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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北京警方回应市民对禁养大型犬三大质疑》——我要打官司!

驳《北京警方回应市民对禁养大型犬三大质疑》——我要打官司!

我在网络检索时发现了http://www.sina.com.cn2006111501:41新京报《北京警方回应市民对禁养大型犬三大质疑》的文章,内容摘要如下:

焦点一:

大型犬为什么以35厘米作为分界线?一些性格温顺的大型犬能否解禁?35厘米分界是否科学?

警方回应:《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重点管理区内禁养的烈性犬、大型犬的体高、体长,向社会公布。据此,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了35厘米分界线及部分禁养品种。

焦点二:

按品种分类行不行?

警方回应:把金毛等犬种纳入禁养范围,主要出于“安全”考虑,犬总有动物性的一面。小型犬如攻击人,很容易就会被及时控制住;但大型犬却容易令“局面失控”,对人身造成伤害。

焦点三:

市区该不该有禁养规定?

警方回应: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35厘米分界线,曾做过大量调查,了解市民对于犬身高的“视觉承受度”,及其他部门对于大型犬的认定和其他地区标准。

我对警方上述三个焦点的回应,发表一下个人的看法:

 

1)“35公分视觉承受度” 是毫无科学依据的调查结论

北京警方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35厘米分界线,曾做过大量调查,了解市民对于犬身高的‘视觉承受度’,及其他部门对于大型犬的认定和其他地区标准。”

我可以肯定的说,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35厘米为人类对狗”视觉承受度”的分界线,是一个毫无科学依据的荒谬的调查结论,其理由如下:

我市的立法部门把“35公分”作为立法的标准,就必须有一个严谨的科研立项标准,有周密的调查设计方案,才能得出一个正确的结论。这样一个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公共的利益的严肃的法规制定依据怎能靠几个兽医的几张嘴了解出来呢?如果我们这些兽医专家调查狗对人的身高的”视觉承受度”,我觉得这还有情可原,兽医管的是兽事,兽医怎能分析人的“视觉承受度”呢?这岂不是人畜不分了吗?

更让人可笑的是,我们的所谓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的专家们制定的41种禁养犬中将大型犬、中型犬、工作犬、护卫犬、烈性犬不问青红皂白统统一锅烩均列为禁养之列,作为我国的兽医专家怎么连什么是大型犬、什么是中型犬,什么是小型犬的国际标准尺寸是多少?什么狗有攻击性?什么狗没有攻击性?都分不清楚,居然把这一锅烩的荒谬结论作为立法的依据,提供给我们的立法机构,这不是有意造成我们的政府在制定法规时出现误差,导致我们警方执法的错误,导致我们政府法规的失信于民,威信下降,造成市民对政府法规的不满,造成社会的不稳定,破坏社会的和谐,造成市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吗?

如果用科学的方法检测人们对一个物种的”视觉承受度”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检测过程,这种测定决不是几个兽医所能承担的。

因为人对物种的”视觉承受度”有很多复杂的因素所组成,例如人的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社会经历、个人素质、身体状况等等多因素,同时也与被测试人与测试物种的品种、距离、环境、气候、能见度、测试时间等等多因素有着密切的关系。

试问,我们的兽医们能够让众多的测试者在同一个条件(即多种影响因素必须相同)的前提下,在一定的距离里,在无标尺的条件下,能够通过目测,测出34公分狗和36公分狗的差距吗?(至于什么品种暂且不谈),能够找出视觉的承受度吗?我们的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就能够得出了“人类对狗的‘视觉承受度’是在34公分,而不能超过35公分!”的调查结论吗?这显然是一个绝对办不到的测试!这个“超35公分”的”视觉承受度”只能是我们的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杜撰的毫无科学依据的无稽之谈!

因此,我们的立法机关凭借兽医行政部门提供的这种毫无科学根据的,把某些人的“视觉承受障碍”作为制定法规的依据,显然是非常荒唐的、不科学的。

我们从社会的安全交度出发,我们不反对限养烈性犬,但是我们反对的是有关部门以35公分一刀切的错误做法!反对的是不分善恶41种犬一锅烩统统禁养的荒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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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能以“视觉承受度”作为立法依据

立法部门对一个法规的制定应该有它充分的科学理论依据,而“视觉承受度”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现象呢?

