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吃猫狗肉
文化和传统不应该成为残忍的借口。即使一种行为是文化的一部分,也并不能使这种行为道德方面可以接收,比如蓄奴,这种曾经被当成一种某些人的基本权利的行为,现在已经被广泛地看作是一种野蛮的行为了。
没有科学证据表明狗肉具有增进血液的循环、补气、壮阳、改善肾功能以及帮助消化等功能。相反,狗肉被证明并不比猪肉,鸡肉更有营养。
在狗肉市场中,我们经常看到有很多狗还戴着项圈。这表明他们曾经是某些人的宠物。有些人认为,狗有两种,一种是肉狗,一种是宠物狗。可是在狗肉市场中,经常可以看到纯种狗和宠物狗被当成食物兜售,这使得这种说法不攻自破。同样,可以想象,在市场中的猫也邢嗟贝蟮囊徊糠质峭登岳吹某栉锩ā?有人说,杀猫杀狗和杀鸡、杀牛甚至杀青蛙没有什么区别。可是他们却没有注意到这样一个关键的事实,那就是没有一个政府明确制定了一种为了商业利益而人道地屠杀狗的方法。
香港政府渔农自然护理处的兽医代表曾经表示,狗是不可能饲养并人道地屠宰以做食用的。 作为食肉动物,猫和狗在秉性和生理方面都和其他通常是集中饲养的食用家畜不同。
人类从来没有把食肉动物当成家畜饲养的历史,部分的原因是因为他们难以饲养,同时也可能是因为他们更容易将动物的疾病传染给人类。 加强猫狗肉食贸易的管理,只能解决表面问题,并使食用猫肉狗肉成为人们可以接收为,同时也默许了这种不人道的行为继续以较隐蔽的方式继续存在下去。
人类发展史不断地从野蛮走向文明。当我们以极不文明的方式对待与我们一样具有悲喜感受的动物时,文明仅仅是一个遥远的目标。有人用活生生的牛来喂食铁笼中的猛虎,这种血腥的捕食场面并非自然界中适者生存的法则,这样的喂养方式也是不可取的。调查表明,孩子们对于保护动物理解的程度高于成人,孩子更容易接受人性化的教育方式。一旦随意虐待动物的不良观念在幼小的心灵中扎根,要重新唤起他的爱心,改变暴力对他的影响是很困难的。美国犯罪学家的研究表明,儿童时期虐待动物与成人后犯罪这二者之间有极大的相关性。 动物福利同时也关系到经济问题。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产品出口越来越多。欧盟及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都有动物福利方面的法律,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中也有明确的动物福利条款。如果肉用动物在饲养、运输、屠宰过程中不按动物福利的标准执行,检验指标就会出问题,而影响肉食品的出口。这样的情况已经发生,不久前欧盟销毁的我国进口的肉食品就是出于这样的原因。
过度保护人类自身的眼前利益是一种缺乏长远目光的表现,动物福利立法是人类对于自然界观念的更新,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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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福利不只是人道关怀 在还有许多人居住在风雨飘摇的房屋里、吃着劣质食物、喝着脏水的时候,谈论动物福利是不是有些不合时宜?但另一个方面的问题是:人类与动物难道不应当是平等的吗?这个世界如果没有了动植物,只剩下人类,会是什么样?我不敢去想象,只想起邻居大娘的小狗失踪了,也许是去流浪,也许是被人宰杀。大娘老泪纵横,说小狗对她可好了。小狗要是被人领走,成为别人的占有物还好。一旦成了流浪狗,它就将和那些野生动物一样,命运难测。
对动物来说,人已经大面积地侵占了它们的家园,并且在从它们身上获取了欢乐、食物和金钱等利益。那么,人们又该给动物怎样的待遇和保障?人们是否应该约束自己,不给动物带来痛苦?对虐待农场动物、实验动物、伴侣动物、工作动物、娱乐动物和野生动物的人,该不该用法律给予处罚?
