无情抛弃;动物园的游客对野生动物投掷有危险的物体;实验室对动物的无限制的使用……我们注意到,近年来发生的影响较大的恶性虐待动物事件是“活熊取胆”与“刘海洋伤熊事件”。前者在国际上造成很恶劣的影响,后者在国内引起公众的强烈愤慨。当人们要求用法律手段对肇事者给予制裁时,翻开我国的《刑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文却找不到处罚依据。面对法律的无奈,人们又开始反思这一系列问题。动物一方面是我们的朋友,为我们服务为我们利用;另一方面它们又遭受人类的折磨虐待。这对每一个理性的人来讲都是不可平衡的矛盾。
此时,有关动物福利的问题就进入我们的视野。动物福利一词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比较陌生,甚至有人认为不可理解。目前国内相关的著作不多。就笔者掌握的资料而言,主要有莽萍主编的“护生文丛”,其中包括《为动物立法——东亚国家动物福利法汇编》、《动物福利》等书,它们多是引进介绍国外立法以及翻译国外著作;在食品、畜牧、卫生等专业性的刊物中也有动物福利的研究与讨论。我国学者常纪文等在研究WTO动物贸易规则与动物福利保护方面已有一定成果。其他法律学者的见解与论文多散见于各种杂志期刊中。
动物福利是指动物的生理和心理都不受人为因素的制约,使其能在康乐状态下生活。 动物福利的基本出发点是让动物在康乐状态下生存,也就是为了使动物健康快乐舒适而采取的一系列行为和给动物提供的相应的外部条件。 1990年台湾学者夏良宙提出,就对待动物而言,动物福利可简述为“善待活着的动物,减少死亡的痛苦 。”他们的共同之处在于反对残酷的对待动物。国际上通常把动物分为实验动物、娱乐动物、农场动物、野生动物、伴侣动物等五类,国际通行的动物五大自由为:不受饥渴的自由、生活舒适的自由、不受痛苦伤害和疾病的自由、生活无恐惧和悲伤感的自由、表达天性的自由。
放眼国外,有关禁止虐待动物以及保护动物的立法实践已有近200年的历史。早在1822年,英国人道主义者查理·马丁提出的“禁止虐待动物法令”在英国国会顺利通过,由此出现了世界上第一部反对人类虐待动物的法令。此后两年英国人成立“防止虐待动物协会”(SPCA)。从此为动物立法的实践迅速扩展至欧洲其他国家,法国、爱尔兰、德国、比利时、奥地利和荷兰等国家相继成立动物保护协会,颁布动物保护法。到了20世纪为动物立法的做法更是如火如荼。美国在1966年制定《动物福利法》;瑞士于1978年颁布《瑞士联邦动物福利法》;1987年德国制定《动物保护法》,到了1998年又专门颁布了《动物福利法案》。2002年德国国会通过一项惊人的决议,要用宪法来保障动物作为生命存在的权利。动物福利立法实践在20世纪已经扩展至全世界,亚洲、非洲、拉美的一些国家和地区也通过了本国本地区的动物保护法案,动物保护组织几乎出现在每一个国家。其中亚洲国家的动物保护立法是移植西方法律的结果,像新加坡、菲律宾、日本、韩国、我国香港、台湾地区等都是这样。在国内法以外,还出现了一系列国际性动物保护公约。比如1976年通过的《保护农畜欧洲公约》、1979年《保护屠宰用动物欧洲公约》等等 。
纵观国际动物福利立法的历史发展,可知动物福利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再看国内的动物福利现状和动物福利立法空白,可知我国提高国民动物福利认识和加速相关立法建设的紧迫性。圣雄甘地说过:“一个国家的伟大和道德进步程度可依据其对待动物的方式来判断 。”对待动物,我们不能局限于狭义的资源利用角度,还应重视人文精神培育和环境教育。中国作为一个经济政治大国,综合国力不断提高,与国际社会融合的步履也不断加快。不论是从本国利益出发还是依据国际趋势,中国制订一部有民族特色和理念先进的《动物福利法》都是必要和可行的。以下将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在介绍国外动物立法方面的成果经验,分析国内相关立法缺陷以及加强动物福利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基础上,试图在对比的分析中提出对制定我国《动物福利法》的一些不成熟的意见。
二、国外动物福利法概述
(一)西方发达国家动物福利法介绍
1.瑞士联邦动物福利法
《瑞士动物福利法》制定于1978年3月9日。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动物及其福利,该法与瑞士1925年《鸟类猎捕和保护法》,1966年《自然风景区保护法》,1966年《联邦动物流行疾病法》,1973《联邦渔业法》等一起构成瑞士动物保护法律体系。该法指出它只适用于脊椎动物,并且它对动物福利保护采取下列三大原则:一是应以满足动物需要的方式对待动物;二是任何关心动物的人在条件允许范围内应当保护野生动物的福利;三是禁止任何人不合理的给动物造成疼痛、痛苦、伤害或者恐惧。总的说来,《瑞士动物福利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瑞士动物福利法》的综合性较强,这表现在它涵盖了动物福利的各个方面。A.在动物饲养方面,要求为动物生存提供合理的空间、布局、光线、通风设备等条件,禁止使用某些类型的笼子和动物饲养于黑暗处。要求除农业以外的专业饲养员必须取得资格证书。B.在动物国际贸易和运输动物方面,联邦委员会为保护动物福利和保护动物物种交流,行使管理动物进出口或运输的职责;强调在运输过程中保护动物免遭痛苦和伤害。C.在对动物的手术及屠宰等方面,要求给活体动物实施外科手术时要求强制性麻醉;动物屠宰前要进行强制性击晕,并且要采用立即效果或无痛效果的击晕方法。并且该法详尽的列举了9类禁止性行为,如残忍杀害动物、砍掉猫或其他猫科动物的爪子、剪掉或刺穿狗的耳朵、切除动物的发音器官等,同时用兜底条款规定,联邦议会可以禁止使用动物的其他做法,进一步限制对动物的有害性行为,这些义务性条款的违反均可在法律责任篇中找到惩罚规定。
第二,《瑞士动物福利法》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对动物实验的规定详尽。瑞士在20世纪70年代即对实验动物福利给予重视,体现出它先进的立法理念,直至今天它仍不失特色和借鉴意义。瑞士的动物实验专业委员会,产生于但独立于批准实验的主管机关,并且其成员包括防止虐待动物行为的社会代表,它具有核查动物实验申请、对监督实验动物的管理活动和动物实验活动提出建议的权力。该组织与我们讲的动物福利组织的功能与意义一致,并且体现出公众参与的特点。同时,《瑞士动物福利法》对替代动物实验测试方法的国际认可做出要求,鼓励和支持替代性动物实验以减轻对动物的伤害。这一方面对本国实践与国际实践接轨提出要求,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瑞士动物福利立法的预见性及合理的超前性。
第三,《瑞士动物福利法》具有较强的*作性,这突出表现在它的监督管理设置方面。该法规定各州主管机关负责执行法令,边境的执行,它们在执行职权时具有司法警察的地位。联邦当局公共经济部和联邦兽医办公室代表联邦当局监督本法在各州的执行。基于此,各州主管机关应当将所做出的决定通知联邦兽医办公室,联邦兽医办公室可以依照州法和联邦法对各州主管机关批准动物实验的决定提出正式控告。同时对联邦兽医办公室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公开上诉到联邦经济部。可见《瑞士动物福利法》在监督管理的设置上是极为严谨和完善的,从主管机关到联邦当局公共经济部和联邦兽医办公室直至联邦当局,各司其责,层层制约。
第四,《瑞士动物福利法》在法律责任方面规定严格。该法第24条规定:“禁止以下人员因自首而免于法律制裁:A.因多次受到惩罚或者严重违反现行法,被主管机关做出强制执行令或者明确决定的人;B.因患有精神疾病、弱智、酒瘾或者其他障碍而不能饲养动物的人。”意即具有A、B两项中的情状之一的即使自首仍要承当法律责任,由此可见瑞士对动物福利保护的认真态度。
在刑事责任部分,《瑞士动物福利法》在区分故意与过失的情况下对各种违反法律义务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判处监禁以外还可判处二万以下瑞士法郎的罚金,其中轻刑刑期为两年,重刑刑期可以判到五年。这种严格的责任规定能给人一种强大的威慑力,能起到较好的惩罚作用和教育作用。并且为与《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衔接,规定了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犯罪,使国际条约在国内切实得到实施。最后,该法还规定了法人和商事企业也适用《行政刑法》的相应规定,也即虐待动物罪的犯罪主体包括个人、法人和商事企业,这项规定无疑加大了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起到一定的预防作用。
通过以上对《瑞士动物福利法》的介绍,瑞士对动物福利保护的重视及在动物福利立法方面的严谨细致,我们可窥一斑。瑞士立法在立法目的、立法原则、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我国动物福利立法有所启示。

动物总是有机会去检验人类那脆弱的友谊和忠贞--我爱我的老大  我是一个自私的人http://home.ani8.com/blog/my/1504/index.htmlMSN:zll851112@hotmail.com 视频博客http://blog.sina.com.cn/85bajie

