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科学的养犬管理条款造成“死要面子活受罪”的局面
如果我市犬管部门允许了“超35公分犬”在除农村以外的普通小区、居民楼、宿舍区等重点管理区存在,这种行为很可能会导致管犬“执法”合法性的丧失。
因为在养犬部门看来,要么重点管理区饲养“超35公分犬”合法,要么它们管治“超35公分犬”合法,两者不能够同时存在。也就是说,不可能存在这样一种状态:让饲养”超35公分犬”人和犬管部门的行为都合法。
但是据去年媒体报道,全市110多家养殖场及交易市场养的都是大型宠物犬,有相当一部分大型犬已经流向城镇市民。据官方称,我市有主人的无证犬大约在10万只以上,试问:我们的警方究竟有多大的警力来对付这10万养犬游击队呢?如果我们警方将这10万条狗拒之管理防疫之外,在我市即将召开奥运会之际,一旦由于管理防疫失误造成传染病爆发那将怎生得了呢?!
试问,我们的养犬管理部门用这种简单的、单调的、用这种尺寸度量的懒政管理,怎能控制后者的复杂的、多样化的和不确定性呢?
三、犬管部门为什么不能征服”超35公分犬”的饲养者
犬管部门之所以不能征服如此大量的”超35公分犬”的饲养者的最为根本的原因在于,他们的工作目标是以管理、控制的单向模式,人为营造城市的养宠秩序,而没有在承认城市养宠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的前提之下,促进城市养宠秩序的自发形成。
犬管部门去年进行过多次多部门的“协同管理”和“联合执法”以至于后来流产的“入户查狗”等方式,以试图消灭城镇小区饲养大型犬,遗憾的是,由于犬管部门的理念仍然是服务于他们的控制目的,即试图通过多部门和多区域的合作执行共同执法,以达到彻底取缔大型犬的目的,一味地强调“35公分”划限。在这样的理念之下,忽视了不论是养大犬还是养小犬的居民以及不养犬的居民都是城市管理秩序的共同建设者和维护者,而犬管部门仅仅承担文明养犬的辅助性职能和协调性职能,仅仅是为这种秩序的形成提供最基本的规则,以及对可能的违反规则者进行惩罚。
因此,城市的治理必须以尊重民众的意志和意愿为基础,我市的文明养犬管理必须从尊重和承认城市中各个主体之间权利开始,尤其是尊重公民文明养犬权利开始。在这个基础之上,探索多样化和复杂性的治理策略,给予基层社区更多的自治空间和试验空间,这样,文明养犬的管理法规才会被认同。否则,这种愚昧的管理条款所带来的冲突和矛盾将会伴随着城市管理始终,或许还会迎来更大的传染病暴发的危险!
四、结束语
我市比格犬中国俱乐部制定的科学、细致的“城市养犬生存手册”;万科青青家园成立的爱宠协会对《重点管理区社区饲养超35公分犬人的自律管理试验》的成功经验;以及我市的人大代表在06年两会召开期间上交了关于修改现行养犬管理法规的提案。这都是一股积极向上,推动文明养犬的中坚力量,他们正在改写着北京的犬文化。
我们也希望北京市公安局07年通告能够与北京市养犬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07年致养犬市民一封信的步调相一致,饲养无过错超高犬的市民也能成为犬管办信中所说的:“一旦养犬,就要爱它,承担责任,希望家有爱犬的广大市民朋友,能够及时、主动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年检登记手续,及时免疫,参加养犬人和犬只培训活动,并积极主动对您的爱犬实施绝育,即使爱犬生病,也要爱护而不遗弃它,做依法、文明、科学的养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