1809年,有人在英国国会提出了禁止虐待动物的提案。这种主张并不是一时的多愁善感,而是严肃的道德、法律和政治议题。但提案在上院获得了通过,却在下院遭到一片嘲笑。幸好没过太久,世界上第一个反虐待动物的法津还是在英国诞生了。到现在英国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有10多个,如鸟类保护法、动物保护法、宠物法、斗鸡法、动物麻醉保护法、动物遗弃法案、动物寄宿法案、兽医法……
今天,地球上对动物保护和尽一切可能保留生物的多样性已达成共识。但仅仅保证动物的生命安全和家园还不够,动物应该像人类一样享有必要的福利。如果我们知道很多人每天食用的猪在被宰杀前常被注水,遭到惨不忍睹的折磨时,我们会作何感想?如果我们知道动物园的大象因为失去了足够的生存空间和同伴而患上了抑郁症时,我们又会作何感想?在美国,屠宰必须遵守给牲畜造成最少的痛苦为原则;在欧洲,许多动物园已经把大象送回它们的故乡,象馆里只留下象的巨幅图片和影视资料介绍。动物不会主动地向人类争取自己的权益,所以人类必须充当动物的道德代理人,表达和捍卫它们的生命权利。
要让人们接受“人与动物平等生活在一个地球上”的观念,不是轻松的事。法国哲学家笛卡尔对动物的看法影响了几代人。他认为动物不会思考,因而不会感到痛苦。不过,伦理学家边沁认为,笛卡尔的错误在于把会思考和会感觉苦乐混为一谈了。边沁说,“问题不在于动物是否能思索,是否能说话,而在于它们是否能感到苦乐”。边沁坚持把人道主义关怀运用到动物身上,他认为,在判断人的行为善恶时,必须把动物的苦乐也考虑进去。随后,美国人伯格提出,残酷地对待活着的动物,会使人道德堕落,并变得野蛮起来。如果一个民族不能阻止其成员残酷对待动物,也将面临危及自身和文明衰落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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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动物福利法 在有的国家和地区,动物福利法是一部综合的法律,像一些亚洲国家就是这样。而在有些国家,动物福利法是一系列法律,包括禁止虐待动物法案、保护动物法案和各种行业条例,比如牲畜管理法、动物运输法、实验动物法案等等。
欧美大部分国家在19世纪就基本完成了防止虐待动物法的立法。二战以后,这些国家又根据社会变化和需求,陆续制定了动物保护法和相应的管理条例和法规。比如,瑞典就在原有动物保护法律的基础上,于1997年制定了强制执行的《牲畜权利法》。这部旨在改善动物福利的法律规定,不能用过于拥挤和窄小的笼舍养鸡,在夏季必须把牛放出去吃草,猪要有稻草铺以便休息。这些规定都是针对机械化饲养动物导致的严重贬损动物生命的情况而设立的。
在国内法之外,还有一些国际性动物保护公约,这些公约对各缔约国也有相当大的约束作用。比如1976年通过的《保护农畜欧洲公约》,1979年制定的《保护屠宰用动物欧洲公约》等。后者规定“各缔约国应保证屠房的建造设计和设备及其*作符合本公约的规定,使动物免受不必要的刺激和痛苦”。缔约各国的法规必须与国际公约相配。这也对欧洲国家的动物福利立法有相当大的促进。一般来说,欧美发达国家较早开始注重动物福利立法,并能够因时代变化在法律上作相应的调整。
东方国家的情况各不相同。本来,东方各国都有自己深厚的文化传统,调节社会生活也各有自己的一套律法和习惯。在对待动物的事情上,更是借由习惯或者宗教文化传统来节制和处理。但是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传统文化资源逐渐丧失了影响力,甚至被毁弃遗忘,而普遍采用了西方现代法律体系来管理社会、约束人群。然而,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亚洲各国的法制现代化程度差别较大,这种情形直接影响到动物福利立法。大体上说,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日本等国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都在上个世纪完成了动物福利立法,而在同一时期,中国大陆在这方面却一直处于滞后的状态。
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我国香港地区的动物福利立法起步较早。早在上个世纪30年代,香港就有了法律公告禁止残酷虐待动物,并有针对动物和禽鸟的公共卫生规例。随后,又公布动物饲养规例、猫狗条例和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直到1999年,港府还颁布了新的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法律公告,增加修订条款。这些成文法规形成完整的管理之网。台湾于1998年颁布了《动物保护法》。这是一部综合性动物保护法律,具有全新的视野和明晰完善的规定,值得借鉴。
虽然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文化、社会发展程度各不相同,它们的动物福利法都有类似的主旨。新加坡1965年制定的《畜鸟法》是为了“防止对畜或鸟类的虐待,为改善畜、鸟的一般福利以及与之有关的目的”。菲律宾《1998年动物保护法》的主旨是,为了“通过督导及管制一切作为商业对象或家庭宠物之目的而繁殖、保留、养护、治疗或训练动物之场所,以对菲律宾所有动物的福利进行保护及促进”。香港的《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旨在“禁止与惩罚残酷对待动物”。台湾《动物保护法》则是为了“尊重动物生命及保护动物”。