TOP

2.德国动物福利法
德国1998年《动物福利法》共计13章。第1章规定了立法目的“本法旨在保护动物之生命,维护其福利。此举乃是基于人类对于地球其他生命伙伴之责任而为之。任何人不得无合理之理由导致动物的痛苦或受伤害。”接下来的第2章至第10章分别对畜牧业;灭杀;对动物实施手术;对动物进行实验;为教育培训和进一步培训之目的进行手术和治疗;为制造、生产、保存和繁育材料、产品或有机组织实施手术或治疗;动物繁育、畜牧业和买卖动物;对进口运输和饲养的禁止;有关动物福利的其他规定等九个领域做出充实详尽的规定。第11章是惩罚和罚款规定,第13章是过渡条款和最终条款。通观整部法律,它层次清晰,逻辑严密,内容详尽,堪称动物福利立法中的典范之作。德国《动物福利法》有以下几大特色:
第一,受保护动物的范围广泛,动物福利保护标准较高。该法对农场动物、实验动物、伴侣动物、野生动物、娱乐动物几乎都有涉及。动物的福利具有综合性和全程性,从动物的饲养繁育、手术治疗、进口运输到屠宰灭杀都作了全程的规定。从动物的福利标准来讲,第2条规定,必须为动物提供适合其种类要求和行为的食物、照料和居住场所,限制动物所需的活动自由的范围不得导致动物痛苦或遭受本可避免的伤害。第5条指出未对脊椎动物实施麻醉,不得对其进行导致痛苦的手术。第9条规定动物实验应限于绝对最少的程度。在进行动物实验时应考虑科学知识。第12条第1款规定“如果脊椎动物显示因他人违反动物福利的行为而受到伤害的痕迹,则该动物不得被饲养或展示。”
第二,对从事动物饲养、实验、福利工作的人员提出知识技术的高要求。也就是说,从事与动物有关行业的工作,特定人员必须具备特定的专业知识技能或获得相关授权。德国人对动物行业进入的门槛设定较高,以便切实维护动物的福利。如第2条规定“饲养、照看或被要求照看动物的必须具备基于动物行为要求为动物提供足够食物、照料和居住场所所需的知识和技能。”第4条规定“只有具备必要知识和技能的人才能从事灭杀脊椎动物。”第8b条第2款规定“只有完成兽医医学、医学或生物学(动物学专业)的大学学习的人士才能被指定为动物福利工作人员。他们必须具备履行其职能所需的技能和可靠性。”
第三,立法用语的精确性及科学性。如在第3条中用11个款项对各种虐待动物的行为做禁止性规定,内容细致,让人一目了然。在第5条中我们可见到“4周岁以下的公牛、公猪、公羊”,“4天以下的小猪”,“8天以下的羊羔”,“生下的第一日”等用词,德国人把条文规定到如此详尽,与他们严谨的立法精神不可分。此外,我们还能看到温血动物、冷血动物、脊椎动物、感觉系统不发达的动物、头足纲动物或十腕亚目动物等词的准确运用,这体现了动物福利立法的专业技术性,即在立法上需与科学发展的成果相协调。
第四,详尽规定了保护动物福利的监督管理机构及其职责。该法规定,联邦财政部及其指定的海关参与对动物进出口的监督,对进口动物及运输车辆等进行检查;土地项下的主管当局负责指定数个委员会,并协助他们决定是否授权对动物进行实验;家禽农场、动物屠宰所、动物运输等都受到有关当局的监督。正因为这种较为完善的体制设计使德国在动物福利保护法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形成了一些有效的法律制度。例如实验授权和实验通知制度:希望在脊椎动物身上进行实验的任何人必须从有关当局获得拟计划实验的授权,而该授权又必须符合科学证据、知识技能和相关设置设备技术资源等条件;希望在脊椎动物身上进行实验的,实验机构应指定一个或多个福利工作人员并将该指定人员通知有关当局;希望在脊椎动物身上进行无需授权的实验或在头足纲动物或十腕亚目动物身上进行实验的人至少在实验开始2个星期前通知有关当局。动物实验替代制度:只有在对感觉系统不发达的动物进行实验不足以实现拟订目的的情况下方能在感觉较为发达的动物(尤其是温血动物)身上进行实验。在野生动物身上进行实验只有在对其他动物进行实验不足以实现拟订目的情况下方能进行。
第六,义务条款与责任条款相互对应、清晰明确。例如,无合理理由杀死脊椎动物或导致脊椎动物因受虐待而遭受巨大痛苦的犯罪行为人,应被判处不超过3年的监禁或罚款,同时法院还可以作出禁令,禁止该人在1至5年内饲养、经营或以其他专业方式处置动物。
(二)东亚国家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动物福利法概述
中国作为一个东亚国家,在法律传统及人文精神方面与东亚其他国家有着不少相似之处。希望通过介绍东亚国家和地区的动物福利立法状况能得出一些启示。
新加坡于1965年制定《畜鸟法》,它其实是一部内容广泛的动物保护法,涉及对畜鸟之进口、转口及出口,防止疾病的传播,防止虐待动物,对牲畜的控制等多方面。该法内容详尽,对法律规定中运用的名词术语进行明确解释,注意法律在适用时的确定性。
菲律宾在1998年制定《动物保护法》,又名《在菲律宾促进动物福利法》,目的在于为通过督导及管制一切作为商业对象或家庭宠物之目的而繁殖、保留、养护、治疗或训练之场所,以及对菲律宾所有动物的福利进行保护和促进。该法篇幅不长,条文规定比较原则,但较大程度反映了菲律宾在它的经济技术条件下的动物福利保护认识。
日本于1973年颁布《动物保护管理相关法》,该法的目的在于防止虐待动物及防止动物伤害人的生命、身体和财产。该法只涉及动物照看、看管猫狗、保护动物、动物保护协会等几个方面,并且条文粗陋,处罚偏轻。也就是说日本的动物福利水平偏低,与它发达的经济状况不相称。国际社会常对日本的动物福利立法表示不满。
韩国《动物保护法》于1991年通过,共计12条,内容较少,涉及适当照顾、喂养和管理动物,防止虐待动物,被遗弃动物的管理,动物屠宰方式,动物手术及实验等方面。该法较之日本的动物福利法有进步,立法面拓宽,被认为是韩国历史上的一大进步。
我国香港地区的动物福利立法在东亚地区是相当先进的。1990年制定的《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及《防止残酷对待动物规例》对有关残酷对待动物的罚则、逮捕、检取、进入和搜查的权力、裁判官的命令等做出规定,在《规例》中特别对禽畜牛只的进口、出口等做出细致的要求。此外 ,香港1973年制定的《公共卫生(动物)(寄养所)规例》及《公共卫生(动物及禽鸟)(展览)规例》中特别规定基本围封物的标准,署长批给牌照的权力,罪行及罚则。香港作为一个商业经济发达的地区,其先进的动物福利立法一方面有利于培养民众的人文精神,另一方面也促进了商业健康发展,树立了香港良好的国际形象。
我国台湾地区为尊重动物生命及保护动物,于1999年11月4日制定了“动物保护法”,包括动物之一般保护、动物之科学应用、宠物之管理等方面,内容相当全面,台湾动物保护业务之行政监督方面由“农委会”畜牧处负责全面动物保护业务。
以上东亚国家和地区的动物福利立法大多是移植英美国家的立法经验及成果而来,只是在借鉴方面各有侧重,在动物福利标准上高低不同。对比分析,不难发现如下可资借鉴之处:
第一,“动物”的法律定义是确立动物福利保护的基础。新加坡《畜鸟法》第42条中指出“动物”一词包括任何野生或经驯养之兽、鸟、鱼、爬行动物或昆虫。香港《防止残酷虐待动物条例》第2条指出“动物”包括任何哺乳动物、雀鸟、爬虫、两栖动物、鱼类或任何其他脊椎动物或无脊椎动物,不论野生或驯养者。可见他们对动物的定义极为广泛。
第二,注重动物福利保护的公众参与。新加坡《畜鸟法》第48条规定将罚款或罚款之一部分支付给举报人。菲律宾则在农业部下面建立动物福利委员会,其中委员来自政府机构和私人机构的代表。日本把每年的9月20日至26日定为“善待动物周”。韩国农渔业部鼓励民间或公共组织开展动物保护运动。可见,他们都相当重视民众动物福利意识的培养,注重民众参与到动物保护的实践中。
第三,对违法行为的种类、构成和处罚规定具有很强的*作性。其中新加坡、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比较详尽。例如台湾地区“动物保护法”罚则部分用11个条款对各种虐待动物行为规定不同的惩罚措施,包括罚款、撤销许可、限期改善,没收等。
第四,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不能成为动物福利立法的现实障碍。从经济发展水平看,日本在东亚地区处于领先地位;新加坡、我国香港地区、韩国次之;菲律宾又次之。然而从动物福利保护状况而言,新加坡、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动物福利水平较高;菲律宾、韩国次之;而日本又次之。从国际社会对他们的评价来看,日本的动物福利立法最为国际人士所诟病;新加坡、我国香港地区在立法上走在世界前列。可见,经济发展水平与动物福利保护水平并无直接联系。
三、关于制定《动物福利法》的思考
(一)必要性分析
1.我国动物生存现状不尽人意
在我国,动物的生存现状相当糟糕,其中尤以农场动物为最。我国许多养殖场、屠宰场大规模养殖的禽畜已经习惯了挤在狭小透不过气的空间里;屠宰过程也相当残忍,动物能听到同伴的惨叫,看到同伴的流血。据统计2004年中国禽畜出栏量为生猪6亿多头,羊3亿多只,牛5千多万头,家禽120多亿羽,在全球肉类生产中,中国的猪肉和羊肉产量位于世界第一位,禽肉和牛肉产量分别居于世界第二和第三。但是对中国这样一个畜牧大国来说,禽畜产品出口量的比例不足2%,原因之一就是不适当的养殖和屠宰。 2005年四川发生的人感染猪链球菌疫情也是与一些生猪饲养环境有着直接的联系。在宠物热背后也有一些不容忽视的现象,由于社会对宠物的需求加大,不少作为育种工具的猫狗得不到应有的待遇,雌猫、雌狗终其一生就是不断的生育。一些宠物饲养者甚至遗弃发病的动物,让它们流浪,或被车子撞死或被提到市场卖掉,成为人类的盘中之餐。我们为生活水平提高与经济发展沾沾自喜时,不少动物正遭受着摧残。
2.公民的动物保护意识不够高
我国动物生存现状之不容乐观在很大程度上与公民的动物福利意识淡薄有关。四川成都的一份动物虐待调查显示,“生抠鹅肠”、“鸡要吃得叫鱼要吃得跳”的残忍做法竟成为当地某些餐饮经营中的招牌特色,人们能对仍活着的“被抠了肠的鹅”、“被生生割去胸肌的鸡”、“全身焦枯嘴仍翕动的鱼”的痛苦无动于衷。 在皮草生意发达的肃宁县有人直言“死了剥皮和活着剥皮是一样的,不过这样(活着剥皮)方便利索。” 仅透过这些事例我们已经可以了解国人动物福利意识状况之一二。随着公民受教育程度的加深,残害生命的现象仍时有发生,这不仅是我们的社会或教育机构的一种缺失,而且是对生命之爱的缺失。
其实当人们善待动物时得到的利益是巨大的。在早期社会实践中,动物是促进孩子沟通和成长的有效媒介,如通过与动物的接触可以鼓励儿童建立关系成长为有同情心、情感健康的成年人。欧美研究显示,养宠物的人比不养宠物的人的胆固醇水平低,血压也低。科学的人道的饲育屠宰禽畜有利于提高肉食品的质量,减少肉食品污染,成而保障人体健康。北京师大的郑日昌教授说:“人与动物建立感情联系是相互依赖相互忠诚的,假如全社会都对这种联系予以重视的话,将可以改善一些社会阶层的生活素质。”
