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07.6.19新京报文章《公权力没有先发制人的权利》有感35公分
今天读了新京报文章《公权力没有先发制人的权利》有感而发。
文章说:“我们都知道,现代法制社会最重要的一条就是无罪推定。也就是说,事情没有发生前,国家机关不能以对方有可能犯罪而对某人进行抓捕,如果这么做了,就等于说我们这里的男人都是强奸嫌疑人,而女人都涉嫌卖淫,因为正常人都有这方面的能力。所以,现代社会法制的基础,就是先假定每个人都是无辜的。没有这个假定,也就没有了法制的基础。”
我认为,对我市城镇禁养超35公分狗,也正是如此。警方说“把金毛等犬种纳入禁养范围,主要出于‘安全’考虑,犬总有动物性的一面。小型犬如攻击人,很容易就会被及时控制住;但大型犬却容易令‘局面失控’,对人身造成伤害。”
我们将警方的解释再对照文章的论述,就不难看出,这种提法就是明显违背了法制社会的基本原则,尤其是出自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司法部门更是令人悲哀!
我曾见有网友说原本26日宣布的解禁消息,因为有关部门作了民意调查,反对的呼声太高所以取消了。我认为,如果说因为这个解禁是违反法律原则,大狗伤害了他人利益,这个取消是应该的。但是相反,如果仅仅根据所谓的“呼声”来决定一个法规是否可以施行?私权是否可以存在?这岂不又是一个违反法制原则的悲哀吗?