这里,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对动物一词的界定。新加坡《畜鸟法》在防止虐待动物一章里,认定“动物”应该“包含任何野生或经驯养之兽、鸟、鱼、爬行动物或昆虫”。香港《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中的“动物”为“任何哺乳动物、鸟雀、爬虫、两栖动物、鱼类或任何其他脊椎动物或无脊椎动物,不论属野生或驯养者”。这两者的动物概念都非常彻底,甚至包括了昆虫和无脊椎动物,一个公民不能欺负一只狗,同样也不应恶意地残害一只虫子。其理念就是所有动物都不应该受到虐待。
这意味着人们对极其弱小的动物也表达了关心和法律照顾。虽然,至少在香港,还没有听说因为虐待虫子或者鱼被惩罚的案例,但是,也没有或很少有人反对法律保护虫子或者无脊椎动物不受虐待的权利。那里的公民发出反对的声音并不是因为他们不聪明,而是因为他们理解法律的善意,知道法律应该提高人们的理想,树立德行榜样。
不过,从实用的角度看,台湾地区《动物保护法》中的“动物”概念更易实行。其“动物”是指“犬、猫及其他人为饲养或管领之脊椎动物,包括经济动物、实验动物、宠物及其他动物”。在我们看来,这或许更适合作为法律规定保护的对象。它值得借鉴的地方也在这里,它与大陆的整体状况和认知水平也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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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福利 在传统中国社会,人们非常尊重牛的劳动。许多老辈人看到牛勤奋悲苦的一生,因此不忍食用牛肉。这在中国是长久以来就存在的传统,是讲究仁人爱物的文化的体现。现在,即使肉牛是专门畜养出来供人食用的,人们在宰杀时也应考虑尽量减少其痛苦,以人道方式为之,再行利用。然而,今人竟要在死亡的痛苦之上,再以难以想象的折磨和苦痛加诸活泼泼的生命,这需要怎样冷酷的人性才能做到?不幸的是,如此残酷野蛮之事不仅见之于孔子的故乡,更见于全国各地。十几年来,从广东到北京,从重庆到浙江,从城市到乡村,到处都可以看到同样的做法。人们在无限制追逐利润的同时,更竞相暴露其冷酷和野蛮。这就是为什么动物屠宰前注水问题不但禁而不止,反有愈演愈烈之势。有的省份90%的牛和猪在屠宰前都要遭到被注水的悲惨命运。
在发达国家,人们考虑到家畜与人类之间的密切关系,强调在饲养、运输和屠宰家畜过程中,应该以人道方式对待之,尽量减少其不必要的痛苦。许多国家更订立法律强制执行动物福利标准,以保证动物在人的管理下,得享基本的生活待遇,并且免遭不必要的痛苦。北欧国家挪威于1974年就颁布了《动物福利法》。该法规定,为使家畜如牛、羊、猪和鸡等免遭额外痛苦,屠宰前一定要通过二氧化碳或者快速电击将其致昏,再行宰杀。德国于1986年和1998年分别制定了《动物保护法》和《动物福利法》。这两部法律都规定,“脊椎动物应先麻醉后屠宰,正常情况下应无痛屠宰”。对于有害动物的捕杀若不能采用麻醉方法,也须经过许可,其宰杀应以不引起无谓痛苦为原则。近几年,中国出口到欧洲国家的肉类制品多次遭到抵制,就是因为动物福利标准太低的缘故。虐待性饲养、运输和屠宰使得中国出口肉类的声誉甚低。甚至在一些国际场合,虽然中国出口肉类制品的价格最低,却少有人问津,不仅因为卫生标准低,也因为如果选择这些肉类,或许意味着对这些动物生前痛苦的忽视。
关注动物福利的不只是欧美发达国家,东亚许多国家和地区也有各类动物保护法,用以促进动物福利。有的国家既有防止虐待动物的立法,还有专注于一般动物福利的动物保护法,比如菲律宾就在原有动物保护法的基础上又制定了动物福利法案,日本在原有动物虐待防止法(1949)之外,制定了动物保护管理法。我国香港地区更是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制定了防止虐待动物规例,以后逐年制定动物保护法规。这些法律对动物福利的规定深入而细致,不仅有效防止虐待性饲养、宰杀,也大大促进了各类动物的基本利益。我国台湾地区1998年制定了较完善的动物保护法,以增加动物福利,防止对动物造成不必要的痛苦。韩国在食用狗肉问题上颇受世人诟病,但它也制定了自己的动物保护法,并对狗肉的食用加以限制。因为这些法律的约束,特别是防止虐待动物法律条款的应用,这些国家的各类动物至少不致遭到大规模和长时段的虐待。
人不应该遭受不公正和暴行,动物也不应该受到暴行摧残。为了防止虐待无自卫能力的动物,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由执法人员、农业管理人员、兽医和民间人士组成监督之网,强制执行使动物免受虐待的条款。我们对于那些有感觉能力、并为我们贡献生命的动物,也应该有所考虑,并制定相应法律,组成各类监督机构,使得这类残暴行为被及时揭露、制止和被治罪。
一个社会,如果长期容忍普遍的对动物的暴行和不义,那是不正常的。这不仅因为容忍对动物的残暴容易导致对人的粗暴,对动物利益的忽视容易导致对人的利益的忽视,更是因为残酷折磨动物的行为本身就是不正当的,就是一种应该被禁止的恶行。消除滋生残忍的土壤,应该从善待动物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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