我们中华民族不应该是残害动物的民族;一个真正和谐发展的社会是不应该忽视生命存在与漠视流血痛苦,其中生命的主体包括人类本身和不会言语的但感觉丰富的动物。我国公民的良知和道德教化需要提高。诚如大法官帕特里克·维德林所言:“社会不能忽视道德观,正如它不能忽视(公民)忠诚一样。社会因拥有它们而繁荣,因失去它们而消亡。” 为此,通过为动物立法这种具有威慑力和确定力的手段来促进国民动物福利意识的提高、改善动物的生存现状是一条可以考虑的解决途径。
3.我国动物保护和动物福利立法存在缺陷
(1)动物保护法律体系不完整。我国现行的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寥寥可数,除《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检疫法》等几部单行法外,其他的只散见于《渔业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森林法》等若干零散文件中,没有一部专门的、完整的动物保护的总括性法律。人们对于保护动物,以及保护动物的意义都缺乏整体的清晰的印象。其中除《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1)外,其他的法律多只提及动物,但均不以保护动物为目的。例如《渔业法》旨在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繁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该法不乏动物保护的条款,如第二十二条:“在鱼、虾、蟹回游通道闸、筑坝、对渔业资源有重大影响的事业单位应建造过鱼措施或其他补救措施。”但是从整体上讲该法的经济性目的更为明显,不是为动物保护而制定的。再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及其相关的行政法规只适应于实验动物,且以质量保障为规范的重点。《饲养动物管理条例》仅适用于人工饲养动物的食料管理,而不涉及人工饲养动物的饲养环境管理。
(2)动物保护的范围过于狭窄。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有价值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很明显,我国对野生动物是采取的重点保护原则,其保护范围极为有限,于是大量的野生非珍稀动物和非野生动物被排斥在外,处于法律保护的真空地带。根据1989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规定列为国家重点的野生动物及1993年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共计2298种,《中日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协定》中规定保护鸟类有27种,《中澳候鸟保护协定》规定保护的鸟类92种。这样除《地方保护重点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动物未统计外,大概有3000种野生动物在我国法律保护之内。然而,我国动物物种十分繁多,拥有的物种占世界(据统计世界已知物种有1195000种)约10%或超过10%,也就是说我国有近12万种动物但受法律保护的仅1/40。 从生态意义上讲,动物的保护利于维持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生态学家爱德华·威尔逊(Edward O. Wilson)指出,生物多样性是无价之宝,是不可替代的。正是各种物种构成了地球并维持地球上生命的存在。从社会意义上讲,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更多的动物还是非野生动物,它们依赖人类而生存,它们的生老病死更是*纵在人类的手中,我们有义务善待他们。因此,我国法律对动物的保护范围是存在缺陷的。
此外,有关动物福利保护、虐待动物等事项均未写入《野生动物保护法》中,这对保护数量相对较少的珍稀、濒危动物就是不充分的,当然更不要说不为该法保护的大量非珍稀野生动物和非野生动物了。现实生活中虐待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事件发生但又不构成犯罪时,我们怎样处理;如果不法分子正利用这个法律漏洞来规避法律制裁,法制将显得多么苍白。因此无论从动物保护的范围还是从动物福利条款上讲,我国法律必须弥补如此明显的空白。
(3)法律规定比较原则且欠缺*作性。由于考虑到立法的严肃性,我国在立法中一般采取慎重的态度,立法坚持宜粗不宜细的原则,法律条文中原则性条款居多,而具体的可*作性条款不足。以《野生动物保护法》为例,全文42条,多从宏观上做规定,多委托性规则(即这类规则本身并未规定行为规则,而规定授权其他机关加以规定。 )如第10条:“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从法条中难以找到可以具体*作的规定。在该法颁布几年后又制定的两部实施条例对它做了补充,但即使是这样,仍是原则性条款居多。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1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特许猎捕证:(一)申请猎捕者有条件以合法的非猎捕方式获得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种源产品或达到所需目的的;(二)猎捕申请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使用的猎捕工具、方法及猎捕时间地点不当的;(三)根据野生动物资源不宜捕捉、猎捕的。”其中“合法的非猎捕方式”、“有条件”、“资源现状”等如何界定,哪些工具、方法、时间、地点不当,读来仍是模糊。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据以规范自己行为的尺度不明了,在具体行为时不免朝有利于自己的角度去行事,而动物本应受保护的权益不免受到威胁。现代西方国家在立法技术上都比较注重三个方面:一是法应当以规则为主,而不应停留在一般原则上;二是在法的体系中,原则是必不可少的;三是法的概念必须精确、规范、统一。 把德国的《动物福利法》对照这三条标准,会发现其概念的严谨精确,规则的具体可*作性做的相当到位。因此,我国在立法技术上有必要吸收国外的先进理念,反映到动物福利立法上就是要尽可能具体明确,防止“形同虚设”。
综上,正因为我国动物保护法体系的松散与不完整,加上动物保护范围过于狭窄以及法律的缺乏可*作性,我国为动物提供的保护明显不足。所以我国国民的动物福利意识之淡薄,在一定程度上与国家法制环境不完善相关。法律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标准,应该具有明确性与可*作性,法律在规范行为的同时还应培养行为人的法律理念,表现在动物福利保护立法方面,就是确定保护动物是法律义务,是一种上升为法律义务的道德义务。我国著名法学家吴经熊说:“法律本来不是目的,却是一种手段。手段的好坏全视它的效力怎样而定。” 公民的动物福利意识的提高不能全指望一部《动物福利法》的规范作用,但是法律作为一种手段是必不可少,而且应注重《动物福利法》在规范行为与提高公民动物保护理念方面的效力。笔者认为这种效力与法律本身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相关。
(4)WTO对我国动物福利立法提出现实要求。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的主要潮流,世界贸易组织是经济全球化的较集中的表现形式。2001年12月11日中国实现了几代人的夙愿,加入了WTO,在WTO的游戏规则下,中国的经济发展既充满机遇又面临挑战。在国际动物贸易方面,WTO动物福利保护规则无疑对中国动物贸易产生巨大的影响。
目前WTO涉及动物福利保护的规则主要有: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0条(一般例外)规定:“本协定不得解释为禁止缔约国采取或加强以下措施,但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甲)为维护公共道德所必需的措施;(乙)为保护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以及《服务贸易总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反倾销措施协定》等协定的相关内容。这些措施常以一般例外措施、卫生检疫、技术与非技术性壁垒、补贴与反补贴、倾销与反倾销等形式被西方发达国家和信奉特定动物的国家广泛用于动物贸易领域,以限制甚至禁止动物技术贸易、动物服务贸易和有关动物及其制品的货物贸易。
其中《技术贸易壁垒》涉及工业产品和农产品贸易,并规定技术标准由“产品特征”延伸到“生产过程”与“生产方法”(Processes and Production Methods简称PPM),这一管辖权的扩大直接导致进口不仅要求向其出口的产品特征必须符合进口国的标准,就连生产方法、生产过程也必须达到要求。这对许多发展中国家无疑是个制约。在动物产品出口上,近年来许多发达国家要求供货方必须提供动物产品在饲养、运输、屠宰过程中没有受到虐待的证明标准才准许出口。例如,欧盟对家畜养殖的相关规定是:“新出生的小猪在28天前不允许断奶,阉割公猪时要采取止痛措施,对家畜长途运输时每24小时必须下车喂食物和水,并且休息24小时……”这其实是对农场动物保护的最低标准,任何欧盟国家可以制定高于这一标准的法律,而达不到该标准的国家的动物将被欧盟拒之于门外。 此时,动物福利问题无疑成为一种新的贸易壁垒。
动物总是有机会去检验人类那脆弱的友谊和忠贞--我爱我的老大  我是一个自私的人http://home.ani8.com/blog/my/1504/index.htmlMSN:zll851112@hotmail.com 视频博客http://blog.sina.com.cn/85bajie