“视觉承受度”是人们对事物认知的动态变化过程,而不是对事物认知的最后结果。这种过程它会随着人们对事物认识水平的改变而发生变化。既然“视觉承受度”是人类对事物认知的一种动态表现形式,我们的有关部门怎能把这种动态变化过程作为扼杀温顺善良的大型犬的法规依据呢?怎能用这种对事物的动态认知过程来作为制定限养的规定的依据呢?

如果说超35公分犬对某些人的视觉有冲击,我想,在我们周围受到“视觉冲击”的事物太多了,例如,有人怕坐车,就要汽车停驶?有人怕坐船,就要船舶停航?有人怕水、就要填湖平海?有人怕火、就要熄灯灭火?有人怕狮子老虎是不是动物园就应该关门呢?

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如果说水能载舟,也能覆舟,是不是因为水能翻船而将水消灭掉呢?说得更直白一些:我们日常生活中,意外事件随时都有所发生,但我们不能因为一辆汽车违章就让所有的汽车停驶吧?

我们立法的目的是要“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自古至今历朝历代都是杀人者偿命,谁犯错谁负责任。“视觉承受度”并不是构成“侵害他人权益”的依据,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们的立法怎能仅仅由于一个无过错的狗身体超过35公分就要制裁它,制裁它的主人呢?就剥夺养犬人给爱犬上户口的权利呢?

 

3)“预防防范”不能成为禁养无过错犬的法规依据

北京警方称:“把金毛等犬种纳入禁养范围,主要出于‘安全’考虑。”

我首先要说的是,世界上任何事物都有它的双重性,如果说狗有动物性的一面,那么,人也有它野性的一面,如果我们为了减少社会的犯罪率,我们是否也要制定一个标准,凡是身高强壮者都要禁止在大街上行走,因为一旦这些强壮的人出现野性的一面更容易令“局面失控”呢?狗为什么是人类的朋友?狗为什么与其他的生物不同的关键就是因为它的可驯服性和对人类的服从性。如果狗出现伤人事件,这绝不是狗的事,要追究的是狗主人的责任。而我们的警方一个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的机构,怎能以“大型犬‘易’使不养犬人感到恐惧”?怎能以“有‘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这种未构成“伤害他人权益”的非法律性的言词来对养犬人及其他们的爱犬治罪呢?怎能如此草率的就剥夺养犬人给无过错犬上户口的权力呢?

 

4)结束语

通过该报道使我得知禁养“超35公分”犬的祸源是在畜牧兽医行政部门。

文章是这样描述的:

“北京警方相关负责人作出回应称,《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重点管理区内禁养的烈性犬、大型犬的体高、体长,向社会公布。据此,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了35厘米分界线及部分禁养品种。”

由此可以看出,我们文明养犬行为受到伤害的罪魁祸首不是公安局而是北京市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因此,如果我们的有关部门不对北京市农业局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杜撰的毫无科学依据的无稽之谈作出纠正,如果我的文明养犬犬权益继续受到侵害,我将起诉北京市农业局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杜撰的毫无科学依据的无稽之谈对我合法权益的侵害。即使这场官司我输了,我也要输个明白——为什么我养无过错的超35公分犬是违法行为?为什么我没有权力给狗上户口?

目前我国的很多省市已经纠正了过去不科学的养犬管理条例,使得养犬管理走上了正常轨道,让人们通过文明养犬把对他人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所以我也希望我们首都北京的立法部门能够尽快从北京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杜撰的毫无科学依据的无稽之谈的阴影中早日解脱出来,使我市的养犬管理能够从“抓狗”变成“管人,教育人,废除以35公分尺度禁养标准,建立有科学依据的以犬类品种为限养标准的规定,鼓励文明养犬,打击不文明养犬现象!使我们的社会更加稳定,是我们的生活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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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您什么时候能把"打官司"落实到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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嘻嘻 打官司 我也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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