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网络检索时发现了http://www.sina.com.cn2006年11月15日01:41新京报《北京警方回应市民对禁养大型犬三大质疑》的文章,内容摘要如下:
焦点一:
大型犬为什么以35厘米作为分界线?一些性格温顺的大型犬能否解禁?35厘米分界是否科学?
警方回应:《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重点管理区内禁养的烈性犬、大型犬的体高、体长,向社会公布。据此,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了35厘米分界线及部分禁养品种。
焦点二:
按品种分类行不行?
警方回应:把金毛等犬种纳入禁养范围,主要出于“安全”考虑,犬总有动物性的一面。小型犬如攻击人,很容易就会被及时控制住;但大型犬却容易令“局面失控”,对人身造成伤害。
焦点三:
市区该不该有禁养规定?
警方回应: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35厘米分界线,曾做过大量调查,了解市民对于犬身高的“视觉承受度”,及其他部门对于大型犬的认定和其他地区标准。
我对警方上述三个焦点的回应,发表一下个人的看法:
(1)“35公分视觉承受度”
是毫无科学依据的调查结论
北京警方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35厘米分界线,曾做过大量调查,了解市民对于犬身高的‘视觉承受度’,及其他部门对于大型犬的认定和其他地区标准。”
我可以肯定的说,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35厘米为人类对狗”视觉承受度”的分界线,是一个毫无科学依据的荒谬的调查结论,其理由如下:
我市的立法部门把“35公分”作为立法的标准,就必须有一个严谨的科研立项标准,有周密的调查设计方案,才能得出一个正确的结论。这样一个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公共的利益的严肃的法规制定依据怎能靠几个兽医的几张嘴了解出来呢?如果我们这些兽医专家调查狗对人的身高的”视觉承受度”,我觉得这还有情可原,兽医管的是兽事,兽医怎能分析人的“视觉承受度”呢?这岂不是人畜不分了吗?
更让人可笑的是,我们的所谓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的专家们制定的41种禁养犬中将大型犬、中型犬、工作犬、护卫犬、烈性犬不问青红皂白统统一锅烩均列为禁养之列,作为我国的兽医专家怎么连什么是大型犬、什么是中型犬,什么是小型犬的国际标准尺寸是多少?什么狗有攻击性?什么狗没有攻击性?都分不清楚,居然把这一锅烩的荒谬结论作为立法的依据,提供给我们的立法机构,这不是有意造成我们的政府在制定法规时出现误差,导致我们警方执法的错误,导致我们政府法规的失信于民,威信下降,造成市民对政府法规的不满,造成社会的不稳定,破坏社会的和谐,造成市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吗?
如果用科学的方法检测人们对一个物种的”视觉承受度”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检测过程,这种测定决不是几个兽医所能承担的。
因为人对物种的”视觉承受度”有很多复杂的因素所组成,例如人的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社会经历、个人素质、身体状况等等多因素,同时也与被测试人与测试物种的品种、距离、环境、气候、能见度、测试时间等等多因素有着密切的关系。
试问,我们的兽医们能够让众多的测试者在同一个条件(即多种影响因素必须相同)的前提下,在一定的距离里,在无标尺的条件下,能够通过目测,测出34公分狗和36公分狗的差距吗?(至于什么品种暂且不谈),能够找出视觉的承受度吗?我们的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就能够得出了“人类对狗的‘视觉承受度’是在34公分,而不能超过35公分!”的调查结论吗?这显然是一个绝对办不到的测试!这个“超35公分”的”视觉承受度”只能是我们的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杜撰的毫无科学依据的无稽之谈!
因此,我们的立法机关凭借兽医行政部门提供的这种毫无科学根据的,把某些人的“视觉承受障碍”作为制定法规的依据,显然是非常荒唐的、不科学的。
我们从社会的安全交度出发,我们不反对限养烈性犬,但是我们反对的是有关部门以35公分一刀切的错误做法!反对的是不分善恶41种犬一锅烩统统禁养的荒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