TOP

由于发达国家的国际贸易以及国际贸易法建设走在世界前列,他们又是WTO现有规则的制定者,因此反映发达国家愿望和要求的动物福利保护要求就不足为奇。目前许多发达国家已经建立并完善涉外贸易动物福利保护制度,这些法律涵盖了动物国际贸易的方方面面,对于提高本国出口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整体质量,健全本国动物及动物产品、养殖技术与设备的标准化体系,跨越其他国家设立的动物技术性规范、标准和非技术性壁垒,构建自己的进口门槛,化解有关贸易纠纷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由于经济技术欠发达和动物福利法的不完善,很容易成为WTO动物福利条款的关注对象。2001年初夏,日韩就以“禽流感”为由向中国发难,全面禁止禽肉出口到日韩。2001年底,重庆出口到俄、日、美、欧盟的动物制品因重金属含量超标而被退回。2002年1月欧盟又以中国出口的动物产品中有氯霉素残留而关闭铁门,这次涉及的动物产品连鸡、鸭、鱼、贝类及蜂蜜等无一幸免。
在贸易战日趋激烈的今天,竞争法则是残酷的。面对风险和压力,“与狼共舞”是必然的选择。我们应当把目光及时投向动物福利领域,通过动物福利法的建设提升出口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整体质量,逐步规范动物技术标准,预防本国动物福利保护法与国际动物贸易规则发生碰撞,并能有效化解日益紧张的贸易摩擦。在此基础上增强我国在动物贸易领域的国际竞争力。
(二)可行性分析
1.全社会保护动物和自然的意识增强
爱护动物、保护自然的思想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可以说是源远流长。据古籍《逸周书·大聚篇》中记载:“商之禁,看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入夏三月,川泽不罟,以成鱼鳖之长。”可见早在4000多年前,人们就意识到保护自然,珍惜生命的重要性。到周朝,尽管当时物产比较丰富,鸟兽殷足,但当时就设定了专门负责从事捕捉和喂养鸟兽的职官,他们人数众多且分工细致。周代法令中“畋不掩群”、“不杀卵,不覆巢”等思想深深影响了后世的思想家。周代以后的各个朝代都不同程度制定动物保护法令,它们一起构成了我国古代动物法的宝贵财富。回顾祖先们闪光的怜悯动物的思想,我们更是觉得有责任把它们发扬与继承。进入工业社会以来,人类由于经济、资源、竞争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与诱惑,人们对动物的态度发生了变化,有的人对动物无限制加以利用,有的人因利欲残酷的对待动物。恩格斯指出:“我们不要过度陶醉于我们对于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每一次胜利在第一步我们都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但在第二步和第三步却有了完全不同的出乎意料的影响,常常把第一步的结果取消了。” 是的,我们的社会已经在反思和权衡当前忽视动物福利的利弊,在思考唤醒沉睡以久的动物保护意识的途径。
令人欣喜的是,我们的社会爱护动物、保护自然的意识在日益提高。现在我们每年举行“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活动,各地的动物救助机构相继建立,新闻媒体通过报道正面的善待动物事例和揭露反面虐待动物事例以激起民众的动物保护情感。例如在上海市就出现了抵制皮草的公益广告:“双肩的冷,及不上它们的痛。” 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International Fund for Animal Welfare,简称IFAW,成立于1969年)与我国的政府机构及私人机构合作,致力于保护野生动物的习惯居住地,减少对野生动物的商业利用,禁止非法的濒危物种贸易等方面的工作。并且支持我国政府制定动物保护法来尊重各种生命,增加我们共同拥有的地球的和谐共生性。 我国西藏自治区专门成立了一个由20人组成的巡逻队,负责在昆仑山自然保护区对藏羚羊进行保护;考虑到巡逻队由林业、动物保护部门及守林人组成,这支队伍主要在每年的五月至八月对藏羚羊的活动地和繁育地进行巡逻。 可以说动物福利意识的提高正是人们道德素质提高的表现。法律秩序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它必须达到被认为具有约束力的道德规范的最低限度,任何法律秩序都是以道德的价值秩序为基础的。 我们目前日益提高的动物福利意识正在为我国《动物福利法》的出现蓄势。
2.动物福利已被写入相关动物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于2005年12月29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该法旨在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资源,促使畜禽业健康持续发展。我们可以在该法中看到一些有关动物福利保护的内容。如第43条:“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二)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喂养家畜(三)在垃圾场或使用垃圾场的物质饲养家畜。”第41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应建立养殖档案。第45条规定要按国家关于畜禽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畜禽标识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记。该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破坏畜禽资源,伪造、变造畜禽标识等违法犯罪行为及相应处罚措施做出明确规定,其中有关破坏畜禽遗传资源的最高罚款可达50万元。《畜牧法》在立法上呈现出较重视*作性的特点,与以往的动物保护法相比有较大进步。它是对畜牧业的规范监督,也是对动物福利保护的一种折射。
在实验动物管理方面,湖北省2005年7月29日制定通过的《湖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五章标题明确写为“生物安全与动物福利”。其中第29条规定:“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关爱动物,维护动物福利,不得戏弄、虐待动物,在符合科学的原则下,尽量减少动物使用,减轻被处置动物的痛苦。鼓励开展动物实验替代方法的研究与应用。”违反该义务性条款相应的法律责任见于第35条:“由省科学技术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证。”第33条指出,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建立和完善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受理群众的举报,及时查处实验动物生产与应用中的违法行为。可见,湖北省在该地方规章中正式写入动物福利内容,充分体现了公众参与原则,而且它在采取替代方法研究与应用问题上已采纳国际的立法经验。同时湖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规定,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请实验动物监督员协助其对本市实验动物生产与应用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而德国《动物福利法》第8b条规定动物福利工作人员对实验机构的动物实验进行监督,福利工作人员在履行其职责时不受任何指示的约束。他不得因履行其工作而受到歧视。这又是该地方规章在专业监督方面借鉴国际立法经验的一个例子。
综上所述,我国的部分立法已经在探索引入动物福利内容,并采纳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在法律理念上不断进步。在此过程中所形成的经验一定可以进一步为我国正式制定《动物福利法》提供参考。
3.动物福利立法已被纳入国家立法规划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环资委)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72件。而关于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议案就有6项,环资委认为,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经实施16年,为推动和保障野生动物保护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进一步修改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是必要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修改该法列入本届立法计划,并且有关单位正在积极组织起草工作,争取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时,一些代表建议制定动物福利法,促进人类合理地利用动物,禁止以残忍的方式对待动物。环资委认为,代表们所关注的动物受迫害虐待等行为的议案,内容很重要,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或者建议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可在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及有关法规时一并考虑。
2006年1月15日北京市政协会议上,那仓委员提案建议立法反对虐待动物。他说,在立法保护动物不受虐待的进程中,可以首先考虑着重解决危害较重以及较易解决的问题。如禁止在皮草生意中活剥动物皮毛,对遗弃和残害宠物的行为进行约束等。 同样,海南省全国政协委员、三亚南山寺监院明生法师向全国政协第十四次会议提交《关于立法反对虐待动物的提案》,建议出台反对虐待动物法。
不难发现,在普通民众对动物福利日益关注的同时,我国动物福利立法也逐渐被提上政府工作日程。
4.国外有大量的可资借鉴的立法经验
全球已有100多个国家制定了动物福利法,包括许多比我国落后的非洲国家。 为动物立法已成为全球的趋势,这是世界经济一体化和经济生活全球化的要求,也是文化交流全球化背景的影响下法律文化价值趋同的表现。在本文前面部分,从笔者对瑞士、德国等发达国家的动物福利法介绍中,我们可以看到他们的立法已经趋于完善,其中的先进经验可以为我国借鉴。同时东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也有为我所用之处。中华民族从来都是一个勇于创新与事实求是的民族,所以我国应该而且能够在借鉴与创新中制定我国的《动物福利法》,以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和法制现代化。
动物总是有机会去检验人类那脆弱的友谊和忠贞--我爱我的老大  我是一个自私的人http://home.ani8.com/blog/my/1504/index.htmlMSN:zll851112@hotmail.com 视频博客http://blog.sina.com.cn/85bajie

TOP

四、对我国制定《动物福利法》的建议
(一)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是一部法的目标和宗旨,它影响立法基本原则的确定和基本制度的创设。对比国外的动物福利法立法目的,笔者认为作为一部专门的动物福利保护立法,我们应该把确认和保护动物的内在价值、尊严提高国民动物保护意识,促进人与动物的和谐相处作为立法目的。通过法律的强化作用提高人们的道德情感和责任意识,在爱护动物的行为中实现人类高尚的价值观。同时我国《动物福利法》作为《环境保护法》的子法,在立法目的上必须体现出环境保护的理念。人与动物最基本最首要的关系是生态关系,二者关系是否协调不但影响二者的自身发展,而且影响生态系统的完整与稳定,保护动物就是保护大自然。随着生存环境的恶化,人类越来越认识到自身并非万能,在处理人和动物的关系时必须转变保护动物就是为利用动物的传统观点,而要在二者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即保护动物是为保护环境,为人类的美好发展。
基于以上的立法目的,我国动物福利保护法中定义的动物的范围应当是广泛的,不能局限于目前动物保护法律体系中的若干动物,珍稀动物有生命的权利,非珍稀野生动物和非野生动物同样有生命的权利。
(二)基本原则
动物福利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动物福利立法之中的,为动物福利法确认和体现的反映动物福利保护法性质、基本特征并能对动物的饲养、繁育、运输、仓储和利用等活动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的指导方针或准则。
1.动物福利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原则
比较国外动物福利立法状况可知,一般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动物福利标准也相应高,德国的动物福利水平就比菲律宾的动物福利水平要高,在立法上也更加完善具体。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仍比较落后,在制定动物福利法时就不得不考虑经济承受能力、科学技术应用状况及水平、公民的人文素质和道德观念等等因素。目前我国仍是一个城乡二元化的社会,城市和农村在经济、科技、人文等方面有存在巨大差异,给予动物多大程度的福利保护与生产经营成本、技术标准之间的关系需要立法来权衡。动物福利法过分超前,将给经济社会发展造成负担与障碍,并且本身的苛刻也将得不到广大民众的支持。我认为有必要在培养民众的动物保护意识的同时进行多方面的调查研究,确定公民对动物福利标准的承受力;在法律颁布以前进行小范围试点,对比法律实施的应然效果与实然效果后再进行修正补充。动物福利立法因其敏感性,在处理福利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问题上须慎重。
2.动物福利保护的公众参与原则
动物福利本身是一个社会公益与道德性的问题,几乎每个人身边都有动物身影的存在,动物的需要由它的主人来满足,动物的福利要由它身边的人来维护。公民在动物福利保护中受到教育,动物福利意识由浅层次的水平逐步内化为道德价值观。动物福利法的遵守与贯彻依赖于广大民众的参与。
公众参与是一种全过程的参与,它包括预案参与、过程参与、末端参与和行为参与四个过程。 预案参与是公众参与的前提,也即在制定动物福利法前要征询公众的意见,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及各界代表的建议。过程参与是公众参与的关键,是一种监督性的行为,表现为接受群众对虐待动物案件的举报,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报道作用等。末端参与是指在动物福利案件中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例如对积极履行作证义务的公民给予物质及精神奖励等。行为参与是公众参与的根本,包括宣传动物福利保护(如国外规定“善待动物周”),成立民间性动物福利保护组织(其成员包括动物专家及法学家)等,以实现监督与自我监督的有机结合。
(三)基本法律制度及措施
法律制度是法的生命与灵魂,因此加强我国动物福利法建设必须从构建完善的动物福利制度入手。从国外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看,主要是动物福利分类管理和全面、全过程的立法经验。分类管理指对不同物种的动物采用不同的分类标准设立不同的动物福利标准。全面保护是指受到保护的动物包括野生动物、农场动物、娱乐动物、伴侣动物和工作动物。全过程保护指对动物的福利保护涉及养殖、运输、检疫、利用、实验、手术和屠宰销毁等各个环节。全过程的动物保护由动物养殖、运输、贸易和利用许可证制度、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与培训制度、禁止虐待动物制度、实验动物的替代减少和优化制度、资金与技术援助制度、动物福利保护信息的交流保密、共事与转让制度、司法审查制度等多项制度所组成。面对国外如此繁多的法律制度措施,我们是需要冷静看待的。有一部分制度已经为我国的相关立法所参考借鉴,有一些制度我们照搬照抄是不现实的,因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约着,而且国情历史也相异。例如动物福利司法审查在我国的适用就是不现实的,而诸如动物实验替代制度、动物贸易利用许可制度等目前我国相关法规已经借鉴进来。所以我们对一些急需建立又能切实贯彻的制度进行辨证吸收是应该的。
(四)监督管理体制
监督管理体制的良好设置对实现动物福利保护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目前我国对动物保护的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是: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和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畜牧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国实验动物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地的实验动物工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实验动物工作;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从整体上讲我国动物保护监督管理是统一监督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模式。我们所建议制定的《动物福利法》因其涉及受保护的动物范围十分广泛,对动物福利法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值得探讨。例如,在韩国由农渔业部负责监督管理工作,菲律宾的督导和管理工作由动物行业管理委员会负责。我国香港地区由高级兽医官、卫生主任、卫生督察、警察等监督管理动物福利工作。有学者认为我国应组建专门的监督动物福利法实施的行政机构,并赋予其特殊的行政职权,包括对保护动物福利有功者的奖励和对违法者处以罚款的权力。 笔者认为设立专门的动物福利行政机构具有合理性。因为目前有关动物保护的行政机构都有各自的管辖范围,如果受保护动物的范围扩大,他们就不能完全胜任动物保护工作了。在建立专门的动物福利管理行政机构时要注意与其他动物保护行政机构的协调。笔者认为动物福利行政机构的人员组成上要包括其他动物保护行政机构的代表,在分工上,动物福利行政机构重点监督管理其他动物保护行政机构管辖领域外的动物福利,如非珍稀野生动物、工作动物、娱乐动物等。并且动物福利行政机构对其他动物保护行政机构的监督工作有建议权和联合执法权。它们可以通过定期召开会议的形式讨论动物福利的保护现状及改进措施。它们之间通过分工协作共同致力于动物福利事业的发展。
动物福利的司法工作由人民法院实施,人民法院接受虐待动物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给动物福利保护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考虑到一般虐待动物案件数量多,案件事实不特别复杂,法院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简易审判程序,以尽快解决纠纷与冲突。
(五)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人们以公共权力为后盾,由公民个人或国家机关依据法律程序要求行为人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以此来惩罚违法行为人,从而以文明的方式平息纠纷和冲突。 法律责任具有惩罚、救济与教育的功能。通过了解德国、英国、我国香港地区的动物福利法可知,它们在法律责任一篇中往往针对各种违法行为明确规定处罚措施及幅度。我国环境立法中有时存在的*作性不强的原因除了原则性规定居多以外,法律行为与法律后果的不配套也是原因之一。法律法规中的义务性条款若没有法律责任条款的支持和保障,其作用、意义和评价就会大大减弱,在社会实践中一旦遇到违反义务条款的行为就会发现这些义务性条款显得软弱无力。 基于此,我国的《动物福利法》要避免以上弊端,法律责任要明确,处罚力度应适当加大,以增强预防效果。
笔者认为,在民事责任部分应注重法律责任的救济与教育作用,也就是说虐待动物的违法行为人应对与保护动物有关的第三人的合理损失给予足额赔偿。在行政责任部分,可以综合多种处罚措施。除一般的罚款、责令改正、吊销营业许可证、没收等措施以外,还可以采取公布黑名单、信用污点记录等处罚措施。在刑事责任部分,应该增设虐待动物罪,对虐待动物后果恶劣、情节严重的行为人以犯罪论处。中国科技大学法学专家宋伟教授认为,虐待动物的行为应从立法上规定实行监禁3-6个月,高额罚款或是罚做义工,禁止再接近动物,其个人社会信誉也应受到相应限制。 笔者对他的观点极为赞同。
最后,要注意的是动物福利法律责任条款不宜采用原则式或兜底式的表述方式。因为这样将存在二个缺陷:一是义务条款与责任条款的对应性不强,二是导致一些义务性条款的行为后果被疏漏。 这无疑与我们的立法目的不符。
结论
在动物福利问题倍受世界关注,国外动物福利立法与实践逐步走向成熟的今天,动物福利问题已经引起我国广大民众的关注和政府部门的重视。动物福利立法不仅是我国适应国际社会发展趋势的要求,也是提高国民环境保护意识,促进经济发展与建立和谐社会的要求。
本文的写作介绍了国外一些动物福利立法与实践经验,分析了国内民众动物保护意识和动物保护立法现状,并结合一定的最新立法内容。目的在于建议我国能借鉴包括西方发达国家以及东亚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丰富的立法经验,同时考察本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然后在此基础上,制定一部适应我国国情并具有民族特色的《动物福利法》。笔者关于构建我国《动物福利法》的一些建议是不成熟的,但笔者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为动物立法的理论和实践会逐步完善。

Abstract: In the society of advocating the ideal of harmony between human and animals, the legislation of animal welfare has a long history. Such kind of legislation provides lots of theories and practices of animal protection legislation. Now many countries have established animal welfare laws, and the animal welfare laws have been matured in western developed countries. But in China the situation of animal welfare is much worse, the sense of animal protection is inadequate, the cases of maltreating animal happen constantly. There are some deficiencies in China’s animal protection laws which leave the animal welfare a blank space. Besides these, since China has been a member of WTO, animal welfare problem may easily become a new trade handicap. As a country with the tradition of cherishing animals, innovation and striving for peaceful development, China has to learn the advance experience of foreign countries and draft her own animal welfare law on the basis of understanding the reality of herself. By doing this, China can cultivate her citizens’ love for animals and environment, develop economic in a sustainable and healthy way and step into the world’s common tide.
Key words: animals; animal welfare; animal welfare law

作者简介:杨兴,男,湖南攸县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武汉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
李凤,湖南望城县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环境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动物总是有机会去检验人类那脆弱的友谊和忠贞--我爱我的老大  我是一个自私的人http://home.ani8.com/blog/my/1504/index.htmlMSN:zll851112@hotmail.com 视频博客http://blog.sina.com.cn/85bajie

TOP

(反方观点)我来告诉你动物福利法为什么难产

我来告诉你动物福利法为什么难产        
动物福利的概念最早提出源于英国。按照国际上通认的说法,动物福利被普遍理解为几大自由,即让动物享有免受饥渴的自由、生活舒适的自由、免受痛苦的自由、生活无恐惧感和悲伤感的自由以及表达天性的自由。“其实,总结起来就是动物的康乐。首先是动物的健康,然后是动物的安乐,这是动物福利基本的内容。

首先我们国家目前并不适合催生这样的法律 我们国家在城市里面流浪的猫 狗数量过于庞大 如果按照国际上面的标准指定动物福利法 就是说国家要解决流浪猫和狗吃 和就医的问题 目前北京估计有100万只流浪猫还不包括狗 如果按照一只猫国家一个月出20块钱来解决他吃的问题 那么一个月就是2000万 一年光在北京一个地方国家财政需要拿出2.4亿来解决猫吃的问题 这个还没有包括流浪猫和狗生病就医的费用 如果催生一部全国性的动物保护法那么国家一年最少需要准备25-40亿资金出来 你们想想这个可能吗 如果不给猫做绝育手术猫的数量是按照每年翻4番的倍率在增长 如果给猫做绝育的话这个钱谁来出 国家吗
按照一只猫40块钱的绝育费用 也是一笔很大的开支啊  还有一个问题 上面谈到的仅是一年的开支 长期养下去这个费用是很惊人的  
很多事情说起来的简单 真正要做起来 把帐算一下大家就因该明白 目前我们国家不具备催生这样一部法律的条件        
作者: 小小糨糊  2006-3-26 23:22   回复此发言          
2        回复:我来告诉你动物福利法为什么难产        
试问:香港怎么就可以呢??        
作者: 小玉13  2006-3-27 00:41   回复此发言          
3        回复:我来告诉你动物福利法为什么难产        
还有台湾怎么也可以呢??        
作者: 小玉13  2006-3-27 00:45   回复此发言          
4        回复:我来告诉你动物福利法为什么难产        
支持楼主!2楼的你到底懂不懂?你可知道广东省的GDP居全国首位,而人口不足700W的香港GDP又在广东省之上,这个差距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在香港即使领取失业救济的“穷人”都比大陆一半以上有工作的人富!        
作者: wf2004  2006-3-27 00:53   回复此发言          
5        回复:我来告诉你动物福利法为什么难产        
4楼的,你的消息好象不大灵通哦.......广东省现在的GDP已经超过香港啦.....        
作者: 小玉13  2006-3-27 00:58   回复此发言          
6        回复:我来告诉你动物福利法为什么难产        
说错了,应该是“在香港即使领取失业救济的“穷人”都比广州一半以上有工作的人富!”        
作者: wf2004  2006-3-27 00:58   回复此发言          
7        回复:我来告诉你动物福利法为什么难产        
 广东省统计局最新统计资料显示,2005年,广东省GDP达21701.28亿元,比上年增长12.5%,总量继续在全国各省、市、区中居首位,人均GDP接近 3000 美元。

  GDP已超新加坡、香港

  2005年,广东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增加值分别为 1374.59 亿元、10747.25 亿元和9579.44亿元,增幅分别为3.2%、15.0%和10.8%。

  自2000 年广东GDP 超过1万亿元五年后,去年该省GDP又突破2万亿元大关,按现行汇率折算为2648.44亿美元,已超过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国家或地区。而广东的经济地位也日益重要。1978年,该省经济总量只占全国的5.1%;1992年,这一比重提高到9.1%;2000年达10.8%;2005年上升到11.9%,呈逐步上升态势。        
作者: 小玉13  2006-3-27 01:00   回复此发言          
8        回复:我来告诉你动物福利法为什么难产        
人均GDP 接近3000 美元

  2005年,广东人均GDP为23616元,按现行汇率折算为2882美元。按照现有增量推算,2006年全省人均GDP即将突破3000美元大关,跨过学者们所言的矛盾多发期阶段。

  与此同时,城乡居民收入保持持续增长势头。2005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14769.9 元,比2000 年增长51.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 4690.5 元,比2000 年增长28.3%。全省城乡居民储蓄存款突破2万亿元大关,达到20267.76亿元,比2000年增长1.34倍。        
作者: 小玉13  2006-3-27 01:01   回复此发言          
9        回复:我来告诉你动物福利法为什么难产        
香港台湾 他们那里流浪猫和狗的规模远比我们这里小的多的多 他们那里养猫人和养狗人很少遗弃猫和狗 还有一个问题 就是是不是国家现在钱很多一定要开始考虑猫的福利了 我们国家很多地方还很贫困不解决贫困的前提下考虑动物法不现实        
作者: 小小糨糊  2006-3-27 08:01   回复此发言          
10        回复:我来告诉你动物福利法为什么难产        
不好意思,新加坡也可以。

中国不行,只能说明他是弱国。        
作者: 222.212.144.*  2006-3-27 08:13   回复此发言          
11        回复:我来告诉你动物福利法为什么难产        
不外就是用百度查一下!我不说GDP这个概念你还真回去查吖?在你说的《动物福利法》实行那年,你不会说广东省的GDP也超过香港吧!中国人均GDP多少?据统计,大陆是1K出头!香港人均GDP多少?2W以上!台湾?2W以上!英国、法国、日本、新加坡都在2W以上!连韩国也有1W6!中国实行《动物福利法》不外是为政府增加一个税收项目!不外是给那些贪官多多益善!不外是要从连饭都吃不饱的人身上掏钱…………
我推测最终实行的结果:1、街上流浪动物大大减少(政府要收税当然也要做事),但最终呢?99%成为盘中餐,1%成为观赏动物(99%是为了省钱做了的!那1%是给你们这些爱猫人看的,这叫门面功夫GCD修炼到炉火纯青的境界了)2、会出几个贪官 3、人民怨声载道(尤其是农民)!4、活体实验停止,该方面的科技停滞不前!(中国没有发达国家那么牛,可以搞模拟实验,看看龙芯和奔腾的差距就不想说了)
其实这个吧上的所谓爱猫之人,无不站在富人、动物的立场上看问题(都能养宠物了,很难想像你会养不活自己的孩子),根本没有考虑到一年到头辛勤劳作而收入只有“鸡碎”的农民们的利益

P.S:楼主是对的,中国远远没有达到解决人均收入的问题,连人的问题都解决不了又哪有多余的钱去解决动物的问题?!要怪就怪为什么实行了30年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要怪就怪那10年的文革;要怪就怪邓公为什么不早早掌权;要怪就怪老毛的“人多力量大”的错误思想……        
作者: wf2004  2006-3-27 11:02   回复此发言          
12        回复:我来告诉你动物福利法为什么难产        
还是那一句,现阶段国情,除非你掌权大搞独裁!不过当你大搞独裁,全国舆论关心的恐怕就是人权问题而不是猫狗问题了!
有人说天涯没有反对帖,贴一个!
http://www.tianya.cn/New/PublicF ... 19&strItem=free        
作者: wf2004  2006-3-27 11:12   回复此发言          
13        回复:我来告诉你动物福利法为什么难产        
其实弱国不弱国 不是看有没有动物福利法 世界上面也没有这样的评判标准
我只知道世界上面谁的拳头大谁就是强国 谁发动的战争多 谁就是强国 美国就是一个例子        
作者: 小小糨糊  2006-3-27 12:31   回复此发言          
14        回复:我来告诉你动物福利法为什么难产        
动物是值得关爱
但是我同时看到中国的农民没有任何保障,农民工在城市享受不平等待遇,他们付出了更多的劳动,却在单位上没有正式工的身份,在社会上没有户口,政府不给他们办养老统筹(以后这些人老了又是社会的负担和中国的不安定因素巨大隐患),不管医疗,连子女因为户口要多交借读费,虽然我是城市人,也是共产党,更是中国人,但是我不得不担心这些问题,特别是现在连城市人也有不少临时工是没有养老统筹的,这些人老了以后势必对社会形成矛盾,好担心将来共产党的政权稳定性啊        
作者: 58.50.169.*  2006-3-27 12:34   回复此发言          
15        回复:我来告诉你动物福利法为什么难产        
其实现在太多人向经济发达地区移民并不是好事。
一来落后地区的人才都到发达地区去了,落后地区只会更落后,对于共同富裕不利。二来引起地区矛盾,现在最典型的就是广州人仇视北方人,香港人仇视大陆人。(你移民过去抢人家当地人的饭碗,能不仇视你吗?)三来导致竞争不公平,湖南的移民海南就当状元了(抢人家学位)        
作者: 58.63.202.*  2006-3-27 12:49   回复此发言          
16        回复:我来告诉你动物福利法为什么难产        
终于说到点上了 说白了 就是没钱 就是有钱 就政府那帮贪官能把钱用在动物身上? 用在他们自己养的动物身上还差不多        
作者: 61.49.156.*  2006-3-27 16:13   回复此发言          
17        回复:我来告诉你动物福利法为什么难产        
中国现在是高税收低福利,人的福利都没搞好,何来搞动物的福利?楼上的那位难道真的以为现在中国是“社会主义”吖?其实是比社会主义不知落后了多少的国家资本主义!        
作者: 踩人的猫猫  2006-3-27 17:02   回复此发言          
18        回复:我来告诉你动物福利法为什么难产        
我觉得,中国的农民,生活水平还比不上发达国家的一只猫,一只狗,别跟我说哪里哪里的收入有多高,农民占那么大一部分,我家就是农村的,我可以很负责的说一句,10年来我们那里的生活水平就没提高过,报表上当然年年都提高啦,还提高的不少,可是实际呢
今天我家的小狗难产,可是我们这里更本没有兽医,心里很难过,只能眼睁睁看着它痛苦,叫医生过来说是难产,但是不敢给它做刨腹产,只是给它打了针,我妹妹就一直哭,可是有什么办法呢,这就是 中国的实际情况        
作者: 222.221.244.*  2007-2-15 20:12   回复此发言          
19        回复:我来告诉你动物福利法为什么难产        
不是再苦不能挤出钱的问题,
1.央视一套春节前就报道过:咱们国家每年餐桌上倒掉的就有若干亿.(具体数字可查,我记得是几千亿),多少高楼刚盖就又炸掉,浪费几何?!怎么就不能够为保护动物花点钱呢
2.国家现在不出钱,那么起码可以出台一项法律禁止残害,虐待吧,这不需要钱的
3.中小学要教育引导爱护动物,取消动物试验,改放幻灯或者图片,这也不需要钱
还有好多的可以不需要钱的......为什么不做?光拿钱说事?
是不是中国只要还有一个穷人就不能够管动物们的死活?!!!        
作者: 221.201.178.*  2007-2-18 14:39   回复此发言          
20        回复:我来告诉你动物福利法为什么难产        
不是钱的问题,是政府重视与否的问题,是国民素质的问题!        
作者: 保护弱小是强者  2007-2-21 22:11   回复此发言          
21        回复:我来告诉你动物福利法为什么难产        
我也喜欢宠物,说实话我家在我们那里也就算个中下产阶级 年人均收入在10W左右 我也不赞成为了猫花掉那么多银子 有那么多亿 为什么不加强边远山村的教育 为什么不救助失学儿童 为什么不改善孤寡老人生活 为什么不给解放军造点枪炮? 大家那么标榜自己有爱心 连自己的同类都不爱 你还能去爱小猫么? 中国搞什么动物福利 搞笑 爱猫的人 你们去看看井下的矿工 街头的老人 再回来说搞动物福利吧        
作者: 210.87.133.*  2007-2-22 02:54   回复此发言          
22        回复:我来告诉你动物福利法为什么难产        
不能立法就算了,为什么连明显虐待动物的都放过?
全套的保护措施难产,就不能先有一个反虐的?        
作者: 125.213.33.*  2007-2-22 09:57   回复此发言          
23        回复:我来告诉你动物福利法为什么难产        
动物福利之所以难产是因为界限太模糊,不好定义,比如拍死一只苍蝇算不算犯法?只要能解决这个问题相信这个法律颁布只是时间问题。        
作者: 58.41.155.*  2007-2-23 18:52   回复此发言          
24        回复:我来告诉你动物福利法为什么难产        
21楼太夸张了,年人均收入10W还中低收入??????一个人有年薪10W已经很厉害了!在内地算有钱,在广东等地算中产了!        
作者: 61.140.63.*  2007-2-24 10:08   回复此发言          
25        回复:我来告诉你动物福利法为什么难产        
动物福利法和保护小动物还是有区别的。
对于小动物的保护,目前的确无法做到为它们提供健康和食品。但是不把它们当做食品,不对它们进行虐杀,给它们一个自生自灭的机会却是可以试行的。
比如猫、狗,根本不是中国人的肉类主食。这些动物的肉,不吃,我想大概也不会死人。
可惜,我们这些爱猫人的力量太小了,呼声太小了,在中国起不了什么作用。而且,如果真的捕杀流浪猫的人少了,那么以流浪猫的繁殖速度,前景也是很可怕的。为流浪猫节育的开支也是一笔无法承受的开支。        
作者: 222.64.67.*  2007-2-25 12:38   回复此发言          
26        回复25:我来告诉你动物福利法为什么难产        
猫不是中国人的肉类主食,但狗是从新石器时代就开始作为肉食了,一些地方还把狗肉作为特产,如果连狗肉都反对,那也太不近情理了。



动物总是有机会去检验人类那脆弱的友谊和忠贞--我爱我的老大  我是一个自私的人http://home.ani8.com/blog/my/1504/index.htmlMSN:zll851112@hotmail.com 视频博客http://blog.sina.com.cn/85bajie

TOP

为动物立法东亚动物福利法律汇编 (找不到全文,只能从目录上了解一个大概,供参考)

护生文丛 为动物立法东亚动物福利法律汇编
▲作者: 莽萍 徐雪莉             
▲原  价:¥20元
▲会 员 价:¥18.00元
▲ISBN 号:7562026432
▲出版日期:2005-5
▲出 版 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开 本:1/32 开
▲装 帧:简装
▲页 数:229 页
▲字 数:145 千字
▲版 本:2005年5月第1版
查看 相关系列图书
        (查看 莽萍 徐雪莉 主编的全部书籍)
    (查看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的全部书籍)       

本书收录部分东亚国家及地区动物福利类法例计八部,并介绍世界其他国家相关法令,以为国人借鉴。东亚国家(地区)立法反对虐待动物、维护动物福利的历史迄今已历70余年。许多国家和地区相继为动物立法,使其免受不必要之痛苦。其国民对于动物的同情悲悯之心可见于其中。虽然各国各地法律法规详略不同,然主旨相近,对于本国本地区的动物福利均有相当之促进,于人民精神之引导亦有积极作用。这一点在本书序
言中缕有叙述。当然,收入本书的譬如日本和韩国的此等法律,立法主旨虽好,条文和罚则却嫌粗陋,不便执行,对于其国内动物福利的维护不够有力,因而批评之声甚多,有待改进。本书在这些国家的法律文本后附简要评析文章,以便读者全面观察该国法律制定和执行状况。我国香港地区由于其特殊历史,保护动物立法较早;台湾地区立法虽晚,但是其内容和条文规定颇有借鉴意义。在台湾的法律文本后,附台湾“农委会”对该法律颁布后执行情况的介绍,俾使读者了解其实施状况。
本书以附录形式介绍西方国家三部不同历史时期的动物福利法律(《英国1911年动物保护法及修正案》、挪威1974年《动物福利法》、德国1998年《动物福利法》),以为参照。此外,本书还附有“美国各州反虐待动物法律概述”一文,裨使读者对美国各州反对虐待动物方面的法律有所了解。
编辑此书,搜寻各国相关法律颇为不易,幸有数位友人相助,终能成此一集。首先要感谢的是谢罗便臣女士,她的执著和热情曾深深地打动我们。她提供了新加坡的《畜鸟法案》,菲律宾《1998年动物福利法》和台湾地区的《动物保护法》。菲律宾的阿贝先生也为我们提供了菲律宾“1998年动物福利法”英文本,以供对照校对。“台湾动物社会研究会”的悟鸿先生提供了“台湾动物保护工作回顾”一文。梁治平先生帮助查找了香港的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和其他相关法例。韩国动物保护协会提供了《韩国动物保护法》和“韩国动物保护的法律现状”一文。
需要说明的是,收入本书的日、韩两国法律文本及文章和附录中的三部法律等文均由英文翻译。此事至为繁难。幸有本书编者之一徐雪莉女士在繁重的律师业务之外,不辞辛劳以专业水准译出这些文献。她对汇编本集贡献良多。本书代序“为动物立法”一文原是应某学刊之请而作。此文概述人类两百年来动物保护立法的实践,有助于读者了解此书精神,故置于篇首以为代序。
我们希望这本法律汇编能够为中国的动物保护事业和动物福利立法工作提供新的视野和有益的参照。
编者谨识
2004年9月8日


       
总序/l
编者说明/1
为动物立法(代序)
——动物福利法溯源/莽萍/1
1.新加坡《畜鸟法》/l
2.菲律宾《1998年动物保护法》,又名《在菲律宾促进动物福利法》/15
3.日本《动物保护管理相关法》/21
评论:日本需要一部新的动物保护法/28
4.《韩国动物保护法》/33
评论:韩国动物保护法律状况/38
5.香港《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43
香港《防止残酷对待动物规例》/52
香港《公共卫生(动物)(寄养所)规例》/58
香港《公共卫生(动物及禽鸟)(展览)规例》/65
6.台湾“动物保护法”/73
台湾动物保护工作回顾/86
附录
l.《英国191 1年动物保护法及修正案》/101
2.挪威《动物福利法》(1974年)/132
3.德国《动物福利法》(1998年)/148
4.美国各州反虐待动物法律概述/198
第一部分前言
1.简化标题
2.定义
3.官员的委任
4.官员应被视为公务员
5.出示身份证明
第二部分对畜、鸟之进口、转口及出口
进 口
6.颁布有关进口等事宜指令的权力
7.无许可证,任何人士都不得进口畜、鸟类或兽医生物制品
8.对进口畜、鸟的检查及羁押
9.须对运达之畜、鸟进行报告
10.进口有病畜或鸟及接触
11.船上之狗及猫
12.对受伤畜或鸟的毁灭
13.对尸体登岸之许可
14.对某些物件之毁灭或消毒
出 口
15.无许可证,任何人士都不得出口畜或鸟类
16.向马来西亚的出口
17.出口前的检查
18.出口有病畜或鸟
第三部分防止疾病的传播
总 例
19.对怀疑有病畜或鸟之检查
20.对怀疑有病畜或鸟之毁灭
21.对被毁灭畜或鸟之赔偿
22.验尸
23.暴露于疾病传播之畜或鸟接触
24.对建筑物之消毒
25.对建筑物之毁灭
26.对物件之毁灭或消毒
27.对人员及衣物之消毒
28.对车辆之消毒
29.对受感染之畜、鸟或尸体的处置
30.拥有患病或已死亡之畜、鸟的人士须进行报告同(除狗与猫以外之)畜、鸟有关的特别规定
31.适用
32.对已死亡之畜、鸟的处置
33.对染病或怀疑染病畜或鸟转移或处置
34.从受传染场所清理物件
35.受传染区
36.特许
对狗和猫有关疯狗症的特别规定
37.对养狗颁发许可证
38.受疯狗症传染区
39.对怀疑受疯狗症传染之动物的毁灭或羁押
40.对任何咬过人的狗实行羁押
41.对狗进行预防疯狗症注射
第四部分防止虐待动物
42.定义
43.虐待动物
44.兽医官与警务人员的权力
45.发生违法事件时法官发出的指令
46.下令毁灭动物的权力
47.对因染病或受伤而无法救治,或应声称之拥有人之
要求而毁灭之动物没有补偿
48.对举报人的奖励
49.无许可证,不得为出售、出口或展览而关押畜、鸟
第五部分对牲畜的控制
50.可禁止对畜、鸟的转移或屠宰
第六部分搜查、没收与拘捕
51.搜查染病畜或鸟的权力
52.对畜、鸟、尸体或物件的没收
53.拘捕的权力
第七部分补充
54.妨碍官员执行其职责
55.更改许可证
56.对未订明处罚的违例之判罚
57.没收
58.推定
59.起诉的进行
60.费用
61。采取措施由拥有人承担风险及费用
62.对畜类可采用印记或其他识别记号
63.畜、鸟检疫站
64.对畜、鸟检疫站的管理条例
65.兽医中心的建立
66.新加坡无病证明书
67.进口有毒昆虫或害虫
68.医治畜或鸟类许可证
69.拥有兽医生物制品许可证
70.制定条例的权力
这是一项为防止引入和在新加坡境内传播
畜、鸟疾病;为对畜、鸟进入、转出新加坡或在新加
坡境内转移施行控制;为防止对畜或鸟类的虐待;
为实现改善畜、鸟的一般福利以及与之有关的目
的而制定的法例。
1965年10月22日


动物总是有机会去检验人类那脆弱的友谊和忠贞--我爱我的老大  我是一个自私的人http://home.ani8.com/blog/my/1504/index.htmlMSN:zll851112@hotmail.com 视频博客http://blog.sina.com.cn/85bajie

TOP

虐待动物已经严重制约了中国经济的发展! 再说动物福利

虐待动物已经严重制约了中国经济的发展!   
再说动物福利  

学者论坛  
  □莽萍  

  十几年来,媒体关于注水猪、注水鸡等报道不绝于耳。那些强行往活的动物体内灌注饲料稀汤、沙子和污水的行为,已经使得在我们这块土地上培育出来的家畜家禽遭受到骇人听闻的折磨。最近,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报告”节目对山东一城市活牛屠宰前被残忍“注水”的报道,更暴露出我们社会对身边的非人类生命的冷酷和麻木不仁以及家畜管理上的严重问题。  
  据报道,在山东一屠宰场,屠牛之前,工人们先将一根1.8米长,比拇指粗得多的塑料管通过牛鼻孔硬插到牛胃里,然后接通水管强行灌水。几个小时后,这些活牛“已经被灌得七窍流血”,“肚子滚圆滚圆的,四脚朝天,直翻白眼,发出痛苦的哀鸣”。这还不算,屠夫们接着将一根十多厘米长,小拇指粗的锋利钢管生生插入牛的胃里,为的是放出气体继续灌水。在长达数小时乃至十几小时的注水时间里,被强行灌注的牛处于难以想象的痛苦之中,求生不得,求死不能。  
  在传统中国社会,人们非常尊重牛的劳动。许多老辈人看到牛勤奋悲苦的一生,因此不忍食用牛肉。这在中国是长久以来就存在的传统,是讲究仁人爱物的文化的体现。现在,即使肉牛是专门畜养出来供人食用的,人们在宰杀时也应考虑尽量减少其痛苦,以人道方式为之,再行利用。然而,今人竟要在死亡的痛苦之上,再以难以想象的折磨和苦痛加诸活泼泼的生命,这需要怎样冷酷的人性才能做到?不幸的是,如此残酷野蛮之事不仅见之于孔子的故乡,更见于全国各地。十几年来,从广东到北京,从重庆到浙江,从城市到乡村,到处都可以看到同样的做法。人们在无限制追逐利润的同时,更竞相暴露其冷酷和野蛮。这就是为什么动物屠宰前注水问题不但禁而不止,反有愈演愈烈之势。有的省份90%的牛和猪在屠宰前都要遭到被注水的悲惨命运。  
  在发达国家,人们考虑到家畜与人类之间的密切关系,强调在饲养、运输和屠宰家畜过程中,应该以人道方式对待之,尽量减少其不必要的痛苦。许多国家更订立法律强制执行动物福利标准,以保证动物在人的管理下,得享基本的生活待遇,并且免遭不必要的痛苦。北欧国家挪威于1974年就颁布了《动物福利法》。该法规定,为使家畜如牛、羊、猪和鸡等免遭额外痛苦,屠宰前一定要通过二氧化碳或者快速电击将其致昏,再行宰杀。德国于1986年和1998年分别制定了《动物保护法》和《动物福利法》。这两部法律都规定,“脊椎动物应先麻醉后屠宰,正常情况下应无痛屠宰”。对于有害动物的捕杀若不能采用麻醉方法,也须经过许可,其宰杀应以不引起无谓痛苦为原则。近几年,中国出口到欧洲国家的肉类制品多次遭到抵制,就是因为动物福利标准太低的缘故。虐待性饲养、运输和屠宰使得中国出口肉类的声誉甚低。甚至在一些国际场合,虽然中国出口肉类制品的价格最低,却少有人问津,不仅因为卫生标准低,也因为如果选择这些肉类,或许意味着对这些动物生前痛苦的忽视。  
  关注动物福利的不只是欧美发达国家,东亚许多国家和地区也有各类动物保护法,用以促进动物福利。有的国家既有防止虐待动物的立法,还有专注于一般动物福利的动物保护法,比如菲律宾就在原有动物保护法的基础上又制定了动物福利法案,日本在原有动物虐待防止法(1949)之外,制定了动物保护管理法。我国香港地区更是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制定了防止虐待动物规例,以后逐年制定动物保护法规。这些法律对动物福利的规定深入而细致,不仅有效防止虐待性饲养、宰杀,也大大促进了各类动物的基本利益。我国台湾地区1998年制定了较完善的动物保护法,以增加动物福利,防止对动物造成不必要的痛苦。韩国在食用狗肉问题上颇受世人诟病,但它也制定了自己的动物保护法,并对狗肉的食用加以限制。因为这些法律的约束,特别是防止虐待动物法律条款的应用,这些国家的各类动物至少不致遭到大规模和长时段的虐待。  
  人不应该遭受不公正和暴行,动物也不应该受到暴行摧残。为了防止虐待无自卫能力的动物,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由执法人员、农业管理人员、兽医和民间人士组成监督之网,强制执行使动物免受虐待的条款。我们对于那些有感觉能力、并为我们贡献生命的动物,也应该有所考虑,并制定相应法律,组成各类监督机构,使得这类残暴行为被及时揭露、制止和被治罪。  
  一个社会,如果长期容忍普遍的对动物的暴行和不义,那是不正常的。这不仅因为容忍对动物的残暴容易导致对人的粗暴,对动物利益的忽视容易导致对人的利益的忽视,更是因为残酷折磨动物的行为本身就是不正当的,就是一种应该被禁止的恶行。消除滋生残忍的土壤,应该从善待动物开始。


动物总是有机会去检验人类那脆弱的友谊和忠贞--我爱我的老大  我是一个自私的人http://home.ani8.com/blog/my/1504/index.htmlMSN:zll851112@hotmail.com 视频博客http://blog.sina.com.cn/85bajie

TOP

香港法例第169章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

香港法例第169章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

 第1条-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

  第2条-释义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高级兽医官”包括任何获渔农自然护理署署长授权根据本条例执行高级兽医官职责的兽医官;(由1979年第53号第2条代替。由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修订)

  “动物”包括任何哺乳动物、雀鸟、爬虫、两栖动物、鱼类或任何其他脊椎动物或无脊椎动物,不论属野生或驯养者;(由1979年第53号第2条代替)

  “船只”包括任何大小船艇,或任何其他各类用于航行的船只;

  “卫生主任”具有《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卫生督察”具有《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2条给予该词的涵义。(由1960年第30号附表8增补。由1986年第10号第32条修订)

  第3条-有关残酷对待动物的罚则

  (1)任何人─

   如残酷地打、踢、恶待、过度策骑、过度驱赶任何动物或残酷地使任何动物负荷过重或残酷地将其折磨、激怒或惊吓,或导致或促致任何动物被如此使用,或身为任何动物的拥有人而准许该动物被如此使用,或因胡乱或不合理地作出或不作出某种作为而导致任何动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或身为任何动物的拥有人而准许如此导致该动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或

   如掌管任何被禁闭或被关禁或正由一处地方运送往另一处地方的动物,但疏于对该动物提供充足的食物和清水;或

   如输送或运载任何动物,或导致或促致任何动物被输送或运载,或身为任何动物的拥有人而准许该动物被输送或运载,而所采用的方式或盛放动物的位置,或盛载动物的箱、篓或篮的构造或过小体积,令该动物承受不必要的痛楚或痛苦;或

   如将任何动物装上船只或铁路货卡,或将任何动物自船只或铁路货卡卸在另一船只或铁路货卡、码头、岸或月台,而所采用的方式或使用的器具令该动物承受不必要或原可避免的痛苦;或

   如导致、促致或协助进行动物打或动物挑惹,或经营、使用、管理、作出作为以管理或协助管理任何处所或地方作为或部分作为动物打或动物挑惹用途,或准许任何处所或地方被如此经营、管理或使用,或因任何人获准进入该等处所或地方而接受金钱或导致或促致任何人因此而接受金钱;或

   如在任何动物因疾病、衰弱、受伤、疼痛或其他原因而不适宜被使用于某种工作或劳动时,仍将其如此使用,或导致或促致其被如此使用,或身为其拥有人而准许其被如此使用;或

   将任何动物带进香港或驱赶、运载、运送或移走,或据有或畜养任何动物,或明知而容受任何动物在其控制下或在其处所内被据有或被畜养,而所采用的方式可能导致该动物受到不必要或原可避免的痛苦,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6个月。(由1950年第22号附表修订;由1979年第53号第3条修订)

  (2)为施行本条,拥有人如没有就保护动物免受残酷对待而作出合理的谨慎措施及监管,须当作已准许残酷对待动物:但如拥有人只因没有作出上述的谨慎措施及监管而被裁定犯本条例所指的准许残酷对待动物罪,则在没有给予他罚款选择时不可将他处以监禁。

  (3)本条不适用于在宰杀或预备宰杀动物作人类食物的过程中所作出或不作出的作为,但若如此宰杀或预备宰杀动物为动物带来不必要的痛苦,则属例外。

  第4条-逮捕、检取、进入和搜查的权力

  (1)任何高级兽医官、任何属二级农林督察职系或较高职系并获渔农自然护理署署长以书面授权的渔农自然护理署其他人员、卫生主任、卫生督察或警务人员,均可无须手令而逮捕凭其个人观感或在其他人的申诉和告发下他有理由相信违反第3条或违反本条例所订任何规例而犯罪的人。上述的其他人须向上述人员或督察报上其姓名及居住地点。(由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修订)

  (1A) 任何人(下称被捕人)如被非警务人员的人根据本条逮捕,须随即带往最近的警署或交由警务人员羁押。

   每当有被捕人带往警署,《警队条例》(第232章)第52条的条文即行适用。

   每当有被捕人交由警务人员羁押,《警队条例》(第232章)第51及52条的条文即行适用。(由1979年第53号第4条增补)

  (2)如何人所犯的上述罪行涉及任何动物、运输工具或对象,或任何人藉任何动物、运输工具或对象而犯上述罪行,则该动物、运输工具或对象,可由任何上述人员或督察检取并带往警署或任何方便的地方,存放该处,直至控罪经适当法律程序获得决定为止,但按裁判官的命令而须在较早时间将其交出除外。

  (3)任何上述人员或督察,可将任何他怀疑与在第3条下所犯罪行有关的动物在任何街道或公众地方截停,并予检验。

  (4)任何高级兽医官、卫生主任、卫生督察或警务人员,如有理由怀疑在任何建筑物内或在任何车辆、火车、电车、航空器或船只上有人正在或已经犯违反本条例或根据本条例订立的任何规例的任何条文的罪行,均可进入并搜查该等建筑物、车辆、火车、电车、航空器或船只。(由1979年第53号第4条修订)

  第5条-裁判官的命令

  (1)当任何人已就任何动物被裁定犯第3条所订或根据本条例订立的任何规例所订的罪行时,裁判官可作出命令,规定该动物─

   不得被使用;或

   须移至并在命令所述期间内扣留在命令所述的地方。

  (2)规定任何动物不得被使用或须予扣留在某处地方的任何命令,可不述明期限而代之以指示在该动物康复前不得被使用或须予扣留,而该动物即不得被使用或须予扣留(视属何情况而定),直至一名高级兽医官以书面核证该动物适宜被使用或释放为止。

  (2A) 如任何动物的拥有人被裁定犯第3条所订罪行,则裁判官除可施加的任何其他刑罚或可作出的任何其他命令外,尚可作出命令剥夺该拥有人对该动物的拥有权,并可作出他认为适当的有关处置该动物的命令。

   除非有关该拥有人的以往定罪或品格的证据显示,该动物如留交该拥有人则相当可能会再受残酷对待,否则不得根据 段作出命令。(由1979年第53号第5条增补)

  (3)如任何动物依据一项根据本条作出的命令而带往某处地方,则任何就该动物而被定罪的人,须缴付该动物留在该处地方整段期间在饲养和治疗方面的订明费用,而该等费用可作为罚款予以追讨。但如任何该等动物的拥有人要求掌管该动物的人员将该动物毁灭,则该人员须随即安排将该动物
毁灭,而对于在该要求提出后任何时间就该动物所提供的饲养或治疗,均无须缴付费用。

  (4)任何人违反根据本条作出的命令而行事,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6个月。(由1979年第53号第5条修订)

  第6条-命令毁灭动物的权力

  任何裁判官、高级兽医官、卫生主任、卫生督察、政府医生、或不低于督察级的警务人员,在亲自检查后如信纳─

   动物已严重受伤,以致让它继续生存是残酷的;或

   动物已严重受伤或动物的身体状况,令他在顾及将它移走的各种可用方法下认为它并无可能在不受残酷对待的情况下被移走,而让它继续生存亦是残酷的;或

   动物(不论是否受伤)的受困位置,令进行拯救并不切实可行,而让它继续生存亦有违公众卫生或安全;或动物的受困位置,令它并无可能在不受残酷对待的情况下被移走,而让它继续生存亦是残酷的,(由1979年第53号第6条增补)可藉书面命令,指示将该动物毁灭,而该命令可随即由该人员或督察或任何警务人员执行,或在其指示下执行:

  但如任何该等动物是在对其合适的房屋、、棚或围场,而并非是在街道或其他公众地方的,则在该动物的拥有人(如在场时)或掌管该动物的人(如有的话)获通知该动物的状况前,不得作出上述命令。(由1960年第30号附表8修订)

  第7条-无须付给补偿

  如有任何动物,依据一项根据第6条作出的命令被毁灭,或在遵从任何自称为该动物的拥有人的人按第5(3)条规定所提出的要求下被毁灭,而在后述的情况下,掌管该动物的人员是真诚地相信提出该要求的人事实上是该动物的拥有人,则无须向任何人就毁灭该动物而付给补偿。

  第8条-订立规例的权力

  (1)为防止残酷对待动物,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订立规例,订明将动物禁闭在任何地方、船只、火车、电车、航空器或车辆的条件,包括任何该等地方的发牌、建造及妥善保持卫生事宜,并可藉该等规例,订明罪行及其刑罚。(由1999年第65号第3条修订)

  但如此订明的刑罚,不得超逾罚款$2000,而就持续罪行而言,在罪行持续期间,每天不得超逾罚款$200。(由1979年第53号第7条修订)

  (2)当任何船只的船长在其船上时,如有违反任何规例的情况发生,则该船长(除实际犯罪者外)须当作犯违反该规例罪,并可据此被检控并受惩罚。


动物总是有机会去检验人类那脆弱的友谊和忠贞--我爱我的老大  我是一个自私的人http://home.ani8.com/blog/my/1504/index.htmlMSN:zll851112@hotmail.com 视频博客http://blog.sina.com.cn/85